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编辑总结:美国警察是如何做到能选择“是击伤还是击毙”?
Oskarlre-1300 10/20 5172O编辑总结:美国警察是如何做到能选择“是击伤还是击毙”?
本文章是基于知乎问题:"美国警察是如何做到能选择“是击伤还是击毙”?" (链接: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433666) 的回答进行编辑总结的。
编辑这个文章小O还是有底气的:一个是小O自己就是美国联邦执法人员(虽然是民事方向)外加上受到过全套的宪兵训练并在伊拉克驻地是阿布格莱布中央监狱(对,虐囚那监狱); 一个是小O的亲戚朋友不少在美国各级联邦执法机构(小O以前的美军同事退役后去那里? 对,警察。。。)
因此猪肉经常吃,猪跑也总见。
其实知乎问题里回复其实挺全了,不过答案都很散,加上经常有朋友在讨论自卫这个问题时候问到,这里整体综合一下,给大家一个系统性概念。 里面大量转述知乎同问题下各位作者回答,就不一一引用注明了,向知乎本答案中所有的答主表示谢意和致敬(没你们我这种懒人根本不愿意写这东西。。。
正文:
首先确认一个事情,题主的这个问题根本就不存在!!! 因为美国警察根本不存在击伤和击毙的区分!!!
正确的问题应该是:“什么是美国警察的开枪标准”
而应对的答案是:美国警察开枪目的只有一个选项,就是: 一旦认定对方威胁等级达到开枪标准,就要彻底击倒至无威胁能力 。
也就是说,美国各级警察,包括宪兵从一开始训练里就没有过击杀和击伤的纠结。
那么这个威胁等级如何判断,小O原来的文章O编辑总结:如何应对美国警察 (知乎连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2308162)中有明显陈述。 这里转述一遍。
美国平民的自卫标准是按对等原则(即对方使用致命武力,且你无路可退情况下可以使用致命武力)的。 而警察则是高人一等原则, 即比对方暴力等级高一级的暴力方 式自卫。简单来说是这样的:
对方空手,警察可以使用辣椒水,电击枪,警棍等方式自卫。
对方手里有冷武器(水瓶子也算,只要是有东西,就是一张纸也算),警察可以使用手枪自卫。
对方手里有手枪,警察可以使用长枪自卫。
对方手里有长枪,警察可以呼叫特战队,并用一切手段自卫。
最关键的一点:当不确定对方有什么状态的时候,按最高方式处理。
和中国不同,美国警察开枪不必对空鸣枪示警。 而是直接射击目标,其核心原因是,美国犯罪分子很可能有枪,鸣枪示警一个是本身容易暴露自身位置,为警察招来危险。另一个是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定警察只是吓唬人,不会真的打死他,最多最多只会打伤他,而犯罪嫌疑人却很可能没有这样的顾虑,请问后果如何? 只有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一旦开枪就要致自己于死地,这样的威慑才会迫使嫌疑人停止反抗,或者压根不敢犯罪,彻底把犯罪扼杀在萌芽里。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的准则就是开枪就要击毙,那么就不敢轻举妄动,也不敢袭警、夺枪或者做任何出格的行为,警察的执法才能得到保障。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警察的准则是开枪但是不能击毙,这样的威慑就几乎毫无意义。
基于这种权威引申出一套美国警察执法的日常规则,核心就是要当场听从警方的命令。一开始可能是口头命令,如若你不从,可能就是将你滞留或带上手铐; 如果你再反抗或试图对警察动武,那很快就会被放倒在地;最严重的是你如果做出了手放衣袋掏东西的动作,警察可能敏感地将其视作掏枪,然后瞬间将你击倒。
美国警察的事后听证制度只讨论开枪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则不论死伤;不符合规定,再谈赔偿问题。 但是警察的第一时间决定权是完全下放给警察的。 因为其开火标准是:你(警察)是否感受到了威胁。 而开火后的唯一原则就是:让目标彻底失去威胁能力。
这个度怎么把握呢? 一旦向目标射击,就要击空弹夹为止。
有人说这个不人道,没办法,由于射击的目的是迫使执法对象丧失行动能力。产生的结果是击伤还是击毙,就连狙击手也没有这个能力控制。(觉得能控制的是你国内小说看多了)
这里多说一句,美国警察的一句格言是:我宁愿让十二个人审判,也不愿意让六个人抬着。 (原文: I’d rather be judged by 12, not carried by 6.) 因为陪审团有12人,而抬棺材的只需要6个。
那么基于这个原则,我们看实际案例就可以理解流程了:
例子1:BLM 抗议里有密苏里州Springfield警察Wilson枪击黑人Brown的案子。
