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诉讼:树惹的麻烦】(祝良律师随笔№.RE05)
LEON JEW 祝良律师-1369 01/09 2157【地产诉讼:树惹的麻烦】(祝良律师随笔№.RE05)
树是人类的必要资源,是家园的组成部分。树不会走,但树根、树干、树枝、树叶快乐地长,有时会干扰某些人对其地产的合法使用与享受,例如树根钻坏了邻居家的地基,树干挤歪了两家间的栅栏,树枝遮挡了邻居的阳光,树叶覆盖了邻居家的太阳能光电板,等等。权利受到了侵犯,吃亏的一方就要求解决问题。和平协商解决不了的,就只能寻求别的途径。地球上的某些地方,争端解决不了的,就吵架、骂街、打架、打群架、动刀、动抢、放火、杀人,或者找关系找官僚以上欺下,甚至动用军警,仇恨越结越深,影响几代、十几代人。但在接受了现代文明的社区,争端解决不了的,按照程序,到法院打官司。
打官司就要花钱。加州人民任性,打官司不在乎钱。和地界争议、停车争议、噪音争议、异味争议一样,涉及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麻烦是树惹出来的,就要找这棵树的主人算账。不管树根从哪里钻出来的,不管树枝子伸到哪里去了,不管树叶子落到哪里了,树干长在哪里,树就属于树之所在地的主人(加州民法典§833)。如果一棵树是种在地界上用作划界标志的,那么它属于与其相连地块的主人共同拥有(§834),任何一方对这棵树的整体有同等的所有权(Scarborough v. Woodill, 1907)。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移除这棵树,也不可砍掉伸进自己地里的树枝(如果这样做会损害各方在这棵树里的共同财产利益的话)。
邻居家的树枝延伸到你家的院子里,对你的生活产生了滋扰,你可以要求把产生滋扰的树枝剪除,但你不可以未经邻居同意到人家家里剪树。举一个经典例子:邻居家高大橡树的大树枝,高出地面40英尺,有三根伸入原告院子25英尺。树干离地面约14英尺处有一个大窟窿,给人微风轻拂、朽木欲倒之感。先前有一根掉落的树枝砸破了原告的车库和围栏;碎小树枝经常落到屋顶上,噼里啪啦地响。有一次原告的家人差点被一根掉落的树枝击中。原告担心被树枝砸到,不敢把婴儿放在院子里的露台上。法院裁定:为减轻滋扰,被告仅须剪除悬垂的树枝(Bonde v. Bishop, 1952)。1994年以后的判例法(Booska v Patel ,1994) 倾向于不允许地产主人自作主张剪除邻家的树伸过来的树枝。
你家的树挡了邻居家的阳光、空气、视线,那家伙过来敲门,吹胡子瞪眼,威胁说:你不把树砍了,就法院见(黑的、白的、半黑不白的、叽里咕噜的,都乐干此事)。遇此情景,基本上可以让大黄狗出面伺候。普通法没有给他们阳光权、空气权、视线权,因为这三样太普通了,动物都不敢独占。买了房产,不等于房主也获得了与房产相接的阳光、星光和空气的所有权(Haehlen v. Wilson, 1936)。假如你家的树挡了我窗口的视线或者空气流通,让我郁闷,让我的房价下跌,除非我能证明你的恶意,我若告你“滋扰”,和闭着眼撞墙无异,自讨苦吃
(Sher v. Leiderman, 1986)。但是,契约自由是受尊重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你授予我视线权,例如你同意不让你家树枝遮挡我看云的窗口,你就不能剥夺我的权利。此外,加州越来越多的城市有地方立法,规范因树枝增长遮挡了居民视线后恢复视线的程序。但政府并不鼓励为了视线而砍树。换言之,树对众人的共同利益比个别人的视觉更重要。
树根惹麻烦的案例早已有之。邻居的树根在原告地里蔓延,破坏了土壤肥力,侵害了原告对其土地的使用权,并造成了实际损失。法院裁定:与悬垂的树枝不同,入侵的树根不构成滋扰(Grandona v. Lovdal,1889),但被告须赔偿入侵树根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Crance v. Hems,1936)。
假如你家的树根钻坏了你家门前的公共人行道,造成了行人受伤,谁来负责?关于公共人行道的一般规则是:与人行道相接的地块的主人有义务维护与其地相接的那段公共人行道,但对因人行道状况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Williams v. Foster, 1989)。公共人行道是公共的,不是地主拥有、占有和控制的,因而地主维护与其地相接人行道的义务,是对政府的,不是对行人的(Contreras v. Anderson, 1997)。也就是说,行人因公共人行道失修跌倒受伤了,人行道相接地块的主人没有责任。但是,如果证据显示树是你家种的,你家的树根破坏了与你家相接的那段公共人行道,你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维护那段被你家树根破坏的人行道,被破坏的人行道状况造成了行人损失,那么按照进入21世纪后的判例法倾向,地主要承担责任,至少加州是这样(参Gonzales v. City of San Jose, 2004)。
用一排树当围栏用,有可能构成滋扰。为了让邻居不悦而恶意建起或维持没有必要的高于10英尺的围栏或充当围栏之物,属于私人滋扰(1913成为法律,1953年编入民法典§841.4)。这里,首要因素是被告的主观动机,即让邻居不悦的恶意,其次是围栏的高度超出所需。如果“恶意”因素成立,围栏高度不足10尺,照样是滋扰(Griffin v. Northridge, 1944)。如果你在地界线附近栽了一排高过10英尺的树,挡在邻居家的窗户前面,密集的一排树相当于围栏,故意让邻居生闷气,就有可能被裁定为滋扰(Wilson v. Handley, 2002)。
但“恶意”是很难证明的。试想一位金发碧眼的女人在法庭证人席上这样说,“我原以为来自另一种文化和传统的人,比如原告胡先生,也会像我们一样欣赏这一排茁壮成长的柏树带给我们的优美与静谧。可惜,与我的良好愿望相反,他和太太声称这优美与静谧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实在不可思议。”陪审团或法官能从中找出“恶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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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师简介】
美最高法院律师、注册专利律师。加州执业律师。JD、LLM(知识产权)、MA(哲学)、BE(电子)。专业领域: 民商诉讼、信托地产、公司合同、专利商标、移民签证、劳工诉讼等。办公室在南湾San Jos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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