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之修改、撤销与终止】(祝良律师随笔№.T07)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2/31 1837【信托之修改、撤销与终止】(祝良律师随笔№.T07)
很多信托人履行完职责之后,不知道如何终止一个信托。我把与信托终止有关的问题集中起来,一并回答。
与合同相似,生前信托可以按照协议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终止。一个信托,除非它有不可撤销的具体规定,它就是可撤销的(继承法§15400)。信托设立人(Settlor)即委托人 (Trustor)有权修改或撤销其可撤销的信托(§15402)。修改生前信托,即更新生前信托的一部分内容,可由原来起草信托的律师做,也可由其他懂行的律师处理。甚至可由信托设立人自己做,如果他做的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要件的话。
可撤销的信托的撤销方式有二:(1)信托里规定的撤销方式;或者(2)信托设立人或者其他有权撤销信托的人签署的撤销信托的书面文件(但不可用遗嘱撤销信托),在信托设立人或者其他有权撤销信托的人的有生之年,送达给受托人,但若信托里规定了唯一的撤销方式,则必须遵从信托规定(§15401(a))。如果信托设立人不止一位,那么每一位设立人只有权撤销他有权处置的那部分;但如果两位设立人是夫妻,那么任何一位可撤销有关其单独财产和共同财产的那部分(继承法§15401(b)(1);婚姻法§761)。一位信托设立人可以把自己的那部分撤销信托的权力授予另一设立人(不论是否夫妻)去执行(§15401(b)(2))。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信托设立人不可以用授权书(POA)的形式把修改、撤销信托的权力授予外人(非设立人)去执行(§15401(c))。
信托设立人过世后,其信托自动成为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信托的全部受益人一致同意,可向法院递交申请,撤销或终止信托(§15403(a))。但是,如果保留这个信托是实现信托的重要目的所必需的,那么就不可以修改或终止这个信托,除非法院实施自由裁量权,认定修改或终止这个信托的益处高于实现信托的重要目的的益处。此外,如果信托里有某种合法的限制,例如接受信托财产的年龄限制或者防止年轻受益人挥霍的其他条款,那么信托不可以终止,除非法院认定有终止这个信托的正当理由(§15403(b))。如果信托里规定了将信托财产的本金分配给“继承人”或“近亲”或类似名称的适用无遗嘱接受规则的一类受益人,法院可以将修改或终止信托所必需的那一类受益人的同意局限在那一类受益人中在此情况下最有可能得到信托财产的受益人的同意(§15403(c))。在确定修改或终止信托所必需的那一类受益人的同意时,关于某人生育能力的推定是可推翻的(§15406)。
信托设立人在世时可以修改或终止不可撤销的信托。加州继承法§15404规定:经信托设立人与全部受益人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信托,无需经过法院批准(§15404(a))。如果有任何受益人不同意修改或终止信托,经其他受益人申请并有信托设立人的同意,法院可以修改或者部分终止信托,但法院要权衡申请人要求的修改或终止是否损害反对者的根本利益(§15404(b))。如果信托里规定了将信托财产的本金分配给“继承人”或“近亲”或类似名称的适用无遗嘱接受规则的一类受益人,法院可以将修改或终止信托所必需的那一类受益人的同意局限在那一类受益人中在此情况下最有可能得到信托财产的受益人的同意(§15404(c))。在确定修改或终止信托所必需的那一类受益人的同意时,关于某人生育能力的推定是可推翻的(§15406)。
上述有关受益人同意的部分(§15403-15404),如果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例如智障、未成年或未出生,其同意可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之(§15405)。监护人是否同意修改或撤销信托,要基于该受益人家庭的在世成员的一般家庭利益。
加州继承法§15407规定:发生如下五种情况之一时,信托随即终止:(1)信托规定的终止时间到期;(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3)信托目的已变得不合法;(4)信托目的已变得不可能实现;或者(5)信托已被撤销。信托终止之后,受托人仍有合理而必要的权力完成信托的收尾事项,例如报税等。
信托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经济原因向法院提出终止信托的申请。如果信托财产本金的合理市价相对于管理成本而言已经变得如此之低,以致按照信托现有条款继续执行信托将阻止或严重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法院将以尽量符合信托设立人原意的方式,下令终止信托,修改信托,或者指定新的受托人(§15408(a))。如果信托财产本金不超过5万美元,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15408(b))。即便信托里有限制受益人权益转让的条款,也不影响以上述经济原因修改或终止信托(§15408(c))。
信托受托人或受益人可以情势变更原因向法院提出终止信托的申请。如果出现了信托设立人在设立之时不知道的或者未预料到的情况,以致按照信托条款继续执行信托将阻止或严重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法院可以下令终止信托,或者下令修改信托的管理条款或分配条款,或者必要时,命令受托人做信托未授权的甚至是信托禁止的事项(§15409(a))。如果信托里有限制受益人权益转让的条款,法院在裁定是否修改或终止信托时应该考虑这个因素,但不排除仅以这个因素酌情做出修改或终止信托的裁定(§15409(b))。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处置要遵循如下原则:其一,如果信托是由信托设立人撤销的,处置信托财产的优先次序是:依设立人的指示为先,信托文件规定次之,既无指示又无规定的情况下,转回设立人本人或者转入其名下的资产(§15410(a));其次,如果信托是由信托设立人之外的有撤销权的人撤销的,处置信托财产的优先次序是: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先,行使撤销权的人的指示次之,既无指示又无规定的情况下,转给行使撤销权的人,或者转入其名下的资产(§15410(b));其三,如果信托是经信托设立人和全部受益人一致同意撤销的,信托财产之处置依其协议(§15410(c));其四,如果在信托财产本金不超过5万美元的情况下,信托是由受托人终止的(§15408(b)),那么受托人将以尽量符合信托设立人原意的方式处置信托财产,不需要法院批准(§15410(e));其五,其他情况下,信托财产的处置依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依从法院所做的尽可能符合信托设立人原意的指示(§15410(d))。
正常情况下,信托设立人去世后,受托人按照信托的规定处置信托财产。他要按继承法§16500-16504规定的程序,把分配方案通知各位受益人。如无异议,即执行分配。分配完毕,信托即告终止。
**【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
Copyright © 2019
大易律师事务所
DAHYEE LAW GROUP
San Jose Office
97 E. Brokaw Rd., Ste 310G
San Jose, CA 95112
(408) 329-7562 (中文)
(408) 359-5915 (English)
*
Pleasanton Office:
5776 Stoneridge Mall Rd., Suite 288
Pleasanton, CA 94588
(925) 478-3968 (中文)
(925) 304-6532 (English)
*
WeChat微信: US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