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非营利组织可否充当受托人?】(祝良律师随笔№ T28)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03 2475【信托:非营利组织可否充当受托人?】(祝良律师随笔№ T28)
一对老夫妻打算在自己的生前信托里任命他们的教会充当信托的继任受托人,即在夫妻两人都过世时,让教会作为受托人依照信托里的规定全权处理剩余信托财产的分配事项。教会牧师没有这方面的经验,问我教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否可以当受托人。我告诉他,原则上非盈利慈善机构,例如教会,可以充当受托人角色,但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下面是加州信托法关于非营利组织充当受托人的基本规则。
信托设立人(Settlor)或其配偶,现任受托人,或者非营利慈善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任命该非营利慈善组织为信托的受托人。法院任命非营利组织为受托人,须满足下列6个条件:
(1)它是在本州设立的非盈利公司;
(2)其设立章程里明确地授权该公司可接受任命充当信托的受托人;
(3)过去3年里它有501(c)(3)联邦免税资格并在本州充当专业托管人;
(4)信托设立人或现任受托人同意任命该非盈利公司充当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
(5)法院认定本信托符合信托设立人的最佳利益;
(6)法院认定任命该非盈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符合信托设立人和信托财产的最佳利益(PR§15604(a))。
这6个条件中,除了第(3)个,其余5个都不难满足。几乎全部非盈利宗教组织都有501(c)(3)联邦免税资格,但有3年以上专业托管经验的教会,则属凤毛麟角。
申请的标题栏里要注明非盈利公司负责人的姓名。该负责人因死亡、残疾或辞职不能为公司事务负责时,公司要通知法院新任负责人的名字、地址和开始履职的时间(PR§15604(c))。申请里必须列明全部已知的有权收到托管申请通知的人(PR§15604(e))。申请内容包括:请求法院指定一位受托人;被提名的受托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信托设立人(或者准备设立信托的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必须任命受托人的理由(PR§15604(d))。
被法院任命后,受托人必须做下列几件事(PR§15604(g)):
(1)按照继承法§2320对托管人的要求,往法院交保 – 法院不能豁免保金,但可以酌情减少保金数额;
(2)按照继承法§2340等条款往州政府登记并做年报;
(3)按照继承法§2600等条款往法院报备信托财产的清单、估价报告、账务报告;
(4)按照继承法§2640等条款,报销实际的开销,支取实际完成的服务的报酬;
(5)在有关信托的诉讼里须由律师代理 – 律师的代理费仅限于实际完成的服务的报酬。
法院任命的非盈利慈善组织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和信托规定的受托人的义务(PR§15604(i))。它可以辞职,也可以由法院免职。它辞职或被免职后,信托设立人可以任命一位有行为能力的个人为继任受托人,或者任命另一个非盈利慈善组织充当受托人(PR§1560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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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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