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向受益人的报告义务】(祝良律师随笔№ T13)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20 1824【受托人向受益人的报告义务】(祝良律师随笔№ T13)
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受托人、共同受托人或者继任受托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报告情况:
1、夫妻共同的生前信托里,夫妻是委托人(信托设立人),其任何一方在有生之年也是受托人和受益人。一位配偶去世后,信托的一部分变成不可撤销的,那么另一位配偶作为唯一的受托人,要在60天内向不可撤销部分的受益人以书面形式通报信托的情况。如果按照信托条款规定的条件,一位配偶去世后一年之内信托变为不可撤销的,那么另一位配偶作为唯一的受托人,要在60天内向不可撤销部分的受益人和死者的继承人以书面形式通报信托的情况。
2、不可撤销的信托的受托人有任何变化时,要在60天内向受益人的继承人以书面形式通报信托的情况。
3、生前信托,因其设立人的指定权由于其死亡而生效或过期时,变为不可撤销的。受托人要在60天内向不可撤销部分的受益人以书面形式通报信托的情况。这一项不适用慈善信托。
这里,60天的期限有两个计算方法。一是从信托设立人的死亡之日算起。而是,如果在设立人死亡之日,受托人不知道某个受益人或继承人的存在,则从受托人得知受益人或继承人的存在之时算起。如果在该发通知时还没有受托人履行职责,例如原受托人已离职但新受托人尚未上任,那么60天从新受托人履职之日算起。
受托人发给受益人或继承人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1)信托设立人的姓名和信托的签署日期;(2)每一位受托人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3)信托管理(即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地址;(4)信托文件里要求的其他信息;(5)通知内容:收信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合理要求,有权从受托人那里收到信托条款的复印件。
除了因受托人发生变化而发的通知外,受托人所发的通知,即涉及受托人死亡的通知,还必须包括如下警告:“你若对本信托的有效性有异议,你的司法行动必须在以下时限里提出:本通知送达你的120天内,或者在这120天内你收到了信托条款后的60天内,以迟者为准。”
**
【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
Copyright © 2020
大易律师事务所
DAHYEE LAW GROUP
San Jose Office
97 E. Brokaw Rd., Ste 310G
San Jose, CA 95112
(408) 329-7562 (中文)
(408) 359-5915 (English)
*
Pleasanton Office:
5776 Stoneridge Mall Rd., Suite 288
Pleasanton, CA 94588
(925) 478-3968 (中文)
(925) 304-6532 (English)
*
WeChat微信:
US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