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師談股權詐欺】
祝良律师-1591 07/02 93934.7/3
大易律師事務所 祝良
詐騙、欺騙、哄騙、欺詐、詐欺是同義詞。民國初期中國第一批現代法學家在翻譯Fraud一詞時,參照日本譯法,挑用了比較有學究味的“詐欺”二字。
什麽是詐欺?在法理上,它包含如下幾個要素:(1)行為人知道某條信息不真;(2)行為人以誤導為目的,故意把該信息傳達給受信人;(3)受信人相信該信息 為真;(4)受信人依賴該信息做了決定;(5)受信人由於該決定而蒙受了損失。在加州,詐欺受害人的訴訟時效是事發後三年(加州民事訴訟程序法§338)。 如果受害人在詐欺行為三年後才發現真相,則時效從發現日算起三年。
詐騙、欺騙、哄騙、欺詐、詐欺是同義詞。民國初期中國第一批現代法學家在翻譯Fraud一詞時,參照日本譯法,挑用了比較有學究味的“詐欺”二字。
什麽是詐欺?在法理上,它包含如下幾個要素:(1)行為人知道某條信息不真;(2)行為人以誤導為目的,故意把該信息傳達給受信人;(3)受信人相信該信息 為真;(4)受信人依賴該信息做了決定;(5)受信人由於該決定而蒙受了損失。在加州,詐欺受害人的訴訟時效是事發後三年(加州民事訴訟程序法§338)。 如果受害人在詐欺行為三年後才發現真相,則時效從發現日算起三年。
假如我是行為人,又假如前四個要素都已滿足,那麽你由於聽了我提供的假消息不僅未受損失反而受益了【缺5】,那麽你告我詐欺就不成立。假如其他因素都滿足,但你做決定時根本不是依賴我的假消息【缺4】,那麽你因這個決定蒙受的損失也與我無關。如果你根本就不相信,或者正常人不可能相信該消息是真的【缺3】,那麽你的損失與我的故意行為之間也沒有因果聯系。如果你根本不是我針對的受信人【缺2】,例如我在某個場合說話時你偷聽到了那個消息,那麽你據此而行動且蒙受了損失與我何幹?此外,如果我本人認為我說的那件事千真萬確【缺1】,也就不存在誤導之目的,因而詐欺也不能成立。
什 麽是股權詐欺呢?根據以上定義,如果那條信息的核心是關於股權的,如果五個要素都滿足,那麽相應之行為就是股權詐欺。這裏所說的股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權利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代表的所有權利益。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代表的權益屬於另外範疇,這裏暫不討論。股權詐欺,形形色色,五花八門。這裏只舉一個典型例子。
白人小夥子黑爾(Hale Doyle)的母親因癌辭世,給他留下了一筆遺產。一位比他大十幾歲的朋友P和比P更年長的S在聖荷西運營一家網絡技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任公司的技術主管和總裁。P向黑爾炫耀,這家IT公司有巨大發展潛力,將來有可能在納斯達克上市,對之投資,有可能一本萬利。正直而厚道的黑爾信以為真,決定抓住這個投資機會。P和S精心起草了一個看起來十分專業的“股權購買協議”,其中提到:公司可發放10000股,每股18.25美元。買方付款後,公司的全部股權將歸買方。
協議於2008年6月簽署。黑爾分三次把母親留給他的遺產的相當一部分付給了公司。按協議,公司應該立即向黑爾發放股權證書,證明黑爾是公司10000股的持有人。之後黑爾經常催要股權證明和公司的其他文件,P和S一直推拖,說太忙,無暇處理文件,讓他只管放心。到了2010年10月,黑爾收到了一 張$2500的支票,上面寫著“股息”,他就放心了。後來他又陸續收到了幾張“還款”支票,每張金額不足$1000。最後一張支票是2011年9月收到的。但從此之後,P完全切斷了和黑爾的聯系。
黑爾找到我時,已是2012年9月了。違約的訴訟時效是四年(書面協議)或兩年(口頭協議)。顯然打違約官司是沒有可能了。經初步調查發現:公司是在內華達州設立的,可發行的股數是1000,而不是10000;此外公司未在加州註冊,也未在聖荷西市辦理營業執照。這說明在談判和簽署上述“股權購買協議”時,P、S隱瞞了重要事實。據此,我為黑爾準備了訴狀,告公司、P和S民事詐欺。
取證過程中,如下事實露出了水面:(1) 在訂立協議之初,P和S就知道公司可發行的股份數是1000而不是10000,而且他們根本就沒有打算向黑爾釋放或轉讓公司的全部股權;(2)P和S把虛假信息寫入協議,是為了誤導黑爾;(3)年輕、質樸的黑爾一直相信他們所說的,直到2011年9月他們切斷聯系時才表示懷疑;(4)黑爾由於相信他們所說的才簽署了協議,把母親留給他的錢投進了P和S的IT公司。我認為2010年10月的那張$2500股息支票是關鍵。它幫助證明黑爾“在2010年10月還未懷疑”和 “一般人那時也不會懷疑”的說法。將來在庭審時,如果他的說法成立,那麽三年時效的起點就不早於2010年10月,因而2012年9月所遞訴狀就在時效範圍之內了。
被告及其律師采拖延策略,故意拉長戰線,企圖把黑爾拖垮,讓他知難而退。2014年由法院指定的獨立調解人花費了半天時間調解無果。今年6月24日上午法院指定一位法官主持和解會議,再給雙方一個和解機會,以避免三天的庭審。被告出價超低,並威脅說要申請破產,讓黑爾一無所獲。黑爾決定:讓他們自作自受,寧可看他們破產也不接受他們的條件。
周一(6月29日)一早聖荷西高等法院開庭,P缺席,S及被告律師到庭。就在主審法官入庭前的五分鐘,被告決定和解。我和被告律師被請入法官內室,仔細說明和解條件。由於P在 6月24日和解會議之後立即遞交了破產申請,州法院對他已無管轄權。S和公司兩位被告則必須在30天內把和解金額付給黑爾,否則法院將裁定被告支付更高金額,原告亦可隨之啟動執行程序。兩年多的官司終於結束了。被告為其股權詐欺付出了沈重代價。
祝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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