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配偶赡养费之争】(祝良律师随笔№. 886c)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1/09 3465【离婚诉讼: 配偶赡养费之争】(祝良律师随笔№. 886c)
“离与不离”,在一些亚洲国家,是离婚官司的核心问题。但在美国任何一个州,这都不是什么问题,只要一方想离,提出“性格不合”,法院一律判离。真正的争议在于如何划分共同财产,如何划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以及如何确定离婚后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经济援助(简称“配偶赡养费”)。
在加州,“配偶赡养费”的计算,取决于下列多个因素(加州家事法典§4320):
一、相对于双方婚姻期间达到的生活水准而言,各方的谋生能力,即挣钱的能力,包括(1)被支持的一方(即接受赡养费的一方,下称“被支持方”,通常是女方)的技能和就业市场对这种技能的需求状况,欲获得这种技能需要接受教育或培训的时间和开销,以及欲获得其他技能或就业需要的再培训或者教育;(2)婚姻期间由于家务拖累对被支持方的谋生能力的影响。
二、“被支持方” 在婚姻期间对 “支持方”(即支付赡养费的一方,下称“支持方”,通常是男方)获得其学历、执照、职业技能训练等赚钱本领所做的贡献。
三、“支持方” 的支付能力,包括其收入能力、财产状况和生活水准。
四、按照婚姻期间达到的生活水准,各方的生活需要。
五、各方的义务(例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包括个人财产)。
六、婚姻持续的长短。
七、在不太影响其监护下的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被支持方” 就业谋生的能力。
八、各方的年龄与健康状况。
九、婚姻持续期间的家暴伤害。
十、各方纳税情况。
十一、对各方困难的平衡。
十二、“被支持方”在合理期限内自立的目标。
十三、如有家暴记录,施虐方的判刑记录。
十四、法院认为公平的其他要素。
支付多长时间算合理?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不成文的原则,婚姻持续时间少于十年的,支付 “配偶赡养费” 的时间是婚姻持续时间的一半。但这不是法律。法官可以不理它,也可以根据其他因素权衡,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十年以上的,法院不设上限,但会综合上列因素,大致确定一个被支持方能够自食其力的合理期限。永久性的 “配偶赡养费” 越来越少见,除了很特殊(例如残障、疾病、年迈)的情况外,法院倾向于以 “合理期限” 来鼓励弱势一方自立、自强。
“配偶赡养费” 的终止方式有三:一、被支持方再婚;二、被支持方死亡;三、支持方往法院递交终止配偶赡养费的申请,经听证后由法院批准。
【祝良律师简介】
美 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签证/移民、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东湾Fremont, 中半岛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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