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遺產規劃?】(祝良律師隨筆No. 91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7/27   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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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遺產規劃?】(祝良律師隨筆No. 915)


當你不能照顧自己、自己的財產、自己的家人時,怎麽辦?在你健康的時候你總會有個想法。把你的想法落實為可執行的法律文件,就叫“遺產規劃”。

用法律術語來說,“遺產規劃”就是資產所有人在其有行為能力時所做的關於死後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處置其遺產的綜合安排。這個綜合安排,至少應包 括四個基本文件:(1)遺囑,(2)信托,(3)處理財務事項的授權書,和(4)預先制訂的醫療、護理指導規則。是否制訂“遺產規劃”,即是否以可執行的 方式安排後事,與錢多錢少無關。


如果沒有“遺產規劃”,那麽死後遺產的處置就要遵循無遺囑繼承的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處置遺產,有兩個缺點:一是法院費用和律師費是一筆數額不小的 開銷;二是遺產安排不一定符合死者生前的願望。如果失去行為能力之前沒有“遺產規劃”,也有可能造成不便,例如財務方面、醫護方面的決定無法由親友或其他 代理人代行。


在加州,如無遺囑,遺產依如下順序分配給繼承人(Probate Code §6400-6401):(1)配偶得屬於死者的那部分共同財產的50% (例如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百萬,夫妻一方死後,另一方得死者的那一百萬的一半);(2)配偶得死者的個人財產的全部,一半,或三分之一。


如果死後沒有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那麽配偶得死者的個人財產的全部。個人財產是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的、夫妻各自單獨擁有的財產。


配偶得死者的一半個人財產的情況是:(a)只有一子或一女在世,或者只有一位亡故子女的子女在世;(b)沒有子女在世,但有父,或有母,或有父母,或有父母的子女,或父親的子女,或母親的子女在世。這兩類情況下,配偶之外的繼承人得50%。


配偶得死者的三分之一個人財產的情況是:(i)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子女在世;(ii)有一位子女在世,並有已故子女的子女在世;(iii)無子女在世,但有兩位或多位已故子女的子女在世。這三類情況下,配偶之外的繼承人得三分之二。


遺囑是喪失行為能力之前訂立的一個文件,它規定誰是遺產受益人,誰是遺囑執行人, 誰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等。大部分遺囑條款的執行,要經過法院認證。遺囑中可以包含一個“倒空條款”,規定把未按遺囑處置的全部財產裝入一個可撤銷的信托。


生前信托通常指的是可撤銷的信托。委托人把財產裝入信托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在信托中所列的要求管理信托財產。委托人死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在信托 中規定的分配方案,把信托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受托人可以分為多層,第一層是委托人;其後有第二、第三甚至第四層。 受益人也可以分多層。委托人活著的時候,他既是第一層受托人,又是第一層受益人。委托人死後,繼任受托人履行職責。


為了預防喪失行為能力(例如殘疾、老年癡呆、植物人等情況)後的局面,通常需要采取兩方面的措施,一是設立一個持續有效的授權書(Probate Code §4401),在授權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後、死亡之前, 由代理人替授權人處理財務事項;二是簽署一個醫療、護理指導規則(Probate Code §4700-4701),寫明自己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就某些醫療、護理事項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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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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