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对应酌情处理权的义务】(祝良律师随笔№ T38)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13 2476【信托:对应酌情处理权的义务】(祝良律师随笔№ T38)
酌情处理权,又称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权力。它不是必行的权力,或者即便是必行的,行使的时间、方式或范围也是由持权人自己说了算的。一般说来,信托的受托人的酌情处理权并不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其行使必须是合理的,即必须符合合理性标准(PR§16080)。
即便信托文件授予受托人“绝对的”、“唯一的”或者“不受约束的”酌情处理权,受托人仍需要遵守信托原则,不得恶意行事,或者无视信托的目的而为所欲为((PR§16081(a))。
即便信托设立人使用了“绝对的”、“唯一的”或者“不受约束的”术语,如果信托允许某位受益人以个人名义、受托人名义或者共同受托人名义行使酌情处理权,按照某种标准分配信托财产的收入或本金给他自己或者为了他的利益而分配信托财产的收入或本金,那么他必须按照该标准合理地行使权力 ((PR§16081(b))。
如果信托允许某位受益人以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名义行使酌情处理权,按照某种标准分配信托财产的收入或本金给他自己或者为了他的利益而分配信托财产的收入或本金,那么他行使权力时只可以在他的健康、教育、赡养、维持方面给自己优惠,除非信托设立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授予他更大的权力((PR§16081(c))。但这个规则不适用可撤销信托的设立人所持有的权力,也不适用信托设立人的配偶在已经享受了婚姻减税优惠的情况下作为受托人所持有的权力。
除非信托文件里另有规定,有权指定或分配信托财产的收入或本金给别人的人,或者作为个人,或者作为受托人,不可以用他的权力来免除他自己的法定义务(PR§1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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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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