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對受益人的報賬義務】(祝良律師隨筆№ T14)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21 3287【受托人對受益人的報賬義務】(祝良律師隨筆№ T14)
信托終止時或者受托人有變化時,受托人(Trustee)要向有權接受信托收入或本金的受益人報賬。正常情況下,受托人至少每年要向這類受益人報賬一次。1987年7月1日之前設立的生前信托的受托人則沒有此等報賬義務。
經由1987年7月1日之前所立遺囑產生的信托,其受托人也沒有報賬義務,但有一個例外,即該信托從連續的法院管轄裏移出時,受托人仍有報賬義務。
某些情況下,受益人可以書面形式豁免受托人的報賬義務。受益人的豁免可以隨時撤回。不論有無豁免,只要有證據顯示受托人有可能實質性地違反了信托,法院就可以強制受托人報賬。
受托人的報賬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上一次報賬以來或者過去一個財務年度裏(1)信托的入賬,(2)從信托本金和信托收入的開支;
2、上一個財務年度結束時或者上個報賬時段結束時,信托的資產、付債表;
3、上一個財務年度或者上個報賬時段內受托人領受的補償(報酬);
4、上一個財務年度或者上個報賬時段內受托人雇傭的代理、他們與受托人的關系以及他們領受的補償(報酬);
5、聲明:報賬的接收人(即受益人和其他受托人)可以根據§17200,請求法院審查受托人的報賬和受托人的行為。
6、聲明:受益人在收到報賬後的3年內若沒有對報賬內容提出異議,那麽超過3年後,受益人不可以到法院就報賬內容告受托人違反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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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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