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编辑总结: 扯扯同性婚姻的历史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 (9)

Oskarlre-1300  07/15   10176  
4.0/1 

本文鸣谢祝凯律师的各种给力素材。本文总结自SVCA总群讨论,结合部分网络资料而成,特此对 SVCA所有参与讨论成员表达谢意


本文继续摘抄部分高分子怪物的文章,特此鸣谢


巅峰对决 -- 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 (上)

 

如果说劳伦斯诉德萨斯州案(请看第八节)是开始,美国 诉 温莎案(请看第五节)是过程与伏笔,那么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 (Obergefell v. Hodges,576 U.S. ___ (2015))则是同性恋婚姻问题最后的对决。 而这个围绕这个案子里展开的一系列博弈也非常明显的看到最高法院乃至美国对个人权力,自由,乃至宪法保护的一系列思路和分歧。 也使得这个案子是当代史上最重要的判罚之一。 现在让我们来扯扯这个案子的过程和亮点。 


说案子前一如既往的开始扯历史。

 

在美国对温莎案后,同性恋婚姻在无论是州层面还是联邦层面都高奏凯歌:27个州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6个州的州法院判定同性婚姻禁令违宪,另有一州法院判决仅针对承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的同性婚姻合法性。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层面,第四、七、九、十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同性婚姻禁令违宪。 到2013年的时候,美国一共允许同婚合法化地区达到37个州,占总人口的近七成左右。


这引起了宗教保守派地区的巨大反弹。 拿第十巡回法院(管辖:怀俄明,科罗拉多,堪萨斯,俄克拉荷马和新墨西哥六个州) 举例:


犹他州大约是美国最保守的州之一,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乃是犹他州选民投票批准的法律,可以说反映了犹他州的主流民意。现在问题就在于:当犹他州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的时候,是否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就剥夺了同性恋人的自由?

而自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之后,美国司法体系一直握有推翻除了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修正案以外任何法律的大权。Robert Shelby,作为这个权力极大的司法体系中最底层的法官,在2013年作出了自己判断,以一人之判断推翻整个犹他州选民的决定。

顺便说一句关于法官Robert Shelby。 此公1970年出生,在犹他州国民警卫队中服役过八年,作为一线的战地工兵(和小O一个职业的。。。拆地雷的有)参加过1991年沙漠风暴行动,得过若干勋章。在解甲归田之后入读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获得JD学位。作为本乡本土的子弟兵出身的律师,他的履历受到了民主党总统和共和党参议员的共同认可(传统上总统在提名联邦地区法官时会咨询该地区所属州的参议员)并出任法官。他的这个判决显露出了所谓保守派囧境。 传统意义上的保守派实际上拥护个人权力和自由(例如持枪权)的同时有宗教优越感(例如认为只有特定基督徒有道德,美国建立在基督教价值观念基础上才有的成功)因此对其他的宗教乃至文化持有敌意和否定态度,但是学过基础法学的同学不少人都遵循法律面前不分宗教,人人平等的观念的同时拥有拥护个人权力和自由的信仰。 而这恰好会成为捍卫同性恋权力的有力保障。 这也导致保守派推出的法官往往在特定问题上给保守派一堆后悔的跳脚的判决。。。(肯尼迪大法官也是这种情况)这也算一种讽刺吧。 


在判定犹他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宪之后,Robert Shelby 法官也驳回了犹他州政府要求暂时搁置判决的请求。 随即犹他州政府毫无疑问地向联邦第十巡回法院要求搁置(stay)Robert Shelby法官的判决。 (搁置的意义在于在漫长的上诉过程中不让犹他州同性恋人打时间差抢着结婚。如果上诉法院拒绝的话,他们就只有恳求美国最高法院干预了。)结果是让他们失望的。 仅仅过去一天,犹他州所属的联邦第十巡回法院就驳回了犹他州要求搁置Robert Shelby法官判决的要求。(当时是圣诞前后,连圣诞都不等了。。。)后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导致第十巡回法院辖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其他巡回法院辖区也有不少类似问题,其实这一切麻烦都来自于美国诉温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时大法官们(其实就是肯尼迪同学)留下的模糊空间。如果当初是金斯伯格撰写多数意见书,她老人家十有八九要大声疾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云云,直接把联邦禁止同性婚姻法律枪毙倒也一了百了,就像当初合法化堕胎的Roe v. Wade案件一样。


