【吃饭时间、休息时间、加班费和分班费】(祝良律师随笔No 804b)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7/27   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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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时间、休息时间、加班费和分班费】(祝良律师随笔No 804b)

我一直告诫华裔业主们:员工告老板,常见的的理由是 “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吃饭时间”、“休息时间”、 “工资记录”、“小费分配”、“分班费”等。取巧不如防范。防范越早,损失越小。


有些南美人吃劳工赔偿,屡试屡爽,吃出甜头来了。他们比华裔老板更了解加州关于“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时间”、“吃饭时间”、“工资记录”、“工伤赔偿”、“小费分配”等方面的标准。基本套路是这样的:在一个餐馆稳定下来以后,勤勤恳恳地干,等到第3年或第4年开始告。有时候家里缺钱,也可能提前行动,干几个月后就开始要赔偿。


他们知道,劳工局对工资争议有3年管辖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对工资争议有4年管辖权。他们去劳工局告,劳工局的工作人员会偏向他们,会根据他们说的,按照公式计算“加班费补偿”等。所以,走劳工局告老板,不用律师,拿钱快。但若走法院程序,一般需要律师协助,拿钱慢。


不论到哪里告,都要有证据。问题是,在劳工诉讼里,如果雇主没有客观、可信的证据证明雇员的证据、证词为假,那么劳工局、法院就假定雇员提供的证据和证词是真实的。例如:雇员带来过去3年的挂历,他在每个日子上都打一个记号,说是出工的记录。


如果雇主没有打卡记录,也没有员工签字的缺勤记录,那麽画记号的每一天都算上班时间。对雇主来说,最主要的证据是打工卡。如果你没有打卡机器,建议你买比较好的打卡设备,最好是有指纹识别功能的,这样别人无法代打。


至少30分钟的吃饭时间(无薪)


关于吃饭时间,若一个班次的出工时间超过5小时,法律要求雇主给员工至少30分钟的吃饭时间。这30分钟时间不算上班时间,不需要发薪。雇主如不给这个吃饭时间,就必须按照雇员的正常工资标准补给员工1小时的工钱。


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政策(例如 “员工手册”、张贴、打卡记录),餐馆员工在餐馆里和其他员工一起吃饭,很可能被定性为工作时间。法律要求的吃饭时间,是指员工有权利支配的、自由的、愿意去哪里就去哪里的30分钟 (Brinker Restaurant Corp. v. Superior Court)。


第一次吃饭时间,不能晚于第5个工作小时结束之时。例如,如果上午10点开工,那么吃饭时间不能晚于下午3点。再如,张三在某超市干半工,上班时间是上午10点到下午3点,不超过5个小时,那么老板不需要给他30分钟的吃饭时间。


如果一个工日的工作可以在6个小时做完,那么雇主、雇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免掉吃饭时间。


如果员工在一个工日需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法律要求雇主给员工第二个至少30分钟的吃饭时间。第二次吃饭时间,不能晚于第10个工作小时结束之时。例如,上午10点开工,2:30 - 3:00午餐,3点开工,那么第二次吃饭时间不能晚于下午8点。


如果员工在一个工日需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12个小时以下,那么雇主、雇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免掉两个中的一个30分钟吃饭时间。


如果员工在一个工日需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那么雇主必须给员工第二个30分钟吃饭时间。


至少10分钟的休息时间(有薪)


关于休息时间,若一个班次的出工时间超过3.5小时,法律要求雇主给员工10分钟的休息时间。如果员工干6个小时以上,雇主应该给第2次休息时间。如果员工干10个小时以上,雇主应该给第3次休息时间。每一次的10分钟休息时间属于上班时间,需要发工资。


雇主如不给员工这个休息时间,就要按照雇员的正常工资标准补给员工1小时的工钱。如果雇主有明确的关于休息时间的政策,雇员自愿不去休息,雇主不需要强迫雇员去休息。但雇主不能鼓励雇员不休息,否则就是不给雇员休息时间(Brinker Restaurant Corp. v. Superior Court)。


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政策(例如 “员工手册”、张贴、打卡记录),餐馆员工在餐馆门外抽烟、聊天,很可能被定性为工作时间。法律要求的休息时间,是指不受雇主干预的、员工有权利支配的、自由的10分钟(Augustus v.​ ABM Security Services, Inc.)。


如果既没有给30分钟吃饭时间,又没有给休息10分钟时间,这一天老板要额外给员工两小时的工钱。例如,一位员工工作12个小时,他必须有三个10分钟的休息时间,两个30分钟的吃饭时间。如雇主欠他1-3个10分钟休息时间,又欠他1-2个30分钟的吃饭时间,雇主就必须补偿他两小时的工钱。

加班费(超时工资)


关于加班费(超时工资),每天8小时之外的、每星期40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雇主必须按照雇员的正常工资标准的150%发薪。每天12小时之外的、每星期连续7天工作之第7天的前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雇主必须按照雇员的正常工资标准的200%发薪。


雇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是这样计算出来的:全年的实际收入除以52星期再除以40(即实际收入/52/40)。华人雇主厌恶加班费,偏爱月薪。一旦有工时工薪争议,月薪越高,“正常工资标准”就越高,因而加班费赔偿就越高。


分班费


除了“加班费”等问题外,还有一个“分班费”问题。如果工人的8小时工作被雇主分成了两班,而两班之间超过1小时的间隔,在此间隔时间工人不需工作、也不拿工资,那么法律要求:雇主每天支付给工人1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就是加州劳工法规定的 “分班费”。但是,如果工人的实际工资已超过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超出的部分,可用来抵偿“分班费”。


例一: Jose 的工资是每小时$10.50,工作时间11:00AM-2:00PM;4:00PM-9:00PM,那么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主有26位以上雇员),他应得的“分班费”是$10.50。


例二: Maria 的工资是每小时$11,工作时间11:00AM-2:00PM; 4:00-9:00PM,那么她应得的“分班费”是$10.50,但由于她的实际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雇主有26位以上雇员),8小时里高出了$0.5x 8 = $4,因此雇主欠她的“分班费”是 $10.50 - $4 = $6.5。如果工人的实际工资是每小时$12,工作时间是8小时,那么每小时超付 $1.5,共$12,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分班费”就被全部抵销。


【祝良律师简介】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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