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Peter Liang的游行影响了美国司法独立吗?

liao-SVCA  03/23   6355  
4.9/8 



近日Peter Liang案子有了可喜的进展。起诉他的检察官向法官提出从轻判决的建议:不坐监狱,家里软禁6个月。华人群众非常高兴:看来这个全国性的游行捐款真的效果明显啊。 也有人担心:我们这么闹腾, 干涉了美国的司法独立了吗?这样做政治上正确吗?

实际上,各地区的district attorney (DA 检察官) 属于executive branch(执法机构). 不是 judicial branch(解释法律机构). DA很多地方是选民选举产生的, 要受民意影响决定哪些案子优先起诉,按哪种罪来起诉,选择的余地很大。DA向法院提出诉讼后,才是真正进入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由法院的法官负责)。

我们再来看看联邦政府类似的区分。本文配图比较清楚的标明联邦政府三权分立之间区别和联系: 立法(议会),执法(执行部门),解释/判法(法院法官) 。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 是属于 execution branch(执法分支), 负责人是US attorney general,是由总统任命的。https://www.whitehouse.gov/1600/executive-branch 。不容易受民意影响的是judicial branch (解释法律分支),只包括各级法院系统和法官。
https://www.whitehouse.gov/1600/judicial-branch。 因为检察官,联邦调查局等都是执法机关,受上级长官(总统),国会议员,甚至民意的影响不小。影响执法部门的例子很常见:有黑人游行影响司法部介入调查警察开枪。 国会议员压力影响下 FBI 调查华裔间谍案等等 。 立法部门更不用说了,立法委员,国会议员的都是选民选票产生的。

华人的投票,发声和游行可以直接影响立法和执法两个 branches. 本地法官的选举也可以直接影响。 对联邦一级的判法(解释法律)影响相对弱些。华人不投票,不发声,立法机关就可能出台对华裔不公的法律(极端的联邦排华法案,近的加州 2014 SCA 5),执法机关(检察官,警察,联邦调查局等)就会出现针对华裔的选择性执法(抓Peter Liang, 抓月子保姆)或者干脆忽视华裔受害者,草草结案为被自杀。 这是我们希望中的“公正”的,司法“独立”的美国社会吗?

即使是相对独立的法院法官,也不是绝对独立的。例如最高法院法官,也是总统提名的。美国主要的两党理念差异很大,选的法官也是选符合总统所属党派的人。 现在最高法院法官不少年纪很大的了,所以下一届总统的党派很关键,直接影响哪种理论新法官的上任。影响美国以后几十年如何解释宪法。华人最关心的按种族肤色优待招生是否违宪就由这些法官决定,不得不关心!

所以说美国“司法独立”是个不准确的说法。司法部,检察官都不独立。只有法院法官系统相对独立。华人应该搞清楚联邦,州级政府三个分支中和司法相关的各个部门,明白立法,执法,解释法律的区别和联系。以后就可以继续游行,发声,捐款和投票,勇敢的,合法的影响美国的司法中的立法和执法部门,甚至影响解释宪法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通过选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