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与推定:Bonvino案的解释】(祝良律师随笔№.FL5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10 1886【溯源与推定:Bonvino案的解释】(祝良律师随笔№.FL55)
加州上诉法院在Bonvino案(2015)的判决书中梳理了通过溯源克服共同财产之一般假定的脉络,其分析与结论成了离婚法院引用的重要法源。
财产的属性,即它是共同财产还是单独财产,是财产获得之时决定的。配偶一方在婚前获得财产是这一方的单独财产。婚内获得财产是共同财产,除非(1)它可以追溯到单独财产的源头;(2)它是继承或者受赠而得的;或者(3)配偶分开生活后挣得的或积蓄的。
几乎所有可信的证据,包括追溯到单独财产的根源的证据,都可以用来克服婚内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这个一般假定(Haines, 1995)。在配偶间没有书面的东西说明产权利益的情况下,只要能追溯到购买财产时所用的资金是单独财产,就可以克服婚内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这个一般假定(Lucas, 1980)。
配偶用单独财产的钱购买的财产仍属于单独财产。单独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其所有者结了婚,或者仅仅因为它用于婚姻关系,或者仅仅因为它改变了形态或标识,而改变其单独财产性质。在获得之时是单独财产的,除了婚姻共同体的努力或贡献造成的增值部分外,仍保持为单独财产(Thomasset,1953)。即便单独财产和共同财产混在一起了,只要能追溯到单独财产的源头,仍不会改变其单独财产利益的状态(Chochran, 2001)。
在Bonvino案里,西湖别墅可以追溯到单独财产资金和共同财产资金。丈夫用来支付头期款的钱是其单独财产。购房款余额是用贷款支付的。初审法院的推断是放款公司同意贷款给丈夫,意图是依赖共同财产之所得来偿还贷款,因而贷来的款项就应该是共同财产。按照加州判例,用信用获得的财产的性质,取决于放款人指望借款人用单独财产还是用共同财产还款的动机(Grinius, 1985)。
婚内用贷款购得的财产被假定为共同财产。用单独财产抵押借来的款项仍是单独财产。但是,用配偶一方的信用贷来的款项则是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显示放款人动机的证据,婚内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的一般假定仍然成立(Grinius, 1985)。
在Bonvino案庭审时,丈夫并没有要求法院确定放款人动机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初审法院庭审时没有提出疏忽或模糊性的问题,上诉法院就认为初审法院的裁决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庭审时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初审法院的推断,即丈夫获得贷款是共同财产,因为在其贷款申请里,他的工资所得被列为主要收入来源。丈夫有举证责任推翻所贷款项是共同财产的推定,但他未能建立放款银行依赖他单独财产还贷的动机。
综上所述,用来购买西湖别墅的资金可以追溯到单独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贡献。如果没有明确的满足§852要件的证明财产转性的证据,用来购买西湖别墅的单独财产的贡献仍保持其单独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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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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