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赡养费、抚养费(1)】(祝良律师随笔№. FL6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28   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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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赡养费、抚养费(1)】(祝良律师随笔№. FL65


加州的家事法典中,有五分之一的篇幅是关于给配偶和孩子的经济支持的。在汉语里,给孩子的经济支持称为抚养费,给配偶或长辈的支持称为赡养费。提供经济支持的一方叫支持方,接受支持的叫被支持方。不论被支持方生活、居住在哪里,只要支持方居住在加州,就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抚养费或赡养费(FC§3550(b))。离婚法院关于赡养费、抚养费的决定或判决,如同其他民事判决,是可上诉的(§3554)。


在刑事案子或普通民事案子里,配偶不可以充当针对另一配偶的证人。但在涉及赡养费、抚养费的婚姻法案子里,配偶的不披露特权就不适用,即配偶可以作为证人,就任何事情,包括婚姻关系的细节和抚养孩子的事,出庭作证(§3551)。


在涉及孩子、家庭或配偶赡养费的诉讼里,任何一方无权拒绝将其州报税单和联邦报税单提交法庭。任何一方也有权查阅对方的报税单。如有必要,法院可以保留并封存一方的报税单。如果法院认为一方的报税单与案件无关,则将之退还原主(§3552)。


法院判给一方的孩子抚养费是不可豁免的。即便有孩子人身监护权的一方没有行使或者拒绝行使其任何相对于另一方获得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权利,也不影响法院执行没有人身监护权的一方对有人身监护权的一方的抚养费义务(§3556)。


为了保障双方都有机会请律师代理以便维护其权益,法院可以决定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律师费。法院首先要确认三件事:(1)让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律师费和诉讼开销是妥当的;(2)在动用财务资源请律师这方面,双方的能力有差距;(3)一方有能力支付双方的律师费。如果这三项成立,法院可以裁定一方向有孩子监护权的另一方或者孩子的监护人支付执行现有抚养费判决书的律师费,执行不付孩子抚养费罚款的律师费,以及被支持的配偶执行现有配偶赡养费所需要的律师费(§3557)。


在涉及孩子抚养费或家庭支持费的诉讼中,法院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参加法院指定的工作培训、工作安置、职业复建以及工作项目等,并向法院报告其参加情况,以便法院判断这一方是否尽力参加了工作培训和工作安置(§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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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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