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要件、步骤、打假】(祝良律师随笔 No. 504d)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04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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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要件、步骤、打假】(祝良律师随笔 No. 504d


川普主政以来,关于L-1A的法律并没有改变,但移民局的执法力度比从前大了。从前,审查员如认为L-1A申请的资料不全,通常会发一个补件通知(RFE)。但川普的移民局,为了提高效率,可以发RFE,也可以不发RFE而直接拒绝。


下面是办理L-1A申请的要件和步骤:

L-1A是专门用于跨国公司从国外公司往美国公司调动经理人员的工作签证。


跨国公司是指与国外公司有控股关系的在美国任何一个州设立的公司。公司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合伙、商业信托等。控股关系是指:母子关系,即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1% 以上的股权;或者关联关系,即两个公司同被另一家公司或个人直接控股,或者其中至少有一家被间接控股。 美国的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的母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或者叔侄公司


美国公司是 I-129(L-1A) 申请的申请人(Petitioner),是雇主。将要从国外公司调到美国公司任职的人是受益人(Beneficiary),是雇员。法律要求:L-1A申请递交日之前的3年内,受益人(即跨国公司经理)在国外公司任全职的(绝不能是半职的)经理以上职务 1 年以上,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销售经理、技术主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等均可。I-129获准后,受益人到美国公司要担任经理级职务(不一定是原来的职务),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销售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等。


如果美国公司已经存在了一年以 上,移民局有可能直接给3年的L-1A身份。如果美国公司已经有员工,已经有业务,已经有报税记录那么由它申请L-1A,可能性、可行性比较高。L-1A申请的支持性证据包括:美国公司的设立文件、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文件(例如租约或者显示申请公司是业主的房契)、银行月报、工资税报税记录、所得税报税记录、房租电话水电账单支付记录、公司组织框图等;国外公司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税记录、员工发薪记录、公司组织框图等。


国外公司那边比较不容易准备的文件是,受益人过去3年发工资的记录和报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移民局要这些文件,目的是要明确:受益人在过去3年里,至少有1年是在履行经理级的职责,如果发工资的记录显示,她的薪水高于其她员工,那说明她很有可能就是经理级的人物。如果总经理的薪水与普通工人的没有差别,移民局的审查员就有可能怀疑受益人是否是经理级的人物。


美国的公司可以是新设的公司。由新设的公司给国外公司的经理申请L-1A,移民局开始只给1年的L-1A身份。受益人入境半年之后、1年到期之前可办理L-1A延期,如获准,移民局会给3年的L-1A身份。通过新设公司办理L-1A,要交一个详细的商业计划书。L-1A申请延期,是否批准,移民局要看在过去的将近一年里,公司是否基本上依照商业计划书开展业务和雇用员工。此外,如果走新设公司的路子,往移民局递交申请时,一定要有租约或地契,说明新设公司在美国已经有居所。


L-1A 申请的大致步骤是:美国公司先往移民局递交I-129(L-1A) 申请,大约1-2个月以后,移民局会批准,或者要求补充一些材料。加急处理,只需10-14天,但要缴$1410的加急处理费。移民局批准之后,如果受益人在本国,受益人要填写非移民签证申请表DS-160, 然后到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L-1A工作签证。受益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同时申请L-2签证(每人须单独填写DS-160)。


如果递交L-1A申请时受益人在美国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例如:B-1, B-2, F-1, F-2, H-1, H-4, P-1, P2, P-3, P-4, O-1, O-2, O-3,TN, TD),那么受益人的身份,将随着I-129(L-1A)之获准而转为L-1A身份。受益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如在美国,可同时递交 I-539申请,由此将非移民身份转为L-2身份。


F-1B-1等签证不同,L-1A 签证并不要求签证申请人维持在本国的居所。也就是说,申请人是否有移民倾向,与L-1A签证无关。持L-1A签证的人及其家属(L-2)可以在保持L-1AL-2签证的同时,申请亲属移民或者工作移民。移民申请(例如I-130亲属移民申请;I-140工作移民申请;I-526 投资移民申请)的递交或获准,并不影响他们持有效的L-1AL-2签证旅行并返回美国。


每一个I-129 (L-1A) 原始申请和换雇主的申请,移民局额外收$500防伪费(即打假费)。这钱是用来雇佣调查员进行调查的。调查可能发生在L-1A递件之后,也可能发生在L-1A获准之后,也可能发生在L-1A延期前后,也有可能发生在移民申请(I-140)获准前后。调查名义上属于随机抽查,雇主绝不能凭侥幸,无所准备。针对中国人的调查,比针对其他种族的,显然要多,原因不说你也知道。


典型的调查方式是:处理L-1A的那个移民局地区中心(例如移民局加州中心)把一个案子档案转到公司所在地移民局(例如移民局旧金山办公室)的诈骗侦查与国家安全处(FDNS)。FDNS会指定一位调查员领导该案的调查。调查员除了在网上搜索、采集有关资料外,还会派野外调查员到公司居所实地考察,采访公司主管,要求查看人事档案文件,甚至与受益人(L-1A签证持有人)面谈。几乎所有的调查,都没有预先通知,是突然袭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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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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