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良律师谈新创公司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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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做生意基本上有四种形式:
一、个体经营(sole proprietor) 的生意,即个体户,其经营者负无限责任,即生意的资产不足抵债时,用其家产抵债。这种形式,成本最低,但风险最大。
二、合伙经营(partnership),合伙人不仅负无限责任而且负连带责任。例如,一个合伙人失踪,其余合伙人要承担合伙的全部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LLC),即公司则只以公司资产抵偿债务,但公司的欠税和欠员工的工钱,可追及公司管理者的个人财产。在美国,不少人迷信LLC(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它真能把责任,局限于公司资产。其实不然。每隔一段时间,来找我问事的客人中总有人会这样跟我较劲:“有人说”、“有朋友说”、“某某CPA说”甚至“某某律师说”--- “选择LLC可以有效地保护我的家产 … … 你为什么说不灵呢?”我每次只好这样回答:“老弟!你记住了!我不再重复了。立法者造这个东西是忽悠人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只是在十分有限的条件下才有实际意义,你一不小心就变成了‘无限’ --- 例如在劳工官司、税务官司里,原告和政府绝不会放过LLC成员(俗称‘股东’,其实只在股份公司情况下才叫'股东')及其个人财产。”
四、股份有限公(Inc./Corp./Co.),与LLC相似,公司仅以公司资产低偿债务,但公司的欠税和欠员工的工钱,可追及公司的决策者(如公司官员和经理人)。
在民事、商业诉讼中,我经常看到:原告律师,可以撕裂被告公司的“有限责任保护层”,然后直击公司官员或其经理人的个人财产。要撕裂公司的保护层,手段有很多。多数小公司,特别是亚裔开设的股份有限公司,自以为选择了股份公司(Inc./Corp./Co)的形式就一劳永逸了,完全忽视公司法的一些基本要求。结果,在某些诉讼中,公司的保护层被轻而易举地撕裂,如羊被狼撕裂肚子,惨不忍睹!
有人问:新创公司雇佣员工,需要做那些事?公司设立后,假设你已经有了联邦税号(EIN)、已经在银行开了公司账户、已经在当地市政府申请了营业执照,作为雇主,你需要办理下列几项:
一、在国税局(IRS)开一个支付联邦工资税的户口;
二、在州政府劳工部门(如加州的EDD)开一个支付州工资税的户口;
三、购买工伤赔偿保险;
四、建立员工档案,其中包括员工社安号(SSN)、填写的IRS Form W-4 、填写的USCIS Form I-9以及员工的美国出生证、美国护照、美国绿卡或者国土安全部签发的工作许可(例如:EAD, L1A/B, H1,TN, E2, E3, O1, P1, R1等)。当然,要避免劳工官司,还有若干事需要谨慎处理。
祝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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