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四)】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16 4405
【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四)】
Y的“婚前协议”要求未婚妻在婚后要按照“耶和华见证人”的规矩接受洗礼并成为他们的一员,有了孩子后,妻子要严格按照教规教育孩子,如果妻子不服 从领导,丈夫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X的“婚前协议”则要求未婚夫在婚后必须对妻子忠诚,一旦有外遇或者不忠行为,则必须接受体罚,并把房产全部转到妻 子名下,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W 的“婚前协议”要求未婚妻在婚后要如何如何孝敬公婆,如不孝顺,就离婚。虽然美国的法律文化崇尚“合同自由”的原则,但法院会裁定诸如此类的古怪条款违背 了“公共政策”而导致整个协议不可执行(加州家事法§1615 (a)(7))。
不公平的“婚前协议”常见于白人与有色人种间的婚姻、美籍人士与外籍人士之间的婚姻、富裕家庭与不富裕家庭之间的婚姻。种族、国籍和家境的优越感是 不公平的根源。在离婚诉讼阶段,要建立一个“显失公平”的案子,被欺负的一方要有证据证明所签的“婚前协议”在程序上和实质内容上都是不公平的。在内容 上,一些条款对另一方太偏向,偏得极不合理。在程序上,弱势的一方明明知道那些条款对自己极不公平,但她或他根本就没有谈判地位,除了逆来顺受,没有别的 选择(加州家事法§1670.5)。要让一个不合理、不公平的“婚前协议”失效,仅靠“显失公平”或者“缺少披露”一项是不够的,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凑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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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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