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的协议转性:Bonvino重述Lucas】(祝良律师随笔№.FL56)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1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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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的协议转性:Bonvino重述Lucas】(祝良律师随笔№.FL56


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财产性质的改变,但用什么样的证据来建立协议的存在,判例法经历了一个演进过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产权文件的形式被视为双方协议的证据,因而引出来一个产权如文件所示这样的推定(Gudeji, 1953)。简言之,文件上怎么写的,产权就是什么样子的。后来,产权形式不再是决定性的(Aufmuth, 1979)。如夫妻有口协议或共识,认同产权的形式和文件上的形式有别,那么口头协议或共识的证据就可以否定产权如文件所示的推定,但仅靠追溯购买财产的钱是个人财产却不能否定这个推定(Lucas,1980)。


1965年,产权如文件所示的推定被编入加州证据法典§662产权文件上所列之所有权人被推定为文件所描述财产之全部权益的所有人。该推定只能由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否定之。。同年,加州又在原民法典里加了一个推定:配偶在婚内以紧密共有形式购买的独门独院房产,在离婚时为财产分割之目的,属于共同财产(§164)。后来,§164改成了§5110,内容没变。


夫妻在婚内以紧密共有形式购买了一处房产,如果头期款出自妻子的单独财产,余款用贷款支付,关于是否必须有协议才可以保持该房产为妻子的单独财产,不同上诉法院的推理并不一致。因此,加州最高法院在Lucas一案中对此作了整理。如果在获得之时财产的形式是共有的,离婚时,主张财产是单独财产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证明双方有协议或者共识,确认单独财产之贡献仍属于单独财产。


Lucas法院认为,夫妻选择共同、平等拥有的所有权形式与保留单独财产利益的意图是相悖的。因此,在没有相反协议或共识的情况下,推定产权文件上所写的共有形式符合他们的意图,最能保护双方的期望。配偶一方在婚内自愿将其单独财产用于婚姻共同体的目的,则被假定为他或她有意把它赠给了共同体,即把单独财产转性为共同财产。做出贡献的一方无权要求补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承认其获得补偿的权利。在庭审时,如果法院没有见到一方保留其单独财产利益的证据(例如协议),那么在离婚时这一方无权要求共同财产补偿其单独财产的那部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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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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