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接受与拒绝】(祝良律师随笔№ T27)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03 2638【信托:受托人的接受与拒绝】(祝良律师随笔№ T27)
信托设立人(Settlor),即信托委托人(Trustor),在信托里指定了受托人(Trustee),需要受托人的接受。接受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信托或修改的信托上签字,表示接受任命,或者单独签署一个接受任命的文件(PR§15600(a)(1));二是通过实际地行使信托里规定的受托人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职责,默认其接受(PR§15600(a)(2))。这个默认接受规则是为了阻止“受托人”接过担子,干了一阵子后撂挑子。
在生前信托里,即可撤销的信托里,委托人通常也是初始的受托人,他在信托文件上的签字,既代表委托人,又代表受托人,因而不存在是否接受任命的问题。如果修改信托时把初始信托人换成了别人,那么被任命为受托人的人必须接受任命,才能行使受托人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信托(包括修改的信托)里被任命为受托人的人,如不愿意接受任命,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接受任命(PR§15601(a))。如果信托文件(包括修改的信托)上有他需要签字表示接受任命的地方,他可以拒绝签字,决绝行使受托人的权力,决绝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信托文件上没有他需要签字的地方,在他获知任命后的合理时间里,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他不接受任命(PR§15601(b)。拒绝接受任命的人对他拒绝的信托或修改的信托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PR§15601(c)。
信托里被任命为受托人的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信托财产采取必要行动而不接受任命,但他必须在采取行动后的合理时间里,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他不接受任命,或者如果委托人过世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则告知受益人他不接受任命。不论发生什么紧急情况,法律并不要求尚未接受任命的人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接受任命,就没有义务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保护信托财产的行动(PR§15600(b))。情归情,理归理,但法不逼人。
信托人履行其职责,不需要交保,除非有如下情况发生:(1)信托文件里明文规定受托人必须交保;(2)信托文件里规定不需要交保,但法院认定交保是保护受益人利益所必需的;或者(3)信托里没有被任命为受托人的人被法院指定为信托的受托人(PR§15602(a))。在第(1)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免除信托里规定的交保要件,减少、增加或者退还保金,或者用一种担保代替另一种担保。但在第(3)种情况下,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不可以免除被任命受托人的交保要件。怎样才算令人信服的理由呢?信托的全部已成年的受益人一致要求法院免除法院任命的这位受托人的交保条件,就算是令人信服的理由(PR§15602(b))。
如果交保是必须的,相关文件必须递交法院并送达相关各方。除非信托文件或者法院另有规定,交保的开销由信托支付(PR§15602(d))。如果受托人是专业的信托公司,不论信托里是否要求它交保,它不需要交保(PR§15602(e))。
有些情况下,受益人或者利益相关方会质疑受托人的身份和权威。受托人可请求法院出具一个受托人身份的证明。只要法院记录显示受托人的职位是空缺的,法院可以出证明,受托人是经合法任命的、信托的执行受托人(PR§1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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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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