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财产增值的分摊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63)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10/03 1856【离婚诉讼:财产增值的分摊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63)
在离婚诉讼里,所谓的分摊问题,是指在一项单独的财产里既有个人单独财产成分又有共同财产成分的情况下,如何确认二者在增值部分的比例或者份额。
关于婚姻期间地产增值的分摊,有两种情况需要分别对待。如果地产在两个人的名下,一方单独财产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偿还单独财产(FC§2640)。如果房产在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财产对该单独财产有贡献,那么离婚时,共同财产应按照本金的贡献比例分享其增值,但用于支付利息、地税、保险的那部分贡献则则不计在内(Moore(1980)28 Cal.3d 366)。
关于婚姻期间生意增值的分摊,过去一百多年里,加州判例法提炼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是Pereira(1909),另一个是Van Camp(1921)。
Pereira方法的大致意思是,生意的增值,减去单独财产的合理回报,剩余部分归共同财产。先要确定结婚时的估值和分居时的估值,二者之差,就是婚姻期间生意的增值。如果增值部分高于按照结婚时的价值计算的合理回报,又如果增值部分主要归功于生意管理者的贡献,那么超出合理回报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那么,怎样确定合理回报呢?这里没有现成的公式,可参考的因素有长期投资的回报率、相似生意期望的回报率。如果没有支持性证据,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举个例子,结婚时女方拥有一个美容店,价值是10万美元,分居时价值是35万美元,婚期是10年,按照10%的简单利率计算女方的长期投资回报是10万x10%
x10年即10万美元,那么离婚时女方的单独财产利益是20万美元(10万本金加10万投资回报),共同财产利益是15万美元。
Van Camp方法的大致意思是,如果婚姻共同体已从一方的单独财产生意中获得了合理回报,那么生意的增值,减去婚姻共同体的合理回报,剩余部分归单独财产。
Van Camp方法主要适用于婚姻共同体参与了作为一方单独财产的婚前已有的生意,但这个生意的增值却主要归功于其单独财产的性质,而不是其努力。例如男方的婚前财产是资本密集型的,而且婚姻期间男方已从生意领取了一份合理的工资,那么离婚时,生意的增值扣除男方工资后的剩余部分仍归单独财产。
这两个方法可适用于同一个案子的不同时段里生意增值的分摊(Brandes (2015) 239 Cal. App4th 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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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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