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是干什么用的?】(祝良律师随笔№. 939)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7/27 3144
【婚前协议是干什么用的?】(祝良律师随笔№. 939)
林小姐和男友打算下月结婚,男友提出来要签一个“婚前协议(prenup)”以免将来到了感情枯竭、不得不分手时有很多事情纠缠不清。林小姐在美国 读的硕士,在加州生活了5年多了,但对“婚前协议”的提议仍接受不了。她说:“我在洛杉矶一流公司工作,薪水比你的还高。难道我和你结婚还会稀罕你家的那 点儿财产?到底感情重要,还是钱财重要?你们家真把我小看了!” 男友是第三代华侨,对“婚前协议”并不感兴趣,但他妈妈坚持要他签,因为他妈妈担心他们家上两代积攒的几栋房产会在儿子离婚时被林女士分去一半。双方争执 了几次,达不成共识,结果不欢而散。
一位陈先生和某公司总裁的女儿是大学同学,恋爱了多年,订婚后女方要求订立“婚前协议”。陈先生看了协议草案后,觉得自己结了婚以后,会成为人家的 永久的“打工仔”,心里不很舒服,就决定长期过“只恋爱、不结婚”的生活。女方不愿意拖得太久,希望早办婚事。陈先生为了表明他对女方家的财富不感兴趣, 拒不结婚。他的观点是:“我娶妻,自己养,不需要你父母的钱。不要你的钱,也不要你家的钱,我就不需要签什么协议。如果结婚会对你家的财产构成什么威胁, 那还是不要结婚为好。”这个话题,越谈越伤感情,最终还是分道扬镳了。
那么,“婚前协议”到底该不该签呢?上面的故事只是两个不愉快的例子,并不意味着“婚前协议”必然导致不愉快。如果你假设二人婚后幸福美满、白头偕 老,你就很难接受这个做法。如果你承认天有不测风云,离婚的可能性并非没有,那么在二人感情好的时候,理性地、和平地、冷静地就将来的某些问题的处理方式 达成书面协议,要比感情破裂之后在敌对状态下处理那些无法回避的问题,要合理得多。凡是涉及利益冲突的事情,不论通过调解、仲裁还是法院判决,都难以实现 绝对的公平合理,但总会存在一个大致合理的方案。在婚姻方面,事前订立一个“大致合理的方案”,要比产生纠纷后寻求“大致合理的方案”要容易得多。因此, 我建议计划结婚的人和他们的父母,都应该对“婚前协议”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婚前协议,从形式上讲,它是个协议、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范围。要成为有效合同,它必须满足有效合同的全部要件。 也就是说,婚前协议和领养宠物协议,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并无实质的差别。但婚前协议的主体,即未婚夫、未婚妻,结婚后就成了夫妻,而夫妻关系,不论你如何 美化、如何丑化,都改变不了它是一个合伙关系这个事实。因此,从夫妻关系的角度来看,婚前协议也涉及合伙法的问题。另外,婚前协议要规定的具体事项,主要 是由夫妻关系衍生出来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孩子监护权、孩子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因而它又要符合婚姻法、共同财产法的有关原则。
下面,我分几部分介绍,如何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婚前协议。
一、
王先生请律师起草了一个婚前协议,他的未婚妻崔女士把协议的稿子拿给我审阅。我读了稿子,把主要内容及其后果和崔女士过了一遍,然后问了崔女士一些 关于王先生的问题,发现王先生并没有在协议中诚实地披露他的财务状况的资料,例如他在中国大陆的生意和银行账户、他上一个婚姻遗留下来的配偶赡养费、子女 抚养费等,都没有提及。
公平合理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双方必须有良好的沟通,把自己的财产、债务等情况诚实地告知对方。如果协议显失公平,在未来的诉讼中,法院可裁定它无 效。美国各州的法律都要求把双方的财务披露附在婚前协议后面。如果双方的披露是完全的、准确的,那么在双方的披露基础上订立的婚前协议就不是显失公平的。
