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的目的是什么?】(祝良律师随笔№.947b)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13 1002【生前信托的目的是什么?】(祝良律师随笔№.947b)
我多次指出,“生前信托”是有产父母留给子女的最好礼物。很多人来电询问几个相关问题。我这里一并答复。
美国历史上遗产税最高时曾达90%。所以,早期财产规划(Estate Planning)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税。后来,特别是2017年的“减税与就业法”实施之后,其主要功能是避开遗产认证(Probate)。2018年的遗产税起征额是$11,180,000,税率是遗产总值减去起征额之余额的40%。
在加州,如果一位成年人丧失了行为能力(例如植物人或严重老年痴呆),别人,除非有可持续的授权书,无权替前者做出财务或医疗方面的决定。一旦有这样的苗头,即因健康或年龄原因,他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已无法抗拒外来的不正当影响(例如老人把房子赠给了保姆),必须在州法院启动监护权诉讼,让法院指定一位监护人,替他做决定。这个监护程序,少则四个月,多则一年,耗费不小(平均价在$10,000左右)。要避免这个程序,至少要有两个文件,一是可持续授权书,二是护理安排规则(又称“医护遗嘱”)。
如果没有生前信托,不论死者有无遗嘱,都要经过法院的遗产认证程序,才能处置其遗产,除非遗产总额不超过15万美元或者地产不超过5万美元。在加州,遗产认证程序的平均时间在12-18个月(各县速度差别很大)。律师费是法定的:遗产第一个10万美元,律师费4%;第二个10万美元,3%;之外的第一个80万美元以内,2%;再之外的900万美元以内,1%;再之外的1500万美元以内,0.5%。执行人的服务费和律师费按照同样的公式计算。这里的百分比是按照财产合理市值,而不是按照净值计算的。例如:亡者留下一栋200万美元的房子,虽然房贷有160万,仍要按照200万市值付律师费即$33,000(4000+3000+16000+10000)。但做一个信托的开销,通常不超过遗产认证律师费的10%。
如果有生前信托,事情就好办多了。委托人亡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信托里指定的继任受托人立即开始履行受托人的职责。要处理遗产税问题,受托人只需凭委托人的死亡证书,从国税局申请一个税号,就可以按照信托规定,处理信托财产了。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死亡60天内通知受益人和债权人。债权人要在收到通知后的120天内向受托人提出付款要求;受益人,如对信托有异议,则须在收到通知后的120天内通知受托人。
如果120天内债权人、受益人未做任何反应,受托人可以在不经法院监管的情况下,处置完信托财产,为信托做最后一次报税(Form 1041),并关闭信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债权人提出只有法院介入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受益人(即继承人)想通过法院来改变信托的任何内容,按照信托来处置遗产则纯属私事,法院无管辖权。
因此,设立生前信托目的,就是要让财产所有人把他的财产转入一个信托,在他亡故后,他在信托里指定的受托人按照信托的规定,隐秘地处置信托财产,而不需要法院或任何衙门、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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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雇主维权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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