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 Bonvino案的启示】(祝良律师随笔№. FL54)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10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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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 Bonvino案的启示】(祝良律师随笔№. FL54


Bonvino先生(下称丈夫)自1986年开始为医药品公司Hill-Rom作销售,积累不错,买了一处Long Beach的房产,和他哥哥合买了一处连体房,且有雇主支持的退休账户。1993年和Dawnel(下称妻子)结婚时他已付清了房贷。婚后他们住在Long Beach的房子。妻子也有工作。为了确保婚前积累的财富是他的单独财产,婚后他不再往退休账户存钱。但妻子以为丈夫婚前拥有的一切在婚后由夫妻共有。


1994年丈夫离开Hill-Rom,公司把他的退休账户里的钱转入Charles Schwab的一个投资账户。之后他没有用婚内的所得往这个账户投钱。后来他被COHR公司雇为销售员。1996年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妻子不再工作。他们打算买一处稍大的房子。他们相中了西湖山庄小区,就贷款买了一栋,下称西湖别墅。买屋前夫妻讨论过把Long Beach的房子卖掉,用卖房的钱还清西湖别墅的贷款。


丈夫从Charles Schwab账户里取了$90,212作首款,贷了$328,000,买下了价值$410,000的西湖别墅。贷款申请里注明产权文件上的所有人是他自己,已婚男人,作为他单独财产。那时他为COHR已工作了两个月。那时他的月收入是工资$6,667Long Beach房子的月租金$1,280。他的各种资产的总值是$587,621。每月$2600的房贷付款从共同财产里开支。199611月,丈夫带妻子去公证了一个妻子放弃产权的文件。一个月后,西湖别墅成交,妻子不是贷款申请人,房子产权文件上也没有她的名字。15个月后,丈夫卖了Long Beach的房子,用所得款偿还了西湖别墅的贷款。他们每月有$2600的积蓄,投入理财账户。1999年,第二个孩子出生。


后来关系恶化,妻子搬了出去。结婚12年之后,妻子于2006年提出离婚。庭审时,妻子主张:根据婚姻法§760的推定,西湖别墅应属于共同财产因为它是在婚内获得的。基于证据法§662有关产权形式的普通法推定并不适用。西湖别墅是共同财产,因为婚内贷款的结果被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显示放款人放款所依赖的是借款人用单独财产还贷。由于丈夫的工作收入列入了贷款申请,而且贷款申请中列出的其他几项收入远小于还贷额,放款人必定是指望借款人用共同财产收入来还贷。丈夫主张:西湖别墅是他的单独财产,因为头期款用的是他的单独财产,房贷在两年内用他卖掉婚前房产的所得付清,而且买房时妻子签署了放弃产权的文件。在大约两年的时间里共同财产对西湖别墅的贡献,与头期款相比,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初审法院裁定西湖别墅是共同财产,但共同财产须根据婚姻法§2640偿还丈夫的单独财产部分,并扣除妻子搬出去之后丈夫住在西湖别墅的合理租金。丈夫不服,遂上诉。


丈夫在上诉状中指出:没有他把单独财产变性为共同财产的证据,初审法院应根据单独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贡献比例确认西湖别墅的共同财产利益和单独财产利益。妻子主张:共同财产只需依婚姻法§2640偿还丈夫的单独财产投入,不需要给丈夫利息和增值部分。上诉法院裁定:对于在婚内购买的既有单独财产贡献又有共同财产贡献的西湖别墅,在适用婚姻法§2640偿还条款之前,必须先满足§852关于财产变性的要件。本案的文件中并没有丈夫明确地把单独财产变性为共同财产的证据,因而丈夫的单独财产对西湖别墅的贡献仍然是他的单独财产,没有变性为共同财产。他在西湖别墅中的单独财产利益所占的比例等同于购买西湖别墅时他的单独财产的资金贡献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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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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