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配偶赡养费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70)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9/2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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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配偶赡养费问题】(祝良律师随笔№. 870


离婚诉讼中,法院可根据夫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令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时段、一定数额的赡养费(FC§4330)。但在衡量赡养之多少时,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支持方(即有义务支付赡养费的一方)有无支付能力。如果支持方没有支付能力,你受的冤屈再大,法院也帮不上你。其次考虑的因素才是婚姻法§4320所列的其他因素(见【离婚诉讼:临时配偶赡养费问题】随笔№.876)。


支持方的收入是§4320所列诸因素中的一个。但若法院只看收入一项而忽略§4320所列的其他因素,就是错误的(Zywiciel (2000) 83 Cal. App.4th 1078)。正常情况下,配偶赡养费的计算遵循州法确立的指导规则。但有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偏离州指导规则,做适当调整。下面是过去20年判例法确立的一些规则。


有些案子既有配偶赡养费问题,也有孩子抚养费问题。这些混合型案子的适用规则和纯粹的配偶赡养费案子的适用规则有所不同。在混合型案子里,如支持方(通常是男方)有很多财产但收入不多,法院可以裁定高于收入数额的配偶赡养费和孩子抚养费(Guigne (2002) 97 Cal. App.4th 1353)。


支持方的父母或其他亲戚没有义务替支付方支付赡养费。即便支持方的父母偶尔给儿子钱,计算在赡养费时不可以包含这部分赠予 Schulze (1997) 60 Cal. App.4th 519)。但父母定期(例如每年)给的赠予可以计算在内(Williamson (2014) 226 Cal. App.4th 1303)。

支持方的推算收入能力可以计入赡养费。法院考虑是否有谨慎的理财计划,是否有合理而现实的职业目标(Schafer (1999) 69 Cal. App.4th 801)。


被支持方的收入能力也是影响赡养费的一个因素。法院可以令被支持方接受职业能力鉴定,根据其年龄、健康、学历、技能、工作经历、当前的雇佣机会等,评估其获得工作的能力(FC§43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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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DC)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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