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诺信托与赤脚夫人之悲哀(1/2)】(祝良律师随笔№.T52)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2/02 1967【梅诺信托与赤脚夫人之悲哀(1/2)】(祝良律师随笔№.T52)
前面我介绍了信托诉讼的基本规则。今天我和大家分享一个十分有趣的案子。主角Joan Mauri Barefoot,姓赤脚,名琼茉莉,以下简称赤脚夫人。赤脚夫人原来不姓赤脚,赤脚是其丈夫的姓。嫁给了姓赤脚的丈夫后,她的生活越来越不顺,后来坎坷到了赤脚的地步。其命运走向如何,要看加州最高法院明年的结论了。
一、赤脚夫人之被踢出局
子女争夺遗产,无所不用其极。
赤脚夫人是她妈妈琼李梅诺(Joan Lee Maynord)的6个孩子之一。琼李梅诺是优胜美地那一带的地产经纪。她和丈夫鲍勃梅诺婚前都喜欢往死里喝,是逢酒必喝、每喝必醉、每醉必一塌糊涂那种的。后来觉醒了,二人买了一块地,从1978年开始营建戒酒戒毒康复中心。没想到这一行让他们的财富剧增。1986年二人设立了一个家庭信托,下称梅诺信托。丈夫于1993年去世后,琼李梅诺担任唯一的受托人。梅诺信托自设立后更新了很多次。仅2013到2016年那4年里,就修订了8次(即第17-24次修订)。第24次修订是梅诺信托的最后版本。
在第16次修改的信托里,赤脚夫人既是受益人,也是继任受托人。作为受益人,妈妈去世后,她会分到相当一部分信托财产。作为继任受托人,妈妈去世后,她就成为受托人,参与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但是,她作为受益人和继任受托人的资格,从第17次修订的信托里就被抹去了,也就是说,妈妈去世后,她既不能参与信托管理,信托财产的分配也没有她的份儿。2016年琼李梅诺去世后,赤脚夫人发现遗产梦灰飞烟灭了,遂把姐妹告上了法庭(注:应诉方是赤脚夫人的两个姐妹,一是取代赤脚夫人担任继任受托人的Shana Wren,另一位是Jana Jennings。琼李梅诺的6个子女中有1位在她之前去世,另两位与这场官司无关。)
在其§17200申请里,赤脚夫人主张梅诺信托的第17-24次修订是无效的,理由有三:其一,琼李梅诺从2013年开始已神志不清,缺乏修改信托所必需的思维能力;其二,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对琼李梅诺产生了不当影响,致使赤脚夫人丧失了继承权;其三,应诉讼方有欺诈行为。关于其起诉资格,赤脚夫人主张她是梅诺遗产及其信托管理的利益相关者,因为她是梅诺的女儿而且在第17-24次修订之前她是继任受托人和受益人。
应诉方依据§17200-17202递交了应诉状并同时提出了撤诉请求。其撤诉请求的理由之一是赤脚夫人没有起诉资格,因为她既不是梅诺信托最后版本(第24次修订)的受托人,也不是受益人。赤脚夫人反对应诉方的撤诉请求,重申她是梅诺信托第16次修订本的受益人,第17-24次修订是无效的。初审法院认为,加州继承法§17200的规定很明确:关于信托之内部事务或者确定信托是否存在的争议,提出诉讼的申请人可以是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按照梅诺信托之最后版本,赤脚夫人既不是受托人也不是受益人,因而没有起诉资格。赤脚夫人不服,上诉到加州第五上诉法院。
二、出局不是终局?