Brown这个案子里,Brown先把警察堵车里,警察拿枪指着他警告,Brown抓住枪并嘲讽警察,在抢夺过程中警察开两枪,一枪命中Brown的手,Brown松手逃跑。接着,警察下车,用双手据枪的稳定姿态,以极高命中射光弹夹,Brown头部受致命伤一发而死。 警察Wilson的表现就符合彻底击倒原则。 因此无罪释放。
例子2: 纽约州警察人质射杀情况。
纽约州警察遇到劫持人质,劫匪Smith一手勒住人质脖子(人质在前,劫匪在后),一手拿手枪向警察指。这时,警察毫不犹豫立刻向对方开枪射击,极速射击8发,击空弹夹,将劫匪和人质一起打死。法官判定,警察开枪时机并无不妥。
例子3:被自杀案件
维吉尼亚州17岁的Christian Alberto Sierra 因为抑郁症要持刀自杀,母亲吓坏了,于是911报警,警察来了,发现他有刀,直接几枪打死。法官同样判定,警察开枪时机并无不妥。
请记住, 美国警察的第一要务是保存自己的生命。 只要威胁到了警察本人的生命安全,不用说嫌疑人的命,连人质的命都是第二位的。
当然,有些好多朋友会说,在美国被劫持还报不报警了,不是被匪徒打死就是被警察打死呀。其实这些例子是个极端的例子,是为了更好的理解警察与开枪的关系用的。事实上,美帝的警察会努力救你,警察专业水平还是蛮高的,但你也不要指望警察舍身忘死的救你,比如给你挡枪什么的,没这义务的。 请记住,最高法院明确(8-1)判定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 O编辑总结:禁枪为什么在美国不现实 二 (连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22299652)
请记住,你的命并不比警察的命更值钱,人人平等,请务必理解这一点。而且美国90%以上的情况是用不着人质死伤就能摆平的,所以你要被持枪挟持,如果有枪并在符合条件的州你可以进行自卫,否则还是按使馆或学校推荐的安全手册操作来报911吧。
至于网上流传已久的“击腿论”,认为射击腿部能够有很大可能地造成击伤,更加人道。殊不知,这种“圣母”式的想法恰恰是最不人道的。
警察在面对执法对象选择使用武器时,因为枪口不止面对罪犯,还要面对其他无辜人员,所以首先要尽量保证子弹只打在执法对象一个人身上,那么一个移动中的人,瞄准哪个位置是最大可能的保证击中呢?那肯定是躯干,躯干的受击面积最大,并且在人移动中能够相对保持稳定,所以躯干是最好的选择,而如果瞄准四肢,击中的几率就会小很多,很容易误伤周围无辜人员,并且无法有效制止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对整个执法过程非常不利。
躯干有很多重要器官,击腿确实能够提升存活率,但同时也加大了无辜人员和警察自身的危险程度。所以没办法,为了保证其他无辜人员的安全,保证警察自身的安全,保证执法效率,必须要瞄准躯干射击,打死罪犯和误伤群众,肯定要优先避免后者。
所以警察在使用武器时,打死还是打伤是没办法控制的,只能看执法对象自己的造化了(谁让他威胁到别人的生命安全了),警察要做的,就是迫使他丧失行动能力,制止他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人间惨剧。事实上,最好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不要犯罪,这样什么事儿都没有。次好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选择投降,不要反抗,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带着手铐坐着警车离开,但是绝大多数罪行都没有死刑。最差的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袭警拒捕,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结果很可能只有一个,就是盖着白被单或者装在黑袋子里被救护车运走。
因此说,美帝警察只要开枪,就是彻底将对方击倒,不论生死;法院只看你开枪是否符合规定,也不看生死。指望美帝体贴打胳膊打腿可以休息了
最后说一句个人自卫,
虽然平民和警察不同,只有平等暴力自卫权力,但是一旦需要射击时的逻辑是一样的。举例而言:如果你遇到闯入你家的持枪劫匪,你有两种选择:你可以选择彻底不反抗,祈祷劫匪可以放你一马;你也可以选择反抗,拿出自己的枪。请问在反抗的情况下,你会选择故意打伤劫匪吗?还是会追求打死他?注意,对方也有枪,而且对方看到你也有枪,对方知道你有打死他的能力,如果他不打死你,你很有可能下一秒就打死他,即使他打伤了你,你也很有可能仍然有能力还击并且打死他。在这种互相都有能力打死对方的生死关头,请问你会选择故意打伤他吗?真的吗?
