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诉讼案对加州反SCA-X的意义


祝凱-1377  05/16   13102  
3.8/4 

昨天一个轰动全美的重大新闻就是关于华人教育家赵宇空先生就他发动的针对哈佛大学录取新生中有种族分配歧视行为的行政控诉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 而在首都华盛顿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美国各大主流媒体纷纷竞相报导这个事件,这里不再重复。


其实在赵宇空先生这个行政控诉的同时,还有一个对哈佛大学录取新生中种族分配行为的民事诉讼案正在进行当中。这就是民权人士 Ed Blum 先生策划的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Harvard University一案。


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来讨论这个哈佛大学诉讼案对加州的 SCA-X 法案的意义。


众所周知,2014年加州的SCA-5法案,唤醒了广大对美国政治因为不了解而惧怕和抵触,进而漠不关心甚至退避三舍的华人民众。面对华人文化中教育这个头等大事,面临权益严重受损的加州华人无法再做鸵鸟,纷纷起而抗之,终于成功地让SCA-5胎死腹中。但加州的政治现实是,SCA-X必会在某一时刻卷土重来。


SCA-5 是一个针对加州公立教育系统(特别针对UC系统)的种族肤色歧视法案。哈佛是一所私立大学,那么哈佛大学诉讼案对加州的公立大学和SCA-X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吗?


有人说,哈佛是私校,运用种族肤色来招生法律管不着。这其实是对法律的不了解。


“不得种族歧视”来自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nor shall any State ...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就是 “State”。根据最高法院的释宪案例,运用Equal Protection clause须证明“state action”。虽然字面上这个 “State”只限于各州政府,但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 Due Process clause的释宪,Equal Protection clause也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而同样的“state action”要求,也适用于很多其他的 Bill of Rights 的宪法条款,包括保护“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参见:

http://www.law.cornell.edu/wex/state_action_requirement

这个“state action”的要求本质上是体现美国不能由政府过度干涉私人行为的一种立国精神。但反过来说,100%的私人企业行为,是不受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的限制的。


Equal Protection clause宪法保障是 in the negative,即规定了“什么不能做”,而不是保证“做什么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它画了个圈,圈外的东西是违宪的,圈内的东西不在这个clause 本身上违宪,但不保证不违反其他法律。


而这个圈子是可以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来缩小的,只要立的法本身不违宪。加州的Prop. 209就是一个这样的加州宪法法案,而SCA-5的本质就是把Prop. 209缩小了的圈子再重新还原到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的那个圈子那么大。

1964 年的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中的Title VI 规定:

http://www.justice.gov/crt/about/cor/coord/titlevistat.php

http://www.justice.gov/crt/about/cor/coord/titlevi.php

No person in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r, or national origin, be excluded from participation in, be denied the benefits of, or be subjected to discrimination under any program or activity receiving Federal financial assistance.


所以Title VI 这个联邦法案就把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画的圈子进一步缩小了。也就是说,涉嫌种族肤色歧视的行为,即使不违反美国宪法,也有可能违反Title VI。从来没有人成功挑战说Title VI  违宪。同时,作为联邦法律,Title VItrump 任何和它相矛盾的州立法案,也就是所谓的Federal Preemption


Title VI 进一步定义:

the term ‘program or activity’ and the term ‘program’ mean all of the operations of :

... a college, university, or other postsecondary institution, or a public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哈佛符合这个定义。而它拿了联邦政府的钱,就不能用种族肤色来作为招生的标准。


其实,哈佛诉讼案还有一个同性质的姐妹案,就是 Ed Blum 先生同时发起的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v.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案。而UNC Chapel Hill 是美国最著名的公立大学之一。UNC 一案和哈佛案一样,也是基于Title VI of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那么这两个案子对加州的公立大学和 SCA-X有什么实际意义呢?答案是,如果成功告倒哈佛和UNC (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取证),同时可以设法打到最高法院来做出最终判决(对反种族肤色歧视中主要法律问题的澄清),那么这个判决对加州的公立大学会同样有效,因为加州大学各个分校都有大量来自联邦政府的各种科研经费。实际上,加州大学对联邦经费的依赖程度,远远超过主要靠校友和社会名流私人捐款的哈佛大学。


所以,对于加州而言,哈佛和UNC案例的最终成功可以

(1) Prop. 209之外再加上一个联邦级别的禁止用种族肤色来作为大学入学标准的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在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的那个大圈子里,同时有一个Prop. 209 的较小圈子和一个Title VI 的的较小圈子。伯克利和 UCLA的招生行为,必须同时在这两个较小圈子里才不违法。

(2)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 deter 那些想让 SCA-X 卷土重来的左派议员。这个威慑效果非常有实际意义,因为如果立一个有争议的法案而不能达到任何实际目的(因为Title VI 和哈佛/UNC的案例),同时又要承受很大政治代价,那么很多议员就会三思而行。


所以任何反对SCA-5 / SCA-X的加州民众,都应该来支持 Ed Blum的哈佛诉讼案。


SVCA Foundation (硅谷华人协会基金会) 有幸邀请到 Ed Blum 先生本人和其他反种族肤色入学的重量级人士,包括 Prop. 209 之父Ward Connerly先生,赵宇空先生本人,和UC Berkeley EE系大名鼎鼎的TSMC 前任CTO,同时也是80-20理事的Chenming Hu教授,于五月30日来到硅谷并在下午2-4:30 pm 为广大关心子女入大学的民众举办一场讨论哈佛诉讼案的免费座谈。SVCA Foundation 欢迎大家前来参加讨论。

报名

http://www.tinyurl.com/blum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