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4)】(祝良律师随笔№. FL62)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27 3800【离婚:财产分割(4)】(祝良律师随笔№. FL62)
单独财产对获得共同财产的贡献,或者共同财产对一方获得其单独财产的贡献,或者一方单独财产对另一方获得其单独财产的贡献,在离婚之时,都有一个合理偿还或者报销的问题。
对获得财产的贡献包括头期款垫付、改建用款垫付、为降低购房或改建所需贷款的本金而垫付的款项,但不包括用于支付还贷利息的付款,也不包括用于房产维护、保险或地税的垫款(FC§2640(a))。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非对获得共同财产做出贡献的一方签署了放弃偿还权利的豁免书或者有豁免效力的类似文件,他有权要求共同财产偿还他用其单独财产所做的那部分贡献。但偿还数额不超过证据显示的能溯及他的单独财产的数额,不包括利息或者价值变化的调整,也不超过财产分割之时那项共同财产的净值(FC§2640(b))。
在确定一方单独财产对另一方单独财产的贡献的偿还问题时,除非做出贡献的一方签署了放弃偿还权利的豁免书或者有豁免效力的类似文件,例如把他的单独财产变性为另一方单独财产的声明或者赠予证明,他有权要求接受他贡献的一方偿还他的贡献部分。但偿还数额不包括利息或者价值变化的调整,也不超过财产分割之时另一方的那项单独财产的净值(FC§2640(c))。
关于分割财产时,婚姻一方的教育贷款的偿还责任问题,规则是这样的(FC§2641): 其一,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共同财产对婚姻一方的教育或培训所做的贡献,如果这一方所受的教育或培训提高了他的收入能力,那么离婚时这一方应偿还共同财产的贡献。偿还数额包括利息,从做出贡献那一年的年底开始计算(FC§2641(b)(1))。其二,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婚内为了一方的教育或培训所做的贷款,离婚时不列入共同债务,其还贷责任由接受教育或培训的一方承担(FC§2641(b)(2))。
但是,为了一方的教育或培训,不论贡献也好,贷款也好,只要婚姻共同体从这一方所受的教育或培训中获得了实质性的益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其偿还共同财产的数额或者降低其还贷的比例。这里有两个推定:如果离婚诉讼之前,婚姻共同体从这一方的教育或培训中获益不足十年,就不算获得了实质性的益处;相反,如果超过了十年,就算获得了实质性的益处(FC§2641(c)(1))。
如果双方都有因为教育或培训目的接受共同财产的贡献或者贷款问题,那么双方的偿还责任或者还贷责任可部分或者全部对冲(FC§2641(c)(2))。
此外,如果一方接受的教育或培训提高了他的收入能力,实质性地减轻了另一方本来需要支付给他的配偶赡养费,法院也可以酌减这一方偿还或还贷的责任(FC§2641(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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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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