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訴訟:受托人怎樣得解脫(1)】(祝良律師隨筆№ T19)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27 2670【信托訴訟:受托人怎樣得解脫(1)】(祝良律師隨筆№ T19)
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的律師經常威脅受托人(Trustee):“你違反了信托。你必須承擔責任!”有些情況下,這種威脅完全是放空炮。例如:(a)受益人的訴求過了時效;(b)受益人以書面同意的方式放棄了訴求;(c)法院先前裁決過受益人的訴求不成立;(d)受益人接受了受托人的報告,且無異議。
關於最後一項(即(d)),規則是這樣的:(1)如果受托人向受益人提交了臨時賬務報告、最終的賬務報告或者其它的財務報告,如果受益人在報告裏適當地披露了受益人有針對受托人的違反信托的訴求,又如果受益人未能在收到報告的三年內起訴受托人,那麽這位受益人就不可以起訴受托人了。也就是說,收到報告滿三年之日,這位受益人的訴求就自然蒸發了。怎樣才算是“適當地披露”呢?這裏有兩個標準:一是報告裏披露了足夠的信息,以便受益人由此而知她可以追究受托人違反信托的責任;二是,報告裏披露了足夠的信息,以便受益人從中順藤摸瓜,查到她有針對受托人的違反信托的訴求(PR§16460(a)(1))。技巧在二,因為很多受益人懶得去“順藤摸瓜”。
(2)如果受托人向受益人提交的臨時賬務報告、最終的賬務報告或者其它的財務報告沒有適當地披露受益人有針對受托人的違反信托的訴求,或者受托人根本就沒有向受益人提交過什麽報告,又如果受益人未能在發現其訴求或者理應發現其訴求的三年內起訴受托人,那麽這位受益人就不可以起訴受托人了(PR§16460(a)(2))。難點在“理應發現”— 如果書面證據無法建立最遲在某年某月某日她理應發現她可以告她爹(如果她爹是受托人)違反信托,就只能在取證時(deposition)從她嘴裏挖出證詞:原來她在三年多之前就知道她可以告她爹了!現在告太遲了!
怎樣才算受益人收到了報告呢? 這有三種情況:其一,如果受益人是有能力理解什麽是財務報告或報賬的成年人(不需要很聰明, 更不需要有什麽學歷),那麽把財務報告或報賬送到她手裏,就算她收到了,但經由郵寄、傳真、電郵、短信、微信的傳達,則不算;
其二,如果受益人是沒有足夠能力理解什麽是財務報告或報賬的成年人(例如有智障者、精神病患者),那麽這位受益人的個人代表(例如監護人)收到了財務報告或報賬(不論個人送達還是經由郵寄、傳真、電郵、短信、微信的傳達),就算作她收到了;
其三,如果受益人是兒童,那麽這位受益人的監護人收到了財務報告或報賬(不論個人送達還是經由郵寄、傳真、電郵、短信、微信的傳達),就算作她收到了。如果她沒有監護人,她的父親或母親收到了,就算作她收到了,如果她父親或母親在這件事上沒有利益沖突的話。如果她父親或母親是受托人(Trustee),利益沖突就不言而喻了(PR§1646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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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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