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律师费问题】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4/03 3649【离婚诉讼: 律师费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90e)
离婚诉讼,和其他争斗一样,财力较大的一方往往占优势、占便宜。为了尽量减小经济实力对离婚程序之公平性的影响,加州的婚姻法里有一个律师费条款(§2030),保障双方都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在离婚法院里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这个§2030条款,任何一方有权寻求律师代理,并有权请求法院裁决让对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开销。法院裁决律师费之多少,必须考量双方的收入和 开销,并须阐明其理由,包括:(1)让对方支付律师费和诉讼开销是否妥当;(2)双方雇佣律师的财务能力是否有显著差距;(3)一方支付双方律师费的能力。如果法院确认双方的财力差距较大和一方支付双方律师费的能力,那么法院必须下令让有能力的一方支付财力较弱一方的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开销。
以上三项中,最重要的是第二项,即财务能力的显著差距。这个差距是否存在,不是任何一方说了算的。法律(§2032)要求法院在庭审中发现这个事实。当然,如想协助法官发现这个事实,要求律师费的那一方,必须及时、妥当地提供证据,证明她(他)支付律师费的能力小于对方的能力。
假如诉讼伊始一方没有财力雇佣律师,她(他)可以请求法院下令,让对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以便她(他)能及时地雇佣律师。法院可以在诉讼开始时,也可以在诉讼结束时,裁定律师费问题。如果必要,法院可以修改已作出的律师费裁决。如果离婚诉讼涉及夫妻之外的第三方,法院有权让第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当然,第三方的律师费仅限于与该第三方有关的问题。
要求律师费和诉讼开销,可以单独往法院递交听证申请(FL300 RFO),也可在最后庭审阶段的判决之前提出口头申请。不论哪种形式,法院应在15天之内就律师费申请做出裁决(§2031)-- 这一条,法院经常违反,但上诉者并不多见,原因是弱者(通常是女方)没有财力上诉,强者(通常是男方)赢了别的而根本不在乎让对方赔偿那点律师费。
法院裁定律师费和诉讼开销之多少,要酌情考量双方的财务能力和公平性(§2032)。公平不等于平均。离婚诉讼的财务负担不是数字问题,而是数字对生活的影响问题。同样是一千美元,对双方的影响也许差别很大。因此,即便财力较弱的一方有能力支付律师费,法院也可以让财力较强的一方支付部分甚至全部律师费 – 这本来是§2030-2032的立法目的,然而认同这个目的的法官似乎越来越少了。
【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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