钱女士自己用中文起草了一个婚前协议,并让未婚夫签了字。幸好他们登记结婚前两个星期给我打电话,让我看一下他们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由于有一些形式、内容、程序方面的要求,外行准备的婚前协议通常是无效的。
加州法律有明文规定,婚前协议, 在如下三种情况下是不能执行的:(1)一方在不情愿的状况下订立的协议;(2)显失公平、没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披露要求的协议;(3)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订立协议时双方必须有独立的代理律师(或者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豁免了律师要件),协议写完之后至少要等7天才能签字,双方有订立协议的行为能力, 没有欺骗、胁迫或不当影响,否则,你的婚前协议就是不情愿的(加州家事法§1615)。
在钱女士的例子里,要满足“情愿”要件,她必须在婚前协议之外,再写一个文件,解释两件事:(1)她已向未婚夫解释过他有权请独立的律师协助他 谈判和订立这个协议;(2)未婚夫知道他有权请独立的律师代理,但他决定放弃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
如果没有这个额外的弃权协议,将来钱女士要求法院执行她的婚前协议时,法院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裁定协议是不情愿的而拒绝执行。“独立的代理律师”是 指和另一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律师。钱女士问:“我付钱,给他请律师可以吗?”如果请来的律师是维护钱女士的利益的,怎么能让法官相信未婚夫有“独立的律 师”代理呢?但是,如果钱女士给未婚夫钱,让他自己去找律师,让他直接付钱给律师,那就可以避开利益冲突之嫌。
二、
有一位第四代华侨Z先生托人从祖籍找了一位美丽的姑娘,为她办了K1未婚妻签证。按照美国移民法,K1签证持有人到达美国后90天内必须和未婚夫完 婚,否则就丧失了合法居留的身份。这位Z先生不懂中文,请美国律师起草了一份近乎完美的婚前协议。他的律师在协议里专门加了很长一段话:未婚夫建议未婚妻 寻找独立的律师咨询,建议她聘请律师参与婚前协议的谈判、审阅和签署,但未婚妻决定放弃咨询律师的权利。律师还证明:未婚夫把婚前协议的最后版本交给未婚 妻审阅了7天之后,未婚妻才签署了协议。二人登记结婚之前,Z先生的妈妈来找我咨询别的事情,顺便让我看看上面提到的婚前协议。
那个婚前协议是用英文写的。未婚妻的英文很有限,而且没有律师代理。这种协议是很容易出麻烦的。没有律师代理的一方,必须全面地了解协议的内 容,必须知道签字之后她放弃了哪些权利。如果她的英文不够好,她怎么可能全面地了解她的权利义务。大部分土生土长的、有大学学历的美国人都看不懂用英文写 的婚前协议,何况新移民呢?
在Z先生的例子里,要想确保婚前协议有效,不仅要让未婚妻找合格的翻译,一字一句地把合同内容翻译给她听,而且要把中文译本附上。此外,翻译要签 字,证明其译文准确无误;未婚妻要签字,证明她已仔细阅读了协议的中文译本,她已全面了解了她的权利义务,她已了解了她放弃咨询律师权利的后果。
在一些极端的案例里,美籍未婚夫或其父母威胁中国来的未婚妻,如果不签协议就不结婚,就把她送回老家去,结果未婚妻就顺从了。这属于胁迫 (Duress;加州民法典§1569)。也有的未婚夫掩盖某些事实,或者让翻译故意漏译一些关键的内容,目的是要误导未婚妻。这属于诈欺(Fraud; 加州民法典§1572)。未婚妻本来不想签协议,但经不住某位亲戚或德高望重者的再三劝导,无奈之下签了;或者在相处过程中未婚妻告知了未婚夫一些私密之 事,未婚夫据此让未婚妻签了协议。这属于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加州民法典§1575)。如有这几种情况发生,婚前协议就是不可执行的。
三、
Y的婚前协议要求未婚妻在婚后要按照耶和华见证人 (Jehovah’s Witnesses) 的规矩接受洗礼并成为他们的一员,有了孩子后,妻子要严格按照教规教育孩子,如果妻子不服从领导,丈夫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X的婚前协议则要求未婚夫 在婚后必须对妻子忠诚,一旦有外遇或者不忠行为,则必须接受体罚,并把房产全部转到妻子名下,作为妻子的个人财产。W 的婚前协议要求未婚妻在婚后要如何如何孝敬公婆,如不孝顺,就离婚。虽然美国的法律文化崇尚合同自由的原则,但法院会裁定诸如此类的古怪条款违背 了公共政策而导致整个协议不可执行 (加州家事法§1615 (a)(7))。
