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美国副总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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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对副总统职权的规定十分简单,基本上就是两项:宪法第一章第三节规定,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但是除非表决时票数相等,议长无投票权;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当总统被免职,或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其权力和职责时,由副总统行使总统职权。其中第一项是美国立宪的时候所做的程序性安排。

美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参、众两院),行政(总统及其主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最高法院及以下的各级联邦法院),即所谓三权分立。这样设置的目的是防止权力部门互相利用,即常说的官官相护,官员们不去尽心尽力完成人民委托的、个人和社区无法管理的公共事务,反而形成一个个权势集团,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为自己谋取私利。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宪法的框架之下也有权力的交叉。有的是为了相互制约,例如总统任命的内阁部长和其他高官需要经过参议院的审议批准;再如一项法案要想成为法律,除了参、众两院都要批准之外,必须要总统签字才能生效等。而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又不让他投票,则是立宪大会一项重要妥协的副产品。

1787年召开立宪会议的时候,原来英国在北美闹独立的13个殖民地成了13个国家(State,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州)。为了对内发展经济对外抵御强敌,人们想要建立一个联邦制的统一国家,那么联邦政府的代表权从哪里来就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当时大州和小州之间人口相差10倍以上,为了摆平矛盾,最后达成妥协:立法部门分成两院,众议院议员按照人口分配到各州,参议院则不分大小一律每州两名议员。这样参议员数目一定是偶数,投票时出现一半对一半的可能性比较大,让副总统担任议长,但是只有在平票的时候才有权投票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刚刚建国的时候,第一任副总统亚当斯曾经多次行使议长的投票权。近代因为参议院少数派议员常常利用议事规则里的“冗长辩论”条款,遇到重要议案多数派没有达到五分之三以上,就采取这种策略阻挠大会表决,从而使得议案胎死腹中,因此副总统作为议长投票打破僵局的机会很少出现。

副总统作为议长在参议院打破僵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现代美国演变为两党独大的多党政治,当共和、民主两党在参议院各有50名议员的时候,副总统是哪个党的,该党就成为参议院的多数党,可以主导各个小组委员会,特别是可以掌握议案是否能够提上日程等重要的程序问题。

副总统的第二项职能,即取代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的总统,除了总统因病或其他原因将职权暂时交由副总统行使之外,历史上有过9次。最近的一次是1974年尼克森总统因为面临国会的弹劾而辞职,由副总统福特接任总统。其他8次都是因为总统病逝或被暗杀,副总统接任。其中最令人感慨的就是1963年,肯尼迪总统在达拉斯遇刺,约翰逊在总统专机上,当着肯尼迪夫人的面宣誓就任总统。

过去美国副总统并不总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位。他们中有很多人选择不参与政务,也不住在首都。有政治进取心的人,要么自己出来竞选总统,要么宁肯接受国务卿的职位,也不愿意去当没有实权的副总统。

直到富兰克林∙罗斯福在大萧条的时候临危受命担任总统,将邀请副总统参加内阁会议变成常规,副总统的地位才显著提高。但是直到1949年,国会立法将副总统列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四个法定成员之一(其他三位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后,副总统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地位才在法律上得以确认。

尼克松担任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副手期间,副总统的职权进一步扩大。艾森豪威尔在自己缺席的时候让尼克松主持内阁会议,而且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总统生病由副总统暂时代理其职权就发生在这个期间。到卡特担任总统的时候,正式在白宫西翼设置副总统办公室,他的副总统蒙代尔同时也成了国家提供的副总统官邸的第一位常住主人(前任副总统洛克菲勒因为在华盛顿已经有自己的住房,所以只把天文台环路1号用来招待宾客)。

尽管现在我们看到副总统参与很多政务,例如前不久,总统在政府预算和国债限额问题上与共和党掌握多数的众议院发生分歧的时候,拜登副总统就在谈判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副总统还参加很多重要的外事活动,例如这次对中国的访问。但是显而易见,副总统依然只是总统的顾问,重大决策还是总统的责任。

Source:blog/Americ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