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指定与补缺】(祝良律师随笔№ T31)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2/06 2492【信托:受托人的指定与补缺】(祝良律师随笔№ T31)
如果在某个时间点上,信托没有了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的位置出现了空缺而且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这个缺位必须补上,那么缺位应按如下规则补上(PR§15660):
其一,信托文件里有规定的,按照信托文件里规定的办法任命一位受托人,把缺位补上。在普通的生前信托里,规定三到四层的候补受托人,基本上可以避免让法院指定继任受托人的情形。例如:初始受托人亡故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时,甲充当继任受托人;甲由于健康、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乙充当继任受托人;乙由于健康、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丙充当继任受托人;丙由于健康、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丁充当继任受托人。四层候补受托人都不能完成嘱托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其二,如果无法按照信托文件里的规定补缺,由愿意接受任命的信托公司充当受托人,如果如下已成年的受益人同意的话:(1)正在接受信托收入或者有权接受信托收入的受益人;(2)如果在受益人同意时信托终止,有权接受信托本金的受益人。这里,如果某位受益人有财产托管人,托管人可以代表受益人对继任受托人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无需事先获得法院批准。受益人的代理人,如果给其代理人的授权书里有明确的授权的话,可以代表受益人对继任受托人的任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其三,按照上列办法仍无法补缺时,任何利益相关方或者信托文件里提到的任何层次上的继任受托人都可以往法院递交§17200申请,让法院酌情指定一位受托人补缺。如果信托文件里规定不止一位受托人,法院可以指定原来数目的或者少于原来数目的受托人。在指定受托人时,法院会酌情考虑14岁以上受益人的提名。
如果县政府的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已参与了某个信托的事务,法院可以指定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充当继任受托人,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PR§15660.5(a)):
(1)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不可以被指定为受托人,除非(i)法院已质询过,别无其他有资格的人愿意充当受托人,或者(ii)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或其代表同意充当受托人。
(2)公共管理人不可以被指定为受托人,除非(i)在指定之时而且根据信托文件,整个信托处于立即分配阶段;或者(ii)公共管理人或其代表同意充当受托人。
(3)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不可以被指定为共同受托人,除非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或其代表同意充当共同受托人。
(4)未经听证,又没有通知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或其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可以指定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为一般受托人。
(5)如果没有预先收到听证通知,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不可以被指定为临时受托人。法院无权免掉听证通知,但可以酌情缩短通知时间。
如果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同意被指定为受托人,他必须在听证后的两个法院工作日内把书面的同意证明递给法院。如果收到听证通知后,公共管理人书面通知了法院他无法提供妥当地履行受托人职责所需要的服务水准,法院就不可以任命他为受托人。如果公共管理人没有收到听证通知就被指定为受托人,那么他请辞的最好理由是尽快书面通知法院他无法提供妥当地履行受托人职责所需要的服务水准(PR§15660.5(b))。被指定为受托人的公共监护人或公共管理人需要往法院缴付保金PR§15660.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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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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