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 如何避免受益人挥霍?】(祝良律师随笔№ 922b)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0/19 4233【生前信托: 如何避免受益人挥霍?】(祝良律师随笔№ 922b)
败家或者败身,似乎总是与挥霍浪费有牵连。挥霍浪费未必足以败家,但足可以败身。古今中外,不论贫富,凡挥霍无度者无一不败身。设立信托的人(即信托人 Trustor,Settlor),期望在自己百年后,把信托财产,作为一种祝福留给后人(受益人 Beneficiary)。万一信托人离世时,受益人尚未成年或者尚未成熟,他们突然获得一大笔遗产,是好事还是坏事?是咒诅还是祝福?
信托人生前无法预知其后代的德行。如果不想寄托于侥幸,就必须在信托里设置条条框框,避免挥霍浪费。这些条条框框是针对谁的?当然是针对受益人及其债权人的。由谁来执行?当然是由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继任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条文,为受益人的利益,执行信托财产的控制、管理与分配。
生前信托里的这些条条框框统称为“防挥霍条款”。
典型的“防挥霍条款”是把信托财产按照受益人的年龄段来释放或者分配给受益人。例如:受益人满18周岁时,可以接受、管理和支配信托财产的25%;满23岁时,接受25%;满28岁时,接受最后50%。按照这个分档次的办法执行,假如他在23岁之前把他得到的遗产挥霍殆尽,他应该学到了一些经验教训。等他接受了第二笔遗产时,他应该能更好地管理。假如他在28岁前,又把遗产挥霍殆尽,他应该学到了更深刻的经验教训。如果他28岁后,把遗产的最后一半挥霍殆尽,基本上无可挽救了。败家无可避免了。在这种情况下,钱财就成了咒诅,而非祝福。
另一种“防挥霍条款”是限制受益人接触信托财产的本金(Principal)和盈利。继任受托人按照信托条文,定期或不定期地把信托财产的盈利的部分,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的使用权仅限于收到的这部分。也就是说,无论受益人如何挥霍,他只能把信托财产产生的已经分配给他的那部分盈利消耗掉,但无权动用本金,也不能让任何债权人动用本金。关于盈利部分,在受益人收到付款之前,其债权人也不能染指。为了屏蔽债权人,“防挥霍条款”通常有这样的文字:“受益人不得以预支、赊账或转让方式动用信托财产的本金和盈利。”
还有一种“防挥霍条款”是限制受益人花钱的用途。例如,受益人不得把信托财产用于毒品、赌博、不正当关系或者恶债。另如,受益人大学毕业后,可以获得一定量的信托财产;硕士毕业后,可以获得一定量的财产;博士毕业后,获得最后一笔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完成某个指标,剩余的信托财产将分配给另一位受益人(例如慈善机构)。再如,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可以用于高等教育、医疗、职业培训等合理用途。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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