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编辑总结: 扯扯同性婚姻的历史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 (1)

Oskarlre-1300  07/08   8997  
4.0/1 


首先陈述一下对同性婚姻个人基础观点,不求他人认同:


1.       我最初是支持同性恋结合是属于民事结合(civil union)而不是婚姻 (marriage)的,但是由于某些反同的优良努力导致民事结合被剥夺了合法权利导致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2.        根据政教分离的 基础来看,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后面会说到具体的逻辑和法理分析


3.       基于2,我坚决反对打着 历史宗教自由进行各种阻挠的行为。我个人信仰的自由是 freedom of disagreement, not freedom of prohibition (即异议自由,而不是行为禁止自由,简单解释就是,你有不同意意见的自由,但是没有禁止他人行为的自由,除非这个人的行为在事实侵犯其他人的自由)


先扯扯历史。 无论东西方,同性关系 历史上都是有记录的,例如诗经,左传中都有对同性恋的记录。而中国最早有记录的关于同性类似婚姻结合的文字出自宋代《太平广记》中的《潘章》。文中记载的故事发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潘章与王仲先“一见相爱,情若夫妇”,并共度余生。根据书中记载,当时的结合受到家人的接受,因为当两人去世之后,“家人哀之,因合葬于罗浮山”。 而更早的汉朝就有对帝王/贵族喜欢男性的专属名词:”龙阳之好”(战国策.魏策),其他也有断袖,分桃等各种词。 就是红楼梦里,宝玉和秦钟的关系也是典型的同性(不过宝玉应该是bi)就不说柳湘莲和薛霸王了。。。 在东亚文化里,实际上对同性恋的态度一直是比较宽容的,虽然有家庭延续为目的的强制婚姻,但是你结婚有娃以后喜欢做啥没几个人在乎。很多人说这种事情“不上台面“不过纳妾也是所以。。。


说完东方就说西方,可以说,反同这个事情是宗教的问题,因此历史上政教合一的西方国家就比较大条(类似的问题还有堕胎)就算是今天已经名义上政教分离,反同和反堕胎的核心势力其实还是宗教势力为主。 这点看罗马帝国的变化就尤其明显。 看看早期希腊神话和史诗(伊利亚特,奥德赛等)里,同性关系那是一把一把的。。。而历史上第一个被提及的同性婚姻仪式则发生在罗马帝国的早期,当时的皇帝埃拉伽巴路斯将他一名来自卡利亚的金发碧眼奴隶希洛克勒斯称为其丈夫。他还与名为左迪卡斯的运动员在罗马一场公开的仪式中成婚。而后罗马的同性婚姻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这个被基督教信仰所中止,因为基督徒认为圣经写了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亚当,夏娃)基于此信仰,342年,基督教君士坦提乌斯二世和君士坦斯一世在《狄奥多西法典》中添加法令(C. Th. 9.7.3),禁止在罗马帝国进行同性婚姻,并处死已经举行同性婚姻的人。从而展开了长达近1700年的基督教区禁止同性婚姻的历史。 (顺便说一句,教会对恋童,即神父玩小孩信徒这个行为反而是上千年的不管不问,乃至包庇纵容到今天。。。)


不过即使如此,同性婚姻仍然偶尔在西方出现并被记录,例如中世纪有记载过在西班牙的加利西亚。两位名为Pedro DíazMuño Vandilaz的男子于1061416日成婚。他们的婚礼由一个小教堂的牧师主持。关于此次教堂婚礼的历史档案可以在今天圣萨尔瓦多德希拉诺瓦修道院找到。


此外,由于基督教文化影响,西方精神病学一直认为同性恋是人格障碍与行为障碍的分支,并进行厌恶刺激(例如电击,针刺等)大脑手术,或激素注射等。 而社会是否有同性恋则被判断为“是否开化”的标准。例如1552年西班牙登陆美洲后发现同性关系在印第安人中是很常见的现象,因此在对其进行有组织全面种族灭绝时一个很主要的理由和依据就是其性风俗表明他们是非人类。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二战,例如纳粹德国是把犹太人,共产党人,同性恋放在一起送集中营焚尸炉的。 而稍晚时候,美国在1950年也由参议院 调查同性恋在政府部门受雇情况,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缺乏正常人的感情稳定性,以至于缺乏责任感,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从而造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其结果就是杜鲁门总统签署行政令禁止同性恋者在任何政府部门中工作。但是美国军队中同性恋参军的比例还是有的,这也间接促使了美军著名的我不问,你别说政策(don’t ask, don’t tell)的出现 (即作为士兵军官你是同性恋私下随意,别在公开场合宣扬和承认,只要你不说,我就不调查并开除你)


但是随着医学,尤其是精神病学逐步脱离神学影响,独立的研究逐步显示同性恋并非人格障碍,1950Evelyn Hooker的研究报告就显示了同性恋者不一定有心理障碍。 1971年美国精神病学家会在华盛顿召开年会时, Frank Kameny 更是公开抗议这种归类。 而次年的年会上,John Fry 作为精神病专家更是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震惊整个行业,从而进一步展开调查。 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董事会作出通过精神病学家公投的方式来决定同性恋是否是疾病。当时有一万余名精神病学家参加了投票。其中58%的人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37%的人认为是,这个结果导致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三版的修订版(DSM-III-R)将同性恋从心理疾病剔除了出去。  后来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同样做了类似的投票,不过这次是世界范围内的精神病学家公投,结果非常类似的。 有趣的是,随着同性恋的彻底去病化,一个病反而被加入了精神病治疗范围,拿就是同性恋恐惧症。。。。此外,随着精神病学的这一改变,精神病学从同性恋的头号敌人变成了重要盟友,而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更是公开责难政府对同性恋的歧视政策,还公开发表声明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这算不算历史的讽刺?


在同性恋被去病化后,那么作为正常个人的社会权利的承认和保护这个球就到了法学这边。那么我们来看看法学是如何作出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