不公平的“婚前协议”常见于白人与有色人种间的婚姻、美籍人士与外籍人士之间的婚姻、富裕家庭与不富裕家庭之间的婚姻。种族、国籍和家境的优越感是 不公平的根源。在离婚诉讼阶段,要建立一个“显失公平”的案子,被欺负的一方要有证据证明所签的婚前协议在程序上和实质内容上都是不公平的。
在内容 上,一些条款对另一方太偏向,偏得极不合理。在程序上,弱势的一方明明知道那些条款对自己极不公平,但她或他根本就没有谈判地位,除了逆来顺受,没有别的 选择(加州家事法§1670.5)。要让一个不合理、不公平的婚前协议失效,仅靠“显失公平”或者“缺少披露”一项是不够的,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凑效。
如果协议是在完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自由订立的,即使它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公平、不合理,法官仍可以裁定协议是可执行的。如果在利益分配方面是公平、 合理的,即便披露有瑕疵,法官也可以裁定协议是可执行的。鼓励离婚的协议是违背公共政策的。然而,男女双方通过订立婚前协议,妥善地计划、安排他 们婚后的事务,避免争讼,则符合公共政策。
四、
离婚的原因很多,但离婚诉讼的焦点问题,无非是共同财产、配偶赡养费、子女监护权、子女抚养费这四个问题中的一个或多个。婚前协议的根本目的是在离婚之时以和平方式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因此,离婚诉讼的焦点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焦点问题。
不论是在订立婚前协议时, 还是离婚时,强势的一方总是起支配作用的。V先生在其婚前协议里加了一个相互豁免条款,即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放弃向另一方要求配偶赡养费的权利。U先 生在其婚前协议里加了一个限制条款,即在离婚之后,他只给前妻两年的赡养费。配偶赡养费是可以根据协议予以免除或限制的。但为了防止强势一方占弱势一方的 便宜,法律要求:婚前协议一旦涉及配偶赡养费问题,其权利被协议减弱或免除的那一方,即弱势的一方,在订立协议时,必须由独立的律师代理,否则协议无效 (加州家事法§1612(c))。某些华裔喜欢把婚前协议写好、扔给另一方签字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限制或免除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即便在订立之时弱势一方有独立的律师代理,但由于情势变更,在条款执行时会产生显失公平,那么此类条款也是不可执行
的。在订立
婚前协议时,双方很难预料分手时的一些情况,特别是健康和财务状况。法院认定此类条款不可执行之后,要根据多个因素来裁定配偶赡养费。这些因素包括婚姻持
续时间之长短、有无子女、双方的年龄与健康状况、各方的收入与财产状况、离婚前夫妻的生活水准、各方挣钱的能力。此外,法院还会考虑订立此类条款时双方的
谈判地位是否平等,以及执行此类条款是否会产生出乎意料的后果。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婚 前协议订立之时,双方尚无子女。双方在子女尚未出生时订立的规定或者限制子女抚养费的条款,将来孩子出生了、夫妻要分手之时,有可能会对孩子的抚养产生负 面影响。因此,在婚前协议里根本不订立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是明智的。关于这个问题,不论当事人怎么写,法院都可以根据对孩子最有益的原则来计算抚养费。
五、
婚前协议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婚姻财产问题。例如:婚前、婚后获得的财产归谁?婚前、婚后产生的债务由谁负责?夫妻共有的财产由谁管控?万一一方死亡,另一方对死者的遗产有何权利?离婚时共有的财产如何划分?