2018年8月,上诉法院根据上诉方(赤脚夫人)和被上诉方(原应诉方)的文书做出了裁定:赤脚夫人败诉,对方在上诉阶段的律师费和诉讼开销由赤脚夫人承担。赤脚夫人越发不服,遂于2018年10月上诉到加州最高法院。终审结论,预计在2020年的6-10月份公布。
在我介绍最高法院的战况之前,先介绍一下第五上诉法院的分析。上诉法院大法官们的做法是先铺陈规则,后庖丁解牛。
加州继承法§17200(a)规定:“除§15800规定者外,信托的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本章之规定处理有关该信托内部事务之争段或确定该信托之是否存在。”继承法§24(c)规定,信托之受益人是指“赠予性财产转移之对象”,而且“有现今或未来之利益,不论该利益已归属或附有条件。”
“转入了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的财产被认为是信托设立人有生之年之财产。因此,受益人在该财产中的利益‘只不过是潜在的’而且是‘随信托设立人变卦而立即蒸发掉的。’”Giraldin (2012)55 Cal.4th 1058, 1065-1066。除了明确地把信托设定为不可撤销的,设立人在有生之年可以随时撤销其信托。他可以遵从信托里规定的撤销方法,也可以把他签署的撤销信托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受托人,撤销即可生效(§§15400-15401)。
上诉法院把诉讼资格问题,特别是涉及依据法规起诉的资格问题,当作新案处理,即不考虑初审法院的分析。Babbit (2016) 246 Cal.App.4th 1135, 1143。
赤脚夫人主张她有起诉资格因为她是信托旧版本的受益人和受托人。上诉法院认为她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她有资格向法院提交§17200申请。在解释法规时,“我们从法规的平白语言出发,参照上下文,赋予法律条文以普通、平常的词义,因为立法者在颁布法律时采用的语言通常是立法意图的最可靠的表示。如果法规语言不存在模糊不清,则以其平白意义为准。在解释具体条文时,我们的任务是选定这样的释义,即:最贴近立法者的明显意图,促进而非违背法规的一般目的,而且要避免导致不合理、不实际、随意性结果的解释。” Poole (2015) 61 Cal.4th 1378, 1384-1385。
§17200的平白语言很清楚,只有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才可以递交申请。法规把“受益人”定义为通过信托之赠与性财产转移接受当前或未来利益的人,不论该利益已归属或附有条件。在梅诺信托最后版本(第24次修订)里,赤脚夫人被明确地取消了继承,既非受益人,也未被委任为受托人。因此,她没有资格以§17200申请攻击梅诺信托。
为避免以上结论,赤脚夫人辩称:她的申请实际上是源于梅诺信托第16次修订,其中她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有未来利益,而且被委任为受托人。即便第17-24次修订是有效的,由于她主张它们是无效的,初审法院在诉讼的早期推定应诉方在实质问题上胜诉,是不妥当的。上诉法院不认同。
上诉法院认为,信托管理事务本应加快处理,不受司法干预(§17209),但赤脚夫人启动了§17200申请,即继承法上设立的专门用来解决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某些争端的特别诉讼。针对受托人的关于信托文书是否有效的民事诉讼渠道是现成的,而且民事诉讼渠道并不受§17200所排斥(Lintz v. Lintz (2014) 222 Cal. App.4th 1346,1349-1350,1358)。况且,赤脚夫人在其§17200申请中承认梅诺信托主文件的最后版本包含在第24次修订之中,并要求撤销那些修订的条款。沿着这个方向推理,赤脚夫人的§17200申请并非为了解决有关梅诺信托之第16次修订的内部事务的争端。诚然,若不存在一个司法决定宣布后来的诸修订无效,第16次修订就不再是有效的信托文件。但赤脚夫人没有聚焦修订无效性的问题,相反,她却挑战第24次修订的内部事务问题,意在推翻其中的指示,原因是那些指示之提出与神志不清、欺骗和不当影响有关。
上诉法院认为,赤脚夫人用来支持其§17200申请的多个判例并无说服力。§17200的平白语言显示,只有信托最新版本里的受益人和受托人才有资格请求法院审议该信托的内部事务。由于生前信托里的任何未来利益将在信托设立人改变主意的瞬间而灭失,现在若敞开门让那些已不在信托最新版本里的人 ——特别是在他们如认为信托修订有问题另有救济渠道的情况下——来挑战信托的内部运作,是不很谨慎的做法。
根据以上逻辑,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赤脚夫人一怒之下,上诉到了加州最高法院。(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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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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