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编辑总结: 扯扯同性婚姻的历史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 (4)
Oskarlre-1300 07/09 8591本文鸣谢祝凯律师的各种给力素材。本文总结自SVCA总群讨论,结合部分网络资料而成,特此对 SVCA所有参与讨论成员表达谢意
宪法的胜利
在最高法院判决后,最高法院门口一片欢腾,口号 "爱能赢“ (love wins) 随即传遍全美。但我个人来看这其实和爱没有关系,而是宪法的胜利。因为没有宪法做法理依据,再爱也是在法庭上没有根本的。
从历史来看,美国从建国起就一直在进行联邦政府 -- 州政府两方面的博弈。这是由美国当时建国的特点衍生的。(O注释:实际上美国建国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政治实体,说白了就是地方土豪/军阀联盟。。。然后没有一家独大的州能靠武力压服其他12州,外加上启蒙运动对整个建国群体的影响,导致美利坚合众国不过是一个松散的州组合而已。联邦政府权力的逐步加强其实是在西进运动和对外战争中逐步加大的,即使如此,直至今天,很多地方豪强仍然有相当的实力,例如赵小兰老公 Addison Mitch McConnell, Jr. 就属于肯塔基州世家出身,能靠一人之力影响州宪法改革的主。现任国务卿,前任麻省参议员克里能上位也是因为他娶了肯尼迪家的寡妇,得到了家族支持。换句话说,美国参议院某种意义上就是最大土豪头子联盟而已。)
而权利法案被引入,使得这个游戏变成了联邦政府 -- 州政府 -- 个人权力三方游戏,则是美国国父之一詹姆士·麦迪逊的杰作。可以说这哥们的眼光之超前长达百年(O注释:要知道,美国前十条修正案在建国后150年内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直到1931年前,法院都没有做出过保护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判决。 该蓄奴蓄奴,该排华排华历史学家理查德·拉宾斯基将法案漫长的休眠期归因于三个因素:首先,社会文化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才能让司法和民意容忍和接受法案中的条款;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主要专注于解决政府间权力平衡的问题;第三,法案起初只对联邦政府有效,这一限制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予以了肯定。直到时间进入20世纪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合并原则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后 权利法案才算真正生效。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案中首次应用言论自由条款中才算真正开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他也是第一位使得人权理念与政府权力平级乃至更高的理念变为现实的实权人物。
这里偷一下维基的介绍,以说明这哥们的牛X
詹姆士·麦迪逊是美国“国父群”中的一位,他主张建立强而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同时保证个人权利,从当时政治观点看是一位联邦主义者。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文集为思想,一直贯穿美国的政治思想和宪政思想,该论文集的主要谈论为外部制约限制的民主、权力的分立,对宗教控制等辩论均充满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由学说。其对民主的见解被后世喻为“麦迪逊民主”,
麦迪逊民主有以下的核心论断:
如果不受外部制约,任何既定的个人或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
所有权利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即意谓外部制约的消除。
如果不受外部制约限制,少数人将对多数人施加暴政。
如果不受外部制约限制,多数人将对少数人施加暴政。
如果要避免暴政,保持非暴政共和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种必要条件:
避免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些人手中,无论是一人、少数人抑或多数人,以及无论是以世袭、自封还是选举。
必须对宗教加以控制,已制其无以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损及公民利益,抑或损害社区的持久和凝聚的利益。
经常的普选将不会提供一种足以阻止暴政的外部制约。
如果要控制宗教以避暴政,那么必须通过控制宗教的后果来实现。
如果一个宗教由不足多数人组成,那么可实施立法机构中关于投票的共和原则来控制,换句话说多数人可以否决少数人。
如果选民在利益势众多的、广泛的和多样的利益,那么多数人的宗教的发展就能受限。
如果选民在某种程度有众多的、广泛的和多样的利益,那么多数人的宗教就不大可能存在,如果有也无法像个统一体那样行动。
多元主义的理念可追朔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由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不过最早有系统的发展,则是麦迪逊在联邦论中的论述中第一次出现,其论述势促使美国从邦联走向联邦的关键,也是政教分离的基础。(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 说到这里我已经能听到某些说 ”美国是建立在基督教上的国家“的某些同学的脸在啪啪响的声音了)
这里多说一句,其实麦迪逊最担心的“派系问题”即党争,其认为未受监督的民主统治容易受假借人民的名义,而去谋取个人利益,故麦迪逊相当重视社会利益和团体的多样性,认为民主社会应适能使每个团体均有发言的管道,以求其社会之稳定性和利益均衡,主要的方式有权力分立、两院制和联邦体制等。(O注释:如果麦迪逊看到现在的国会,估计会愤怒的从坟墓里爬出来吧。。。)
民主国家最大的危险,就是多数人无法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权利,此乃民主的缺陷。〝 In Republics,the great danger is,that the majority may not sufficiently respect the rights of the minority.〞 -- James Madison
而在这个理论系统上麦迪逊提出了著名的美国权利法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这些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1791年12月15日获得了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生效。国会一共提出了十二条修正案,但通过的只有其中十条(后来一条在203年后成为美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修正案,也是迄今为止耗时最长来通过的修正案)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并原则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而在同性恋婚姻这个问题上,起到了关键支持的则是美国宪法第五(正当程序: 以法定程序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和第十四修正案 (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那么让我们看看这两个修正案是如何在上面提到的两个案子中影响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