从某种意义上讲,开枪但是追求击伤而不是击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一旦你开枪,说明你认为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最高程度的严重威胁,不得不开枪来保护自己。但是你的目的又不是打死对方,而是故意打伤对方,那请问这种情况真的属于你受到了严重威胁吗?如果仅仅靠打伤对方就能保证你的安全,那请问真的有必要开枪吗?被打伤的嫌疑人如果真的想打死你,即使是被打伤了也很可能会继续射击,或者继续攻击,在这种情况下,你真的能保护自己吗?既然你都有时间思考应该打伤他的什么部位,那请问真的是千钧一发的生死关头吗?
《水浒传》上有这么一段,说的是武大郎被西门庆打伤之后,抬出武松来吓唬对方,结果反而提醒了对方,最终招来了杀身之祸。武大郎在言语里提及武松作为威胁,但是因为武松不在身边,所以不能立刻实施威胁的内容,这反而提醒了西门庆,让西门庆意识到武大郎有能力威胁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双方都有枪,武大郎先掏出了枪,但是没有真开,只是示警而已,因为身边没子弹,结果西门庆意识到武大郎有枪,如果他不先杀武大郎,武大郎在等武松回来,也就是等到有了子弹之后很可能会杀他,所以他立刻开枪,选择了先下手为强。
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shoot to kill 的准则有可能会纵容一些警察的不法行为,也会让一些人abuse这个权力(例如万圣节打死来要糖的家长和孩子)。但是所有事情都要衡量利弊,没有任何事情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绝大多数最多只能做到利大于弊,但是不能完全没有弊端。对于绝大多数守法的普通公民和绝大多数正直的警察来说,这个准则会保护无辜者和警察的安全,避免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必要的额外伤亡。
也许你觉得你有更好的办法,也许的确会有更好的办法,但是至少目前来看,不管是美国警方,还是专业的射击防身教练,对警察和平民开枪自卫的观点都是一致的——要么不开枪,开枪就要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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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为什么警察常选择击毙嫌疑人,而不是击伤后制服?
回答者:Tim Dees,退休警察、犯罪刑罚专家
答案:原因有很多。以下是我想到的一些因素:
1、有些嫌疑人,即便被击伤,甚至是受了重伤,仍然不会停止抵抗。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当失去理智的嫌疑人被警察射中非致命部位后,反而会进一步抵抗,进一步与警察搏斗,结果反而会加大制服的难度。
2、很多警察在选择开枪时,自身也已经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而且很多嫌疑人面对警察时,也会出其不意的突袭警察。这跟你在电影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样。电影里,警察通常会先与嫌疑人有语言上的冲突,然后再交火。可在现实中,警察可能还正和嫌疑人打招呼,对方就已经先开枪了。而且在交火时,大家多是盲射,根本没有“仔细瞄准对方不致命身体部位”的心态和时间。所以,要求警察在遭到袭击的情况下,仍能淡定找准对方的安全部位再看枪的建议,是脱离现实的。
3、如果非要要求警察可以在极端紧张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将子弹射中嫌疑人不致命、但能限制他们行动的部位,那就需要很长时间的专门的射击培训。可光培训还远远不够,他们还得花更多的时间去练习,以保持自己这种精准的射击状态。可问题是,目前警察很少接受到这样的训练。很多人离开警校后,甚至就再未接受过射击练习。此外,很多警局也没有培训警官射术的开销,而且子弹也是要花钱的,价格也还蛮贵的,所以给警察练习射击用的子弹就更少了…当然,有些热爱自己职业的警察,可能会自己找地方练习,但大多数警察仅仅将自己 的职业当成养家的工作,所以如果公家不提供培训,他们也就没动力去自己补课。
4、更重要的是,即便你苦练射术,在实战中那种高度紧张,需要快速反应力的场合,能保证精准还是很难。很多训练场上的警方射击高手,在实战中也会出现掉链子的情况。我们又如何要求那些根本连练都没练过的人呢?
