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临时配偶赡养费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76)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7/16 472【离婚诉讼:临时配偶赡养费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76)
法院在考虑配偶赡养费问题之前,先要确立“配偶”身份的存在。在逻辑上,没有婚姻,就没有配偶,也就没有配偶赡养费的问题。但现实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事。例如,结婚证不一定意味着合法婚姻,婚礼也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合法。
离婚诉讼期间,为了维持双方的生活水准,收入较低的一方(即接受赡养费的一方,下称“被支持方”)可以要求收入较高的一方(即支付赡养费的一方,下称“支持方”)支付临时赡养费。婚姻法§4338规定,用于支付临时赡养费的来源是(1)分居之后支持方的收入、所得和储蓄;(2)共同财产;(3)准共同财产;和(4)支付方的单独财产。一方自愿支付另一方配偶赡养费的后果是有可能让共同财产的总额减小。如果没有协议,一方单方面用共同财产支付另一方的赡养费,那么过后不能主张从共同财产报销已支付的赡养费。
支付多少合适呢?根据婚姻法§3600,合适的额度是被支持方即被赡养一方之“必需”,也就是说,不能奢侈,也不可不够。
根据婚姻法§4320,法院在裁决配偶赡养费时,须考虑下列多个因素:
1、相对于双方婚姻期间达到的生活水准而言,各方的谋生能力,即挣钱的能力,包括(1)被支持方的技能和就业市场对这种技能的需求状况,欲获得这种技能需要接受教育或培训的时间和开销,以及欲获得其他技能或就业需要的再培训或者教育;(2)婚姻期间由于家务拖累对被支持方的谋生能力的影响。法院可以裁定让支持方支付被支持方的再就业所需教育或培训的开销(§4331)。
2、“被支持方”在婚姻期间对“支持方”获得其学历、职业培训、专业执照等赚钱本领的贡献。
3、“支持方” 的支付能力,包括其收入能力、财产状况和生活水准。关于支持方的收入能力,被支持方有举证义务。Flaherty (1982) 31 Cal.3d 637。此外,如果支持方为了降低赡养费而故意降低自己的收入,被支持方也有举证义务。Regnery (1989) 214Cal App/3rd1367)。
4、按照婚姻期间达到的生活水准,各方的生活需要。在设定或者修改赡养费数额时,法院不把支持方的新配偶或同居伙伴的收入考虑在内(§4323(b))。但是,如果被支持方与异性同居了,那么法院可以假定被支持方的需求已减少(§4323(a))。
5、各方的义务(例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孩子,而且一方已获得单独财产(包括雇用收入),足以支持自己的生活,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判给这一方配偶赡养费(§4322)。如果有孩子,获得了孩子监护权并且出钱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不向另一方(没有监护权且收入较少的一方)支付配偶赡养费(§4321)。
6、婚姻持续的长短。
7、在不太影响其监护下的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被支持方” 就业谋生的能力。
8、各方的年龄与健康状况。
9、婚姻持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或或另一方孩子的家暴记录,以及家暴造成的精神伤害。
10、各方纳税情况。
11、对各方困难的平衡。
12、“被支持方”在合理期限内自立的目标。除非是长期婚姻(十年或以上的婚姻),合理期限一般是指婚龄的一半。但法院有权决定长于或者短于婚龄一半的赡养费期限。十年以上的,法院不设上限,但会综合上列因素,大致确定一个被支持方能够自食其力的合理期限。永久性的“配偶赡养费”越来越少见,除了很特殊(例如残障、疾病、年迈)的情况外,法院倾向于以“合理期限”来鼓励弱势一方自立、自强。
13、如被支持方有家暴判刑记录,法院可酌情减少或者取消其赡养费。一方要求法院修改赡养费的数额,必须证明情势变更(特别是收入情况的变化)。但根据家暴判刑记录修改或取消赡养费时,法院不要求“情势变更”。
14、法院认为公平的其他要素。
“配偶赡养费”的终止方式有三:一、被支持方再婚;二、被支持方死亡;三、支持方往法院递交终止配偶赡养费的申请,经听证后由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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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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