假如你没有婚前协议,那么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要遵循你的居所的所在州的法律。美国有50个州和特区,其中有9个州(加州、亚利桑 那、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德克萨斯、华盛 顿和威斯康星)基本上沿用西班牙、法国移民带来的共同财产制。在阿拉斯加州,如果双方书面同意,可选择适用共同财产制。在其余40个州和特区,则适用普通 法。
共同财产制的精髓是: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除了赠予和继承而来的财产外,属于共同财产,各方都有一半拥有权(50/50)。婚姻持 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1)因工作所得的工资、股权期权、退休金及其他福利;(2)用共同财产投资获得的收入;(3)按照州法律,事实上已融入“共同 财产”的某些个人财产;(4)在少数采共同财产制的州,如爱达荷州,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衍生财产,例如租金、利息、红利、牲畜的崽子等,属于共同财 产。在多数采共同财产制的州,婚姻持续期间是指夫妻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因而夫妻永久分居后的所得,就不在共同财产之列。
普通法是从英国法演变而来的。在工业化革命之前的英国,婚姻财产由丈夫拥有,妻子甚至没有立遗嘱处置财产的权利。按照现代普通法的原则,婚姻持续期 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除非已转为某种形式的共有(JT/TIC),由获得者单独拥有。但在离婚时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姻财产,即婚姻持续期间获得的财 产,不论从纸上看财产是在一人名下或者夫妻共有的,将按照婚姻法或继承法的原则分割,以保护弱势一方的某些财产权利。
如果你居住在适用普通法的州,要绕过普通法的某些规则,你可以用婚前协议来规定婚姻财产的归属、管控与分割问题。
六、
婚姻财产的规划与管理其实属于财产规划的范畴。因此,婚前协议也是财产规划的工具。
在采共同财产制的9个州,夫妻双方都有管理、控制和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但各州的法律又分别设立了一些例外。例如在加州,夫妻一方,若无另一方 书面同意,不得把共同财产让与别人(加州家事法§1102(b))。出售或转让地产,或者申请房贷,或者出租地产一年以上,都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加州家事 法§1102(c))。
在工薪家庭里,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和控制通常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但在有生意的家庭,如果生意的大部分是共同财产,对生意的管理和控制就不适合夫妻平 权。加州、内华达、新墨西哥、华盛顿的法律都规定,实际管理生意的一方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意财产有首要的管理、控制权。例如,电脑博士S先生和T女士 结婚后,在硅谷成立了一个初创公司(Start-up),S先生是大股东,占公司股权65%,天使、风投共占35%。这65%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 S先生有行为能力的时候,除非给T女士特别授权,T女士无权参与对这部分共同财产的管理和控制。如在德克萨斯和威斯康星,谁是产权文件上的拥有者,谁就有 首要的管理、控制权。
在适用普通法的州,谁是产权文件上的拥有者,谁就对相应的财产有完全的管理、控制权。但是,如果财产是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子(“窝儿”),不论地契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没有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出卖或者抵押这个房子。
七、
关于债务责任的问题,要看债务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姻期间、谁是债务人(即“签单人”、“举债人”)和用于什么目的。
在采共同财产制的9个州,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由举债人负责。一方的婚前债务,不能染及另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但是,针对婚前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追 及夫妻的共同财产。例如,P先生和Q女士结婚后拥有一栋房产。Q女士有父母赠送的20万美元存款。P先生婚前欠“驴打滚儿”信用卡公司10万美元。“驴打 滚儿”无法染指Q女士的存款,但可以把债务连到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上。如果在加州,Q女士婚后的收入,如果存在她的个人账户里,没有和其他共同财产混在一 起,这部分收入(虽然是共同财产)是不会受到P先生婚前债务的连累的,因为加州法律不允许债权人追到Q女士的账户(加州家事法§911)。
婚姻期间任何一方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偿还债务的责任就落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举债人的单独拥有的财产。如果债务是夫妻一起造成的,那么偿还债务的责任就落到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自单独拥有的财产。
在适用普通法的州,在婚前债务归责问题上,与采共同财产制的州基本上一样,即:一方的婚前债务,不能染及另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婚姻期间任何一方产 生的债务,由举债人单独负责。但有些债务,夫妻双方要共同负责,例如:联合账户产生的债务、债权人由于考虑了夫妻两人的信用而出现的债务(如汽车贷 款)、因夫妻任何一方或其孩子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必需而产生的债务、因孩子教育产生的债务。对此类共同的债务,债权人会先从共有的财产下手,如果共有 的财产不足以抵债,则进一步进攻举债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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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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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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