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遗嘱继承与生前信托】(祝良律师随笔№ 900b)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23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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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遗嘱继承与生前信托】(祝良律师随笔№ 900b


私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是民主制度下的全部文明果子的根源。私有财产权利包括产权人在有生之年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权利。如何对待产权人的生前意愿,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高低。


假如产权人有一份有效的遗嘱,那么产权人死后,任何个人、组织乃至政府无权修改死者的遗嘱。但死者的遗嘱是否有效、对其中的某些不确定性如何解释,则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死者根本没有遗嘱或者其遗嘱无效,死者的遗产不能随便被人瓜分,而必须由法院来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把遗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法院介入遗嘱与继承的程序,简称为认证程序Probate)。


Probate是保障继承秩序的基本制度,但并不是唯一的制度。在美国,财产传承有三个层次:一、死者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的,依照继承法处理,这意味着继承法可以被视为全社会的共享的遗嘱;二、有遗嘱的,遵照遗嘱处理;三、有生前信托的,优先按照信托处理。


生前信托是从私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衍生出来的。产权人有权就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与人订立契约(合同)。这里的既可以是别人,也可以是产权人自己。最普通的信托模型是:产权人A把财产托给受托人B管理,相应的收益则给C。装入信托的财产叫信托财产。


这个模型可进一步改造为:产权人A把财产托给受托人A管理,相应的收益给AA死之后,B自动成为受托人,B依照信托规定把信托财产转给C。这就是生前信托的基本模型。这里A既是委托人,也是受托人,在世时还是受益人。BA选定的继任受托人,A死之后自动充当受托人的角色。C是终极的受益人,是A选定的继承人。受益人可以有多位C1, C2, C3, C4... ...


A在世时,既是委托人、受托人,又是受益人,因而有权利修改甚至撤销这个信托。因此,所谓的生前信托,通常是可撤销的信托。既然是可撤销的,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仍有控制权。因此,可撤销的信托没有屏蔽债权人的功用。换句话说,债权人可以对信托财产执行法院判决。


大多数华裔移民既无信托,也无遗嘱。原因有几个:一,有些人认为谈死不吉利,懒于思考和讨论后事;二、有些人认为自己还年轻、还健康,谈后事为时太早;三、有些人既不相信遗嘱,也不相信信托,而是相信自己有能力在进入老年时把自己的财产过户给自己的儿女或其他受益人。


没有遗嘱,或是遗嘱无效,意味着产权人死后,法院自动地获得了管辖权并依照州继承法来确认死者的继承人和分配遗产。这也意味着产权人在世时放弃了几项权利:例如,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指定遗产处置的执行人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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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国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硕士、哲学硕士、电子工程学士。专业 领域: 专利/商标、公司/合同、地产/信托、移民/签证、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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