最后,如果你对我的回答还有疑问,我建议你去联系你当地的警察局,看看他们有没有一种叫做“开枪模拟器”的程序。这种程序其实类似于电玩游戏:不过程序的模拟出的人物都与现实中的一样大,然后需要你根据程序的提示,在有限的时间内,判定是否要用光枪射击其中的嫌疑人。我曾经就邀请过那些质疑警方的人来警局体验这种专门用来训练警察的程序,结果他们中不少人都失败了(在游戏中被嫌疑人干掉了)。不过,这也令他们重新认识了警察的工作,知道了当一个警察有多难。
回答者:Jon Davis,前美国海军陆战队武器教练
答案:不巧的是,人体上任何一个部位被子弹击中后,都可能会出现“致命”的情况。
比如,我曾经听到有人质问:为什么警察不开枪打中嫌疑人的膝盖,这样不就可以限制他的行动,将他制服,还不用担心会夺取他的生命了?所以警察开枪击毙嫌疑人的情况,就是滥用武力。
可现实是——且不说子弹射中膝盖后会引发多么令人难以忍受的痛感,且不说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嫌疑人终身残疾、沦为废人——就算是完全小心地即便瞄着膝盖打,也存在很高几率会射中嫌疑人腿部大动脉的可能性,而这便会导致嫌疑人丧命——即便是子弹仅仅擦破了大动脉的血管,都可能致死。这种死亡的几率与开枪射中腹部或胸膛的可能性差不多。
所以,即便你并不想开枪击毙对方,只是想开枪威慑对方,可一旦子弹射在对方的身上,通常来说就会有30%的几率会命中对方所谓“不致命”部位上的“致命”部位,导致对方死亡。
因此,如果你选择开枪,就绝不能抱有仅仅是“警告对方”的想法,或是仅仅出于“只想击伤他”的目的,而是必须做好接受对方被击毙的思想准备。这也就是说,你只能在自保或保护他人的紧要关头才可以开枪。
而一旦你确定要开枪了,也最好是瞄准对方腹部附近的位置,因为瞄其他的地方很容易miss。此外,很多情况下,仅仅一枪是无法阻止失去理智的对手的。
最后,想要在实战中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下,开枪命中一个“移动中的小目标”,是非常非常有难度的。作为海军陆战队的射术教练,我知道即便是军队和警察中枪法最好的人,也很难在公共场所、面对被袭击和胁迫的压力下,能够肯定命中对方的“不致命”部位。很多不懂行的人其实都被影视剧给忽悠了,所以他们很难理解现实的残酷。而且对于警察、军人等专业持枪人士来说,他们都会被告知要瞄准对方的身体中心去开枪,因为只有朝那个位置开枪,才有最高的几率可以确保目标必定会倒下,也才有最高的几率去阻止嫌疑人威胁比如警察或周边的公众。
记住,一个警察的使命首先是保护公众,然后是他自己,然后才是他对面的嫌疑人。所以,如果嫌疑人正在袭击周边的无辜公众或是警察,即便开枪意味着击毙,警察也应该去开枪。警察应该有自卫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不应该被置于保护嫌疑人的权利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