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三)】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8/15   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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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谈婚前协议(之三)


有一位第四代华侨Z先生托人从祖籍找了一位美丽的姑娘,为她办了K1未婚妻签证。按照美国移民法,K1签证持有人到达美国后90天内必须和未婚夫完 婚,否则就丧失了合法居留的身份。这位Z先生不懂中文,请美国律师起草了一份近乎完美的婚前协议。他的律师在协议里专门加了很长一段话:未婚夫建议未 婚妻寻找独立的律师咨询,建议她聘请律师参与婚前协议的谈判、审阅和签署,但未婚妻决定放弃咨询律师的权利。律师还证明:未婚夫把婚前协议的最后 版本交给未婚妻审阅了7天之后,未婚妻才签署了协议。二人登记结婚之前,Z先生的妈妈来找我咨询别的事情,顺便让我看看上面提到的婚前协议。


那个婚前协议是用英文写的。未婚妻的英文很有限,而且没有律师代理。这种协议是很容易出麻烦的。没有律师代理的一方,必须全面地了解协议的内 容,必须知道签字之后她放弃了哪些权利。如果她的英文不够好,她怎么可能全面地了解她的权利义务。大部分土生土长的、有大学学历的美国人都看不懂用英文写 婚前协议,何况新移民呢?在Z先生的例子里,要想确保婚前协议有效,不仅要让未婚妻找合格的翻译,一字一句地把合同内容翻译给她听,而且要把中 文译本附上。此外,翻译要签字,证明其译文准确无误;未婚妻要签字,证明她已仔细阅读了协议的中文译本,她已全面了解了她的权利义务,她已了解了她放弃咨 询律师权利的后果。


在一些极端的案例里,美籍未婚夫或其父母威胁中国来的未婚妻,如果不签协议就不结婚,就把她送回老家去,结果未婚妻就顺从了。这属于胁迫 Duress;加州民法典§1569)。也有的未婚夫掩盖某些事实,或者让翻译故意漏译一些关键的内容,目的是要误导未婚妻。这属于诈欺(Fraud 加州民法典§1572)。未婚妻本来不想签协议,但经不住某位亲戚或德高望重者的再三劝导,无奈之下签了;或者在相处过程中未婚妻告知了未婚夫一些私密之 事,未婚夫据此让未婚妻签了协议。这属于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加州民法典§1575)。如有这几种情况发生,婚前协议就是不可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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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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