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诉讼:挑战信托的程序】(祝良律师随笔№ T23)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30 1997【信托诉讼:挑战信托的程序】(祝良律师随笔№ T23)
信托内容披露之后,也许会有人对信托里规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不高兴。于是就有了挑战信托有效性的问题。挑战信托的有效性,法定的依据有如下几个:签字不合程序、缺乏设立信托的动机即缺少民事行为能力、不正当影响、诈欺、胁迫、错误、撤销和伪造。
挑战信托的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自受托人(Trustee)发给受益人(Beneficiary)通知 120天内,或者在这120天内把信托条款的复印件送达给受益人的60天内,以较迟者为准(PR§16061.7)。
挑战信托的诉讼除了信托无效的诉求外,还可包括其他相关的诉求:对老年人或智障人的财务虐待(Welf.Code §15600, §15630)问题;“兜底儿”遗嘱的有效性问题;信托设立人忽略配偶或子女继承权的问题;信托设立人的未婚伴侣的赡养问题;信托设立人违背了其设立新的或者不撤销已有的遗嘱或信托的承诺问题;针对第三方的故意干扰继承安排的问题。
挑战信托的诉状必须送达:(1)全部受托人;(2)全部受益人(如果是不可撤销的信托);(3)有权撤销信托并有行为能力撤销信托的人(如果是可撤销的信托PR§15802);(4)州检察长(如果涉及慈善信托)。
如果法院裁定信托无效,那就相当于没有信托。“信托文件”里所列的“信托财产”的分配就需要经过认证程序,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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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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