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师谈经济间谍罪】


祝良律师-1591  05/23   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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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易律师事务所  祝良

“经济间谍罪”是美国联邦法典(公法104-294,即“1996年经济间谍法”)定义的盗窃商业秘密的犯罪活动,包括共谋盗窃行为和获取被盗商业秘密的行为(18 USC §1831)。

构成这项罪名的核心要件是:嫌犯的故意窃取行为是为了让外国政权、外国政府、外国势力受益,或者嫌犯知道其盗窃行为会让外国政权、外国政府、外国势力受益。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组织。针对这类犯罪的刑罚是每项罪名罚金50万美元和15年以下监禁。如果违法者是公司或组织,罚金则高达一千万美元。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公司或组织被按照“1996年经济间谍法定为经济间谍罪。

如果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为了让外国政权、外国政府、外国势力受益,盗窃者也有刑事责任,罪名是“盗窃商业秘密罪”(18 USC §1832)。相应的刑罚,对个人是10年以下监禁(无罚金),对公司或组织是五百万美元罚金。

1996经济间谍法中定义的商业秘密包括任何形式、任何类型的财务方面的、生意方面的、科技方面的、经济方面的或工程方面的信息,包括模式、计划、汇编、程序装置、公式、设计、雏形样品、方法、技巧、工艺、流程、程式或编码等,不论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它是怎样存储的 —— 例如物理的、电子的、图表的、照片的、书写的,只要(1)其拥有人为了对之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2)在公众暂且不知或者通过合理手段不能轻易获知的情况下,该信息可衍生独立的实际经济价值或者潜在经济价值。

美国司法部下设的联邦调查局(FBI)负责调查经济间谍活动,司法部的刑事局决定是否按照经济间谍法对嫌犯起诉。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司法部主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犯罪活动的范围,包括外国政府、外国情报人员或外国势力参入其中的证据;(2)对商业秘密拥有人造成的损害程度;(3 被窃商业秘密的种类;(4)民事法律救济的有效性;以及(5)司法行动所能产生的威慑价值。如果嫌犯窃取的秘密涉及军事用途,而且FBI搜集到外国政府、外国情报人员或外国势力参入其中的证据,那么起诉是必然的。

第一起根据1996经济间谍法被定经济间谍罪的是一位波音公司的钟姓华裔工程师。他被控盗取了波音有关美国航天飞机相控阵列天线DELTA IV火箭的商业秘密。那些秘密的载体是多达35万份保密文件。指控共有15项,庭审后8项成立,其中6项是涉及让外国受益的经济间谍罪,1项是为某亚洲国家充当间谍,另一项是向联邦调查局作伪证。这位工程师被判15年监禁,被判刑时已74岁。他不服上诉。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于20124月裁定维持原判。

祝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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