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的信托】(祝良律师随笔№.T18)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24 2996【不可撤销的信托】(祝良律师随笔№.T18)
任何信托都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委托人(settlor,又称信托人、设立人、立托人)、受托人(trustee)、受益人(beneficiary)和信托财产(trust corpus) 。有人把Trustee翻译为“委托人”,这是概念错误,汉语里讲不通(抓紧改吧)。信托的功能被人吹得天花乱坠,其实可归结为一句话: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入信托,让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并在信托规定的条件下把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委托人在有生之年有权修改的信托,叫可撤销的信托,俗称生前信托。委托人在有生之年无权更改受益人也无权减少信托财产的信托,叫不可撤销的信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委托人一旦把财产转入不可撤销的信托立即产生财产权利的改变和税的后果。例如,母亲设立了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其中受益人是子孙,母亲把百万房产转入这个信托,立即就丧失了对该房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并产生了赠予税(IRC§2501)、隔代转移税(IRC§2601)、信托财产收益的所得税等问题。
可撤销的信托,在委托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之时,就转化为不可撤销的信托。简单地说,到了委托人不能更改自己的生前信托的时候,别人也无权更改它,因而就成了改不了、撤不了的信托。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是可以下令修改信托的。
在可撤销的信托里,由于对信托财产的拥有权被划分为两部分,以委托人的生命终结为界,离世前归委托人,离世后归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担任第一序列的受托人,委托人死后其职责由继任受托人(“备用轮胎”)履行。但在不可撤销的信托里,让委托人同时充当受托人就很不妥。
不可撤销的信托,因设立目的不一样,分为多种,例如:
1. 永久信托—其目的是以委托人缴纳赠与税为代价,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排除在应税总资产(遗产)之外;
2. 人寿保险信托—其目的是把人寿保险收益排除在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之外;
3. 保留部分生前利益的信托—其目的是让委托人在世时仍能享有信托财产衍生出来的部分利益(如:信托收益、年金);
4. 剩余归慈善机构的信托—其目的是规定受益人在时限内享有财产利益,时限之后剩余财产归信托里指定的慈善机构;
5. QTIP 信托—意思是合格的可终止利益的财产信托,其目的是让夫妻之较富裕的一方享受不富裕一方税务优惠,最后一位离世时,遗产分配仍按照较富裕一方的安排;
6. QDOT 信托—意思是合格的家庭关系信托,其目的是让夫妻,如先逝者是美国公民,最后一位离世时,即便不是美国公民,仍可享受其配偶的税务优惠(赠与税、遗产税);
7. 特殊需要信托—其目的是让残疾或年迈受益人既能接受赠与财产,又能保住政府福利;
8. 儿童信托—其目的是用永久信托把保护儿童利益的要件与程序固定下来。
上面讲的几种不可撤销的信托,除了最后两种外,基本上都与联邦税有关,说它们基本上是税务规划的工具,也不算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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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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