但是最高法院的资深顺序让肯尼迪排在金斯伯格之前,而肯尼迪在多数意见书里非要来个双重论述,现在让我们来复习一下第五节里面提到的内容,肯尼迪是这么论述的:


1)纽约州法律允许同性婚姻。 
2)联邦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3)婚姻的定义应是州法的范围,联邦法律侵犯了州权。 
4)联邦法律侵犯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权利。 

问题就在于,1,2,3是逻辑自洽的,但是这个自洽的逻辑的一个必然推论是州法也可以禁止同性婚姻,所以肯尼迪加上了4,作为未来的应急出口。但是4和3有可能是矛盾的。万一哪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那怎么办? 所以首席法官罗伯茨当然在少数意见书里立刻蹦了出来,指出了这个逻辑上弱点。对罗伯茨而言,最重要的是让最高法院置身事外,如果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那大可通过民主程序来合法化同性婚姻,最高法院的权威和政治资本可不要浪费在这上面,如果肯尼迪的判决能把皮球踢回给国会就再好不过了,但是肯尼迪的判决恰恰相反只会招致下级法院暴走,因为很显然的是下级法院的法官们会在3或者4里选择一个虎皮拉起来做大旗,逼最高法院表态。 

例如第一个蹦出来的就是咱上面提到的Shelby法官,Shelby的判决直指肯尼迪多数意见的模糊点:一个州有没有权力禁止同性婚姻?紧接着俄亥俄州南区的联邦地区法官 蒂默西·S·布莱克Timothy Black宣判要求俄亥俄州,一个禁止同性婚姻的州,必须接受同性夫妻在外州领的结婚证,这是肯尼迪没有回答的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俄亥俄州的同性恋人,在本州结不了婚,开车去纽约,拿了结婚证,回到俄亥俄州就可享受所有夫妻的权利。这个判决够狠,如果最高法院最终确认Black法官的判决,那就从实践上基本瓦解了所有禁止同性婚姻的州法。 

这些案子在下级法院开始汇聚成一股洪流。使得同性恋婚姻问题在短时间内必然回到最高法院并作出最终解决。 而机会也很快就来了。 打响这枪的,还是咱大俄亥俄 (O注释,说来也巧,第十四修正案就是俄亥俄的议员起草的,俄亥俄拖了135年才通过这个修正案,然后关键案例还是俄亥俄出来的。。。)

 

本案概要:

 

2013年7月19日,来自俄亥俄州辛辛那提的同性伴侣于美国俄亥俄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奥贝格费尔诉卡西奇案(Obergefell v. Kasich),其中卡西奇为当时俄亥俄州第69任州长约翰·卡西奇(O注释:此公仍然是我大俄亥俄州长,现在也要加入16年总统竞选,虽然因为没啥名气所以胜率不大,也值得提一下,算小O免费做广告宣传我大俄亥俄了),指称该州歧视已于其他州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伴侣中的一方约翰·阿瑟罹患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渐冻人症),已经处于末期,因此这对伴侣希望俄亥俄州政府在他的死亡证明上将另一位伴侣詹姆斯·奥贝格费尔列为他的未亡配偶,因为这对伴侣已经在2013年6月11日于马里兰州合法结婚。俄亥俄州户籍登记处认为歧视已婚同性伴侣属于违宪,但俄亥俄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则宣布要坚持俄亥俄州的同性婚姻禁令。 

2013年7月22日,地方法官蒂默西·S·布莱克(Timothy Black)通过了这对伴侣的请求,暂时限制俄亥俄州户籍登记处处理当地死亡证明,直至登记处将约翰·阿瑟列为“已婚”、詹姆斯·奥贝格费尔列为他的“未亡配偶”为止。蒂默西·S·布莱克在法令中写道:“历史上,俄亥俄州的法律一直很明确:在俄亥俄州外完婚的婚姻,只要在完婚处有效,那么在俄亥俄州也有效”,他还表示表亲或未成年人间的婚姻虽然在俄亥俄州违法,但如果在其它管辖地区判为合法,是会受到俄亥俄州承认的。俄亥俄州总检察长麦克·迪怀恩表示他不会就此法令上诉.

