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戰爭狀態】 作者:約翰·洛克(英)~{𣁽省山寨·推薦)

蒙城老張-101698  05/02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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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关系中敌对状态的成因,逻辑上基于一些常见的冲突根源: 
 1. 领土被无故侵占:这是历史上国家间冲突的常见原因,比如战争往往因边界争议或领土扩张而起。例子包括二战期间的领土争夺。这种情况确实容易让一国将另一国视为敌国,因为领土主权是国家核心利益。 
 2. 人民被无故杀害或欺凌:如果一国的人民遭到他国直接或间接的暴力对待,比如屠杀、迫害或殖民压迫,敌意几乎是必然的。历史上如奥斯曼帝国对亚美尼亚人的大屠杀,就导致了长期的敌对情绪。 
 3. 经济资源被大肆掠夺:资源争夺也是敌对关系的常见动因,比如殖民时代欧洲列强对非洲和亚洲的资源掠夺,或者现代石油战争。这种行为通常会引发被掠夺方的强烈反感。
 4. 文明进步被暴力打断:如果一国认为自己的文化、发展或社会秩序被外力摧毁,比如通过战争或强加意识形态,敌对情绪也会随之产生。例如,西方列强在鸦片战争后对中国的影响,就曾引发深刻的反抗。 
 如果没有这些实质性原因,仅仅出于“政治需要”将他国树立为敌国,基本属于是在“愚弄国人”。因为當權者出於政治宣传需要,会夸大或捏造威胁,以凝聚国内支持、转移矛盾。比如,冷战时期美苏双方都曾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宣传放大对方威胁来巩固内部团结。但是否真的屬於是“愚弄”,还要取决于當時具体情境——有时即使没有直接冲突,潜在的意识形态对立或战略竞争也可能被视为威胁。 

 ~𣁽省山寨
















 【論戰爭狀態】

作者:約翰·洛克(英)

 論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是一種敵對與毀滅的狀態。當一個人並非出於一時衝動或意氣用事,而是在深思熟慮後,以語言或行動明確表達出對另一人生命的威脅企圖時,他便使自己與其欲傷害之人陷入戰爭狀態。由此,他將自己的生命置於對方及其盟友的權力之下,面臨喪命的風險。同樣,若有人試圖將另一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掌控之中,他便與對方進入戰爭狀態。因為,試圖將他人置於絕對權力之下,應被視為對其生命有所企圖的表現。我有理由斷定,凡未經我同意便試圖將我置於其權力之下的人,在控制我之後,可能隨意處置我,甚至任意摧毀我。這種將我置於其絕對權力之下的企圖,唯有通過暴力剝奪我的自由,將我淪為奴隸才能實現。因此,抵禦這種暴力壓迫,是自我保全的唯一保障。理性告訴我,當有人試圖剝奪我的自由,拆除保護我生命的屏障時,他便是我生存的敵人。凡試圖剝奪我自由之人,便使自己與我處於戰爭狀態。自由是一切其他事物的基礎。因此,在自然狀態中,凡欲剝奪他人自由者,必然被假定具有剝奪其一切的意圖。同樣,在社會狀態中,若有人試圖剝奪該社會或國家人民的自由,也應被假定意圖剝奪他們的一切,從而使自己與他人進入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的法則

當一個人以毀滅威脅我,使自己與我進入戰爭狀態時,我便有權毀滅對方,這是合理且正當的。根據基本的自然法則,人應盡力保護自己,並有權消滅向自己宣戰或對自己生命懷有敵意之人。其理由如同人可殺死豺狼或獅子:此類人不受人類共同理性法則的約束,除強權與暴力外無其他法則可循,因而等同於威脅人類的猛獸。只要落入其爪牙,人必遭到毀滅。因此,一人可合法殺死劫匪,即便劫匪尚未傷害他或明確表示對其生命的企圖,而僅以暴力將其置於掌控之下,奪取金錢或其他心儀之物。無論劫匪的藉口如何,他無權以暴力將我置於其權力之下。而我有理由相信,此人既已將我置於其掌控,便可能奪取我的生命。因此,我可合法將其視為與我處於戰爭狀態之人,若有可能,便將其殺死。凡造成戰爭狀態並為其中侵犯者,皆有被殺之虞。

戰爭狀態與自然狀態的區別

戰爭狀態與自然狀態截然不同,卻常被人混淆。和平、善意、互助與安全的狀態,與敵對、惡意、暴力及相互殘殺的狀態,兩者差異何其顯著,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的區別亦復如此。人們依理性原則共存,無公認權威作為裁判,便處於自然狀態。然而,當一人對另一人使用或試圖使用暴力,且無公認權威依受害者控訴施以救援時,便是戰爭狀態。正因無處申訴,人們有權向侵犯者宣戰,即便雙方同屬一社會或一國之臣民。因此,當盜賊偷走我全部財產時,我不能傷害他,只能訴諸法律;但當他以暴力搶奪我的馬匹或衣物時,我可殺死他。因法律無法即時制止暴力侵害,我的生命安全便無保障。而生命一旦喪失,無法補償。故我有權自衛,甚至訴諸戰爭狀態的法則——殺死侵略者。無公認權威作為裁判,使人皆處自然狀態;以暴力而非權利加諸他人,不論有無共同裁判,皆構成戰爭狀態。因侵犯發生時,受害者未及訴諸裁判,無可挽回之果或已造成。

戰爭狀態的終結

在社會狀態中,暴力行動一停止,人們間的戰爭狀態隨即終結。此後,雙方須服從法律的公正裁決,因已有方法補償損害並預防未來傷害。而在自然狀態中,因無成文法與權威裁判可訴,戰爭狀態一經開始便難以止息。受害方只要有能力,便有權置對方於死地。唯有當侵犯者主動求和,願賠償受害者一切損失並承諾保障其未來安全時,戰爭狀態方告終結。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存在可訴之法律與裁判,亦可能出現貪腐枉法、肆意曲解法律之舉,使受害者無法獲救濟,某些人或團體的暴行無法受法律制裁。此時,受害者除訴諸戰爭狀態外別無他途。因只要暴力與傷害發生,即便披上法律外衣、由執行者施行,仍是暴力和傷害。法律旨在保護與救濟無辜,公平對待每人。若法律無法真誠實現此目的,戰爭便強加於受害者。在自然狀態中,無權威裁判,除訴諸上天外別無他法,每一細小爭端皆可能引發戰爭。而避免此戰爭狀態,乃人類組成社會、脫離自然狀態的重要原因。若世間有權威接受申訴、主持公道,戰爭狀態便不再延續,爭端可由該權威裁決。如早有人間法庭與可敬裁判,裁決耶弗他與亞捫人之爭,戰爭或可避免。遺憾的是,當時無此法庭與裁判,他們只得訴諸上天:“願裁判者耶和華今日於以色列人與亞捫人之間判斷是非。”隨後,雙方依各自訴求投入戰鬥。在此類爭端中,問“誰是裁判者”,並非意指誰應裁決,而是表明世間需有裁判。若無,唯有仰賴天皇。在這種情況下,判斷他人是否與我處於戰爭狀態,以及是否可訴諸上帝投入戰鬥,皆依我良心。因末日審判時,我須接受人類最高裁判者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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