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贡献与偿还】(祝良律师随笔№. 20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0/14 1692【离婚诉讼:贡献与偿还】(祝良律师随笔№. 205)
夫妻亲,明算账。算不明白,烦恼生。算得太清,爱生恨。为了避免烦恼和憎恨,你必须了解规则。关于贡献与偿还,婚姻法上有5个规则:
1、一方单独财产对购买共同财产的贡献和对另一方单独财产的贡献(FC§2640)。这里所说的贡献仅限于:买屋头期款(预付金)、改建开销、用来降低贷款本金的垫款。也就是说,还贷的利息部分、物业维护开销、保险、物业税(地税)不在偿还之列(FC§2640(a))。
1994年之前的老规则是:婚姻期间,一方用单独财产参与购买共同财产,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明确地指出将来共同财产要偿还贡献方的单独财产,那么贡献方的那部分单独财产,就算作赠予,消融于共同财产(Lucas (1981) 27 Cal. 3d 808)。
1994年1月1日生效的FC§2640确立了新的规则:除非贡献方签署了书面弃权书或者有类似效力的文件,离婚时,贡献方有权要求共同财产偿还其贡献(FC§2640(b))。
一方单独财产对另一方购置单独财产的贡献,除非有符合法律要求(FC§850)的财产转性的文件或类似的弃权,离婚时,贡献方有权要求共同财产偿还其贡献。但偿还仅限于本金,不能包括利息和按照财产价值变化所做的调整,而且不能超过分割时的财产总值(FC§2640(c))。
婚姻期间一方同意用共同财产来帮助改善另一方的单独财产,并不意味着双方同意把这部分贡献当作礼物。离婚时,接受帮助的一方应补偿共同财产(Allen (2002) 96 Cal. App. 4th 497)。
2、共同财产对一方教育、培训、执照的贡献(FC§2641)。婚姻期间,为了把日子过好,资助一方接受教育、培训、考取执照,提高挣钱能力,是很自然的事情。到了离婚的时候,学历、执照等不是共同财产,不在分割之列,但共同财产对受教育一方的投入,尚未获得应有的回报,因而受教育一方应该给共同财产合理的补偿。这是婚姻法§2641确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
教育贷款是要计利息的。同理,受教育一方给共同财产的补偿也包括法定利息,从资助发生那年的结束起算。如果靠贷款来资助一方接受教育、培训、考取执照,那么在离婚时,该贷款不能按照共同债务来分割,而是分派给受教育一方承担还贷责任(FC§2641(b))。
教育、培训、执照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受教育一方已经完成的项目是否实质性地提高了他(她)的收入能力。如果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例如学业尚未结束,那么法院就不能得出该学业让受教育方收入能力有实质性提高这样的结论(Graham (2003) 109 Cal App.4th 1321)。
受教育一方对共同财产的补偿,或者还贷责任的分派,要合理地调整或减少,以免显失公平。什么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受教育一方的偿还额呢?
第一,婚姻共同体已从受教育一方的教育、培训,或者已从给受教育一方的教育贷款,获得了实质性的益处。这个标准十分模糊,各家情况不一,很难衡量。怎么办?立法者就设立了一个死板的一刀切的假定:离婚诉讼启动之前,婚姻共同体从受教育一方的教育、培训获益少于十年的,就假定婚姻共同体尚未获得实质性的益处;相反,超过十年的,就假定婚姻共同体获得了实质性的益处(FC§2641(c)(1))。
第二,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教育、培训也有类似、近似的贡献,那么二者可以对冲或抵消(FC§2641(c)(2))。
第三,受教育一方是挣钱能力较低的一方。由于共同财产对其教育、培训的贡献,其收入能力有所提高,减少了他(她)对另一方的依赖,因而间接地减少了另一方对他(她)的赡养义务(FC§2641(c)(3))。
但是,以上原则仅适用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共同债务的分配,即按照以上三个指标调整一方对共同财产的补偿或者一方的还贷责任,不影响配偶赡养费、孩子抚养费的计算(FC§2641(d))。此外,如果双方另有协议,那么法院依协议处理。
3、分居之后、庭审之前偿付的债务(FC§2626)。分居之后,不论用共同财产还是用一方的单独财产来偿付另一方的债务,离婚法院有权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裁定补偿问题。也就是说,法官可酌情裁定。一对夫妻结婚20多年,男方服役期间挣得一份不错的退休金和累积的假期。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因猥亵不满14岁的儿童被军事法庭定罪,并被开除军籍,其退休金、假期等福利也被剥夺。女方要求离婚法院裁决男方对共同财产予以补偿。法院裁定男方的退休金是共同财产,其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退休金被取消,因而男方应补偿共同财产。男方上诉,但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Beltran (1986) 183 Cal. App. 3d 292)。
4、一方的单独财产用于偿付另一方的债务(FC§914)。如果一方对配偶婚内产生的债务有偿还责任(例如配偶为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那么可用这一方的单独财产来偿付债务。但是,如果在偿付债务之时,还有共同财产可用或者配偶还有单独财产可用,那么用单独财产偿债的这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补偿的限度是在偿付债务之时共同财产或者配偶单独财产可用于偿债的额度(FC§914(b))。
例如,如果丈夫出差期间,妻子欠了3万美元债务,丈夫后来偿付这笔债务时共同账户上还有1万美元、妻子个人账户上还有5千美元,那么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偿还丈夫1万美元、妻子应偿还丈夫5千美元。
5、有单独财产但从共同财产支付上一个婚姻抚养费的问题(FC§915)。上一个婚姻产生的配偶赡养费、儿女抚养费,相当于本次婚姻的婚前债务。如果欠债的一方自己有单独财产留着不用,但用共同财产来偿付,那么在离婚时,欠债的一方应补偿共同财产,补偿的限度不超过共同财产用于偿债的额度(FC§9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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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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