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祝良律师随笔No.44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0/11 2110【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祝良律师随笔No.440)
版权作品,即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学、戏剧、绘画、影视、学术、软件等作品。版权法只保护作者原创的表达形式,而非作品的内容。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出版、展出过,均受保护。
版权是指作者根据版权法享有的一组权利的统称,包括作品复制、在原作基础上制作演绎作品、发行、公演、展示等权利。这些权利,作为财产权利,是可转让、可继承、可赠予、可灭失的。
未经版权所有人书面许可而使用版权作品,如果使用的方式在版权范围之内,就构成侵权,但有例外,这就是普通法近二百年的演进过程中形成的、在1976年正式编入版权法(17 U.S.C.§107)的“合理使用原则”。这个原则覆盖的范围是批评、新闻报道、研究、非盈利性的教育目的等。
版权法规定,在查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或是否服务于非盈利性教育目的;
- 版权作品的性质;
- 就版权作品整体而言,使用的数量和份量;以及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实践中,法院会考量三个基本问题:其一,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竞争性使用?如果被告的使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版权作品的销售,那就有可能是不合理的。例如,从一部影片里截取一两分钟的镜头用于评论、研究、报道或者教学参考,对原作的销售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其二,被告所用的部分占整体作品多大的比例?用的越多,就有可能越不合理。例如,从一部两个小时的影片里截取两分钟的镜头,只是0.16%,这个比例就算不上是实质性的。
其三,使用方式是否是转换性(transformative)的?如果被告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复制,而是对之添加了新解、新意,那么添加值越多的,合理使用的成分就越高(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74-579)。例如,从一部故事影片里截取两分钟的镜头,配上解说词,用于解释、描绘、强调一个全新概念或者一个历史背景,那么其“转换性”就比较高,不合理的成分就比较低。
当然,任何诉讼都有不确定性, 因为在庭审时,法律问题由法官裁定,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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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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