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财富中,保险是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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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網絡

2016-01-08 



引言:

让自己的财富传承给指定的受益人,顺利实现财富所有人的财务安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近日,深圳市某商务大厦3套市值合共3500多万元的房屋产权就因为财富所有人生前没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而再次掀起波澜。

企业的创始人——财富的拥有者将房产赠给私生女的愿望最终落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财产赠予的愿望呢?

其实通过遗嘱、信托、保险等手段都可以实现这一愿望,但是财富拥有者必须懂得一点: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并做好相应的法律事务安排。

在这些规划安排财富传承的工具中,保险是成本最低,私密性最佳,最简单便捷,最可靠的金融工具。
私赠房产牵涉两个母亲三个女儿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下简称“金中环大厦”)3套市值合共3500多万元的房屋产权近日起波澜。


事情还得从这3套房屋的所有者原新星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谢荣轩说起。

2009年4月23日,原新星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谢荣轩去世,遗下和妻子方照琴所生的女儿谢赛凤,还有和另一女子袁尧芬所生的两个女儿(分别于2000年、2002年出生)。

2005年1月,谢荣轩还在世时,将其在新星公司占有34.5%的股份转让给了女儿谢赛凤,2009年谢赛凤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

同年5月,在谢荣轩去世后,谢赛凤、新星公司作为甲方,袁尧芬的两个女儿作为乙方,袁尧芬作为丙方,三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金中环大厦的3套房归乙方所有,房屋收益须先满足乙方的抚养及教育,乙方满20周岁时,可办理上述三套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在上述协议书签订前,新星公司已委托袁尧芬管理金中环大厦的3套房屋,租金由其收取。

然后,2012年12月事情起了变化,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由谢赛凤变更为其母亲方照琴,两年后,新星公司向金中环大厦三套房屋的承租人发函,声明袁尧芬无权代表新星公司行使出租人的权利,并将所出租的房屋5.5万元/平方米价格出售。以此推算,三套房屋的价值近4000万。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并非“遗产”
2014年底,袁尧芬将新星公司、谢赛凤诉上法庭,诉求判令金中环大厦3套房屋所有权归两个女儿,并要求新星公司支付房租60万元及利息等等。

2015年7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2009年签署三方协议来看,金中环大厦3套房的权利人是新星公司,而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股东已不是谢荣轩,且法律上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不能将新星公司的财产当作谢荣轩的遗产处理。

福田法院认为,新星公司确认三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对其而言未获任何对价,性质是将案涉三套房产赠与原告,但并未登记在原告名下。而《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新星公司在2014年向涉案房产承租人发出通知,取消了袁尧芬的权限,将案涉房产的权利收归自己,实际是撤销了赠与。

不服一审判决,两女儿及法定代理人袁尧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传承财富保险不可少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身为人父的谢荣轩对待自己的三个女儿都是相当疼爱的,他是希望三个孩子都能够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所赠与两个私生女的房产因为产权过户手续没有办理,而最终致使愿望落空。

由此可见,财富的传承安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不同的安排工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所以作为企业主的富翁们一定要让懂得财富传承的专业理财师、律师、会计师等在生前将自己的财务安排切实规划好,以防有一天自己离去了,却让自己的亲人因为财产而产生纠纷,损害亲情。

在目前的财富传承工具中,相对于信托、遗嘱等金融或法律工具而言,保险是财富传承中成本最低,私密性最佳,最简单便捷,最可靠的金融工具。被保险人只需要将身故受益人一栏中写明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所占份额即可在离世后实现自己财富传承的意愿。

虽然保险不能完全替代其他传承工具,但是保险却是财富传承中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它还可以应对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实现节税与避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