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里可以有骂人的词语、意思吗?】(祝良律师随笔No.66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7/22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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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里可以有骂人的词语、意思吗?】(祝良律师随笔No.660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纯文字、纯图案,也可以是文字与图案的组合。有些人别出心裁,在商标里隐含了贬损、诋毁、蔑视、诅咒、谩骂、诽谤、讽刺、侮辱等让某些人感到受冒犯的词语或符号。这样做,是否违法?联邦政府拒绝此类商标登记申请是否合法?


1946年生效的美国商标法(Lanham Act)本来禁止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登记不道德的、欺骗性的、诽谤性的或者贬损个人、组织、信仰和国家象征符号的商标(15 USC§1052a))。但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一个案子(Matal v. Tam)里裁决这一法条中的贬损条款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这个案子的背景是这样的:声请人Simon Tam为其摇滚乐队申请服务商标“The Slants” 被拒,理由是这个词在俚语里有轻蔑某些亚裔的含义。Tam上诉到美国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商标法中的贬损条款违宪,USPTO应该批准Tam的商标申请。USPTO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是政府败诉。


我们看一下大法官们的逻辑。第一个问题是,政府行为是否构成观点歧视?如果构成观点歧视,那就是违宪的。观点歧视有几种表现形式。例如,政府不仅禁止某些内容或话题,而且也禁止背后的思想。又如, 政府允许某个信息,但禁止其他有可能对之做出合理回应的那些人的信息。再如,政府有意制止某种观点但鼓励另一种观点。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行为是否构成内容歧视?某个特定言论由于其讨论的话题、思想或者表达的信息而招致某项法律的适用,那么政府根据这项法律对言论的管制就是基于内容的。对基于内容的歧视,法院必须先假设它是非法的,并对其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要过关,政府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政府执行该项法规的益处必须是明显的;二是该项法规必须有效地推进这些益处;三是该项法规必须是专门用来推进那些显著益处的。

巡回法院认为,商标法中的贬损条款属于观点歧视,因为USPTO拒绝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是基于这个商标所传达的信息。USPTO辩称,对于含有卑鄙的种族绰号和形象的商标,政府有权拒绝登记。但法院巧妙地指出,USPTO同意注册对亚裔有褒义的商标Celebrasians Asian Efficiency,却拒绝对亚裔有贬义的商标The Slants 这说明政府由于不同意The Slants 这个言论所传达的信息而歧视这个言论,因而这种歧视就是基于观点的歧视,是直接违宪的。


巡回法院进一步指出,商标法中的贬损条款也属于内容歧视。即便商标中的词语主要涉及商业言论而非个人的表达性言论,USPTO 依据商标法的贬损条款而拒绝登记一个商标时,其影响所及主要是言论的表达的那一面,而不是言论的商业性的那一面。因此,即便商标法的贬损条款不足以构成观点歧视,它也构成内容歧视,因而必须经得起严格审查或者适用某个例外,否则就构成违宪。


关于政府对商业言论的限制是否违背第一修正案的问题,最高法院在Central Husdon (1980) 中确立了一个属于中等审查的四步分析法:第一,表达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要受保护,它必须是涉及合法活动而且不能是误导性的;第二,政府主张的利益是不是实质性的?如果是,那么:第三,政府的法规是否直接推进政府主张的利益?如果是,那么:第四,法规的限制是否在实现上述利益所必需的范围之内?第四个步骤强调的是:政府的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必须相配。手段一旦超出了实现手段所必需的的合理范围,就是越界,即违宪。


USPTO辩称,由于商标的本质是商业性的,法院应该按照Central Husdon (1980) 案中确立的中等审查标准来审查贬损条款的合法性。法院指出,USPTO在以贬损条款拒绝一个商标申请时,往往是基于商标中的表达成分而非其商业成分,因此,在选择审查标准时,如果商业言论与表达性言论是混在一起的,就必须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USPTO的辩论基于三点:一,让政府与卑劣言论隔离,这是政府的合法利益;二,拒绝把政府资源延伸到用卑劣言论作为跨州商业领域里商品或服务的产源标识,也是政府的合法利益;三,让各州按照公共政策自行决定是否授予商标权,也符合联邦政府的合法利益。巡回法院认为,即便适用Central Hudson案的中等审查标准,商标法中的贬损条款也经不起上述四步分析法的检验。这三点,中等审查标准都通过不了,更谈不上通过严格审查标准了。


2017619日,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致同意巡回法院的裁决,认为商标法§1052a)里的贬损条款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之言论自由条款。2019624日,最高法院在Iancu v. Brunetti 一案里,又以同样的逻辑裁定:商标法的不道德诽谤性条款允许专利商标局限制不道德的诽谤性的商标,相当于允许联邦政府施行观点歧视,因而是违背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的。


因此,从今往后,USPTO不可以因为商标里隐含诽谤、讽刺、侮辱、贬损、诋毁、蔑视、诅咒、谩骂等让人感到受冒犯的词语或符号,而拒绝商标登记申请。商标法第§1052条将由国会修改,估计会只留下对欺骗性商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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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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