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带薪病假”】(祝良律师随笔No.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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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带薪病假”】(祝良律师随笔No. 819)

加州关于“带薪病假”的法律(下称“新法”)自2015年1月1日生效。但员工积攒带薪病假时间的权利,实际上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新法实施一年多了,仍有众多雇主不知如何遵守。这是劳工法领域里产生诉讼和罚款的又一个新热点。立法意图往往是好的。但法律一旦被滥用,就成为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工具。

按照新法,带薪病假的条件是,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同一年度内,为加州雇主工作了至少30天。加州雇主,不论公私,不论大小,都在新法管辖范围内。

半工、临时工,都有享受带薪病假的权利。但有例外:(1)领公费在家照顾老人或残疾人的(IHSS);(2)受工会集体协议保障的;(3)已享受同等休息补偿的飞机、轮船的乘务员;(4)为政府机构工作的领取年金的退休人员。

开始积攒病假的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算,如果雇佣时间晚于2015年7月1日,则从雇佣日起算。雇主可以规定,员工受雇90天后才使用带薪病假。当然,雇主可以提前给,但不能不给。

作为一个一般原则,员工的带薪病假时间不少于每年24小时或者3天。雇主可以多给,但不能少给。如果新法之前雇主已有不少于每年3天带薪病假的制度,那么雇主不需要另给带薪病假。

遵守新法,雇主可以选择累计制,也可以选择年度制。

所谓累计制是指,用雇员的累积工作时间折算病假时间,本年度未用的,下一年度仍可使用。最基本的算法是,每30个工作小时可得不少于1小时带薪病假。不论用什么方法计算,要保证雇员在受雇第120天时,能有不少于24小时的带薪病假或者带薪休班。假如雇员干了一整年,按照30折1的算法,员工可以积攒多至9天。但是,法律允许采累计制的雇主把雇员累积可得的带薪病假时间限制在不超过每年48小时或者6天。法律也允许雇主把雇员每年可使用的带薪病假时间限制在3天或24小时,剩下的留在下一年用。

所谓年度制是指,雇员每年24小时或者3天的带薪病假,什么时候用都可以,用完为止,没用完的,不能转到下一年。但新员工必须从受雇后第120天开始才能享受每年24小时或者3天的带薪病假。这里的“每年”可以是日历年度、财务年度或者雇主规定的其他12个月周期。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有带薪病假制度的雇主,如果满足如下条件,即被认为是不违反新法,可以继续沿用:(1)每年里每3个月的雇用期间内员工能积攒不少于1天或8小时的带薪病假或带薪休班;并且(2)受雇后的9个月里员工可享受不少于3天或24小时的带薪病假或带薪休班。如果对旧制度做了任何修改,雇主就必须遵守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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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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