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共同受托人的优点、缺点】(祝良律师随笔№ T29)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04 2472【信托:共同受托人的优点、缺点】(祝良律师随笔№ T29)
信托设立人(Settlor)凭信任和信心指定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可以是一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行使信托人的权力,除非信托文件里另有规定,必须有共同信托人的意见一致(PR§15620)。任何一位共同受托人的职位出现空缺时,除非信托文件里另有规定,其余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职责(PR§15621)。共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牵制的关系,就如几匹马拉一辆车,如不往一个方向用力,就会乱套。如果共同受托人无法取得意见一致,只能求助仲裁机构或法院来裁决。
如果一位共同受托人由于在外地不能赶回、疾病或者短期残障等原因不能参与履行共同受托人的职责,其余共同受托人为了避免对信托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就如他们是全部的共同受托人,可以立即履行职责(PR§15622)。在紧急情况下,立即作为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因扯皮不作为延误了救助,造成了损失,他们要承担责任。
如信托文件里指定三人或五人或其它奇数的人作为共同受托人,行使权力时少数服从多数,也是可行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可以避免出现僵局时不得不走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任何一位共同受托人的职位出现空缺造成偶数共同受托人时,是走意见一致的路线,还是增补共同受托人,由信托文件规定。如果信托里没有规定,就走意见一致的路线。
共同受托人制度的优点是透明,可以避免一手遮天和暗箱作业。缺点是由于共同受托人之间的推诿、扯皮、牵制,势必影响决策和执行的效率。为了照顾面子,把很多人拉进共同受托人的小组里,未必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如果信托设立人一定要指定共同受托人,三人最佳,再多了他们就基本上无法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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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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