2013年8月13日,蒂默西·S·布莱克将暂行限制令延期至2013年12月底,并将禁令救济的口头辩论安排于2013年12月18日。2013年9月25日,蒂默西·S·布莱克根据原告方的请求,更换被告(原来是俄亥俄州州长及总检察长)为俄亥俄州卫生部主任,案名也随之变为“奥贝格费尔诉威姆斯洛案”(Obergefell v. Wymyslo)。 2013年10月22日,原告约翰·阿瑟去世。被告方请求以无实际意义(moot)为由驳回此案。蒂默西·S·布莱克法官于2013年11月1日的法令中,拒绝了驳回请求。2013年12月23日,蒂默西·S·布莱克法官裁定,俄亥俄州拒绝承认其他管辖地区的同性婚姻属于歧视,并命令俄亥俄州在死亡证明上承认这一同性婚姻。他写道:“一个州终止其他管辖地区完婚的婚姻,即是侵犯了私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受到最高法院保护的亲密关系。”



顺便说一句, 另一桩案件“亨利诉威姆斯洛案”(Henry v. Wymyslo)也与“奥贝格费尔案”同时由蒂默西·S·布莱克法官受理。2014年2月10日,“亨利案”中,四对于其它州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提出上诉,要求州政府将伴侣双方都列于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其中三对伴侣是住在俄亥俄州的女性,都预计于2014年下半年迎来宝宝的降生。第四对伴侣是住在纽约的男性,领养了一个2013年出生于俄亥俄州的儿子。 在诉讼待决期间,原告方修正诉讼为“请求法院宣布俄亥俄州的同性婚姻禁令违宪”。为给俄亥俄州提出上诉留出准备时间,蒂默西·S·布莱克法官于2014年4月4日宣布,他将在4月14日颁布法令要求俄亥俄州承认其他地区的同性婚姻。主要被告俄亥俄州卫生部主任泰德·威姆斯洛辞职后,由于与案件无关的原因,兰斯·海姆斯出任卫生部临时主任,“亨利诉威姆斯洛案”更名为“亨利诉海姆斯案”(英语:Henry v. Himes)。 2014年4月14日,蒂默西·S·布莱克法官裁定,俄亥俄州必须承认其他地区的同性婚姻,4月16日,除了原告方请求的出生证明外,延缓判决执行。这个案子一起去了第六巡回法庭,不过后来没去高院。

 

2014年,俄亥俄新的检察长 Mike DeWine将Obergefell一案上诉到第六巡回法庭。(第六巡回法庭管辖 田纳西,俄亥俄,肯塔基,密歇根四个州,总部在俄亥俄的辛辛那提)


2014年2月14日,原告要求第六巡回法院对本案进行加急处理,理由是第九和第十巡回法庭对类似案件做了相应处理。 第六巡回法院接受了请求,并再次将本案改名为奥贝格费尔诉海姆斯( Obergefell v. Himes ) 5月20日,第六巡回法院将本案与Herny V. Himes 进行合并听诉。8月20日,本案再次与田纳西州的坦科诉哈斯拉姆案(Tanco v. Haslam)、密歇根州的德波尔诉斯奈德案(DeBoer v. Snyder)以及肯塔基州的伯克诉贝希尔案(Bourke v. Beshear)这三宗同性婚姻案件一同合并审理。 8月11日,理查德·霍奇斯(Richard Hodges)继任海姆斯为卫生署署长,所以本案再次改名。。。(旁观者,TMD 还有完没完。。。) 并成为了本案最后的名字(终于完了)


在2014年11月6日,第六巡回法院以2-1判决俄亥俄州的禁止同性婚姻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其引述最高法院1972年贝克诉尼尔森案(Baker v. Nelson)(O注释,详情请看第二节)其中驳回了同性夫妇的婚姻请求,在那个案子中,最高法院声称“这个请求缺乏实质性联邦管辖权”。(for want of a substantial federal question).


法官杰弗里·萨顿批驳代表同性夫妇的论点为:“原告没有任何理由能够使得婚姻定义合宪化,并剥夺这个国家自建国来就有的权力:(婚姻定义)是由本州的选民决定的。“("Not one of the plaintiffs' theories, however, makes the case for constitutionalizing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and for removing the issue from the place it has been since the founding: in the hands of state voters.")


这就出现了一个最高法院必然接受的情况。 因为第六巡回法院的判决与其他四个巡回法院不一致,(circuit split)  因此最高法院必然接受并作出终审。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宣布,该案与田纳西州的坦科诉哈斯拉姆案(Tanco v. Haslam)、密歇根州的德波尔诉斯奈德案(DeBoer v. Snyder)以及肯塔基州的伯克诉贝希尔案(Bourke v. Beshear)三宗同性婚姻案件一同接受并合并审理。


图穷匕现了。 那么两方如何进行的交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