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官司是怎么一会儿事?】(祝良律师随笔No. 659)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0/15 1861【商标官司是怎么一会儿事?】(祝良律师随笔No. 659)
商标侵权官司一波又一波,每天重复着类似的故事。多数案子都和解了,但联邦法院的日历上,每个星期都有庭审战。在涉及华人企业的商标官司里,多数情况下华企是被告,当原告的极少,原因是那些案子中的有争议的产品往往是从中国来的。
“商标官司真那么可怕吗?有没有什么捷径搞定?”来湾区访问的李总斜睨着眼睛问。李总是在一个很无聊的历史时期疾速致富的新生代企业家,胆大机警,锐意进取。近年来他在美国的下端客户经常被拽进商标官司里。
“问题不在于商标官司有多么可怕,而是在于接受一个和解的价码,会让你感到整体上赚了还是赔了。对有些被告而言,一万美元的赔偿会让他感到亏大了。对另一些被告而言,几十万赔偿也是赚大了。基本上没有什么规律可循。和解比走庭审风险更小。”我说。
“几个美国公司连连出手,咬了这个咬那个,真TM烦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李总问。
“你是说诉因吧?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里,原告的诉因通常是:(1)联邦注册商标侵权(15 USC§1114);(2)假冒原产地/不正当竞争(15 USC§1125(a));(3)商标稀释(15 USC§1125(c));以及州法下的不正当竞争诉因。”我说。
“这是些什么东西?烂七八糟的!” 李总笑问。
“首先看联邦商标侵权。原告在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注册了一个商标®™,并且在他们的产品上一直使用这个商标。你没有经过人家允许,就把那个商标用在你的同类产品上,并把带有那个商标的产品输入了市场。你产品上用的那个商标不一定是和原商标一模一样,只要实质性相似,足以让消费者对产品的出处产生了混淆,就构成侵权。在审查混淆可能性时,法院考虑若干因素,例如:两个商标在发音、意义、形象上的相似性,两家产品的近似程度,原告商标的显著性,两家所用的营销和广告渠道的相似性,普通消费者在决定购买之前对商标的注意程度,实际上造成了混淆的证据,以及被告选用商标时的动机。如果一开始的动机就是抄袭、模仿,实际上是否造成了混淆就不怎么重要了,因为法律上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
“即便不用人家的注册商标,假如你的产品上用的某些字、词、名称、符号、装置或它们的组合,或者原产地标识,会误导消费者,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人家也会告你不正当竞争或者是假冒原产地。
“如果人家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你冒用人家的商标,但你的产品质量又不如人家的,那么你的冒用就稀释了人家的商标。有些驰名商标,如google, facebook, apple等,市值超过100亿美元。商标被稀释,就是利益流失。怎么这么值钱?这是消费者对商标标识的商品价值的认同与信赖。
“一旦侵权成立,联邦法院可向被告发出禁制令,勒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活动。此外,被告还要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例如:被告的盈利,实际或法定赔偿额,原告损失的三倍赔偿额,原告的律师费,判决前的利息等。”
“这些东西能执行得了吗?”李总问。
“美国的法律是有牙齿的。联邦法院有巨大的权力。几乎没有什么联邦法院的法令是执行不了的。在联邦商标诉讼中,被告丢了房产的事屡见不鲜。所以,在这方面,小心为妙啊。在美国做品牌之前,要先做查询,避开现有的商标。商标是你的产品来源的标志,也是你的产品质量统一的象征。有了自己的能让消费者记住的商标,那才是真正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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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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