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知识: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
纽约代伟-102179 12/17 7315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依宪法而立,为政治系统之首脑,乃千万小单位堆积而成,有50州哥伦比亚特区,其下乃管理县、市、区、镇、村之机构。
美国政治,尤其就国家层面上来说,最为紧要之处乃钱财,电视广告需要尤多。一般很難從民眾手中筹集資金,不過共和黨在這方面倒有一些成功的例子,如霍華德·迪恩在互聯網上的政治宣傳攻勢。受此情況所困,兩個黨派必須依賴富豪和一些機構的資助。歷史上來講,民主黨依賴工會募捐,共和黨依賴商業募捐。不過自從1984年以來,民主黨贏得的商業募捐已經超過了工會募捐。這種嚴重依賴資助人的政治現象引起很大爭議,也觸發議會頒佈了一些法律來限制政選活動。不過反對方引用第一修正案來抨擊這些法律限制言论自由(美國各界經常運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反對某些法律約束言論自由,這個現象幾乎是美國所獨有的),批評其約束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即時法律不會被推翻,也必須在兼顧第一修正案的情況下小心翼翼起草條文,結果造成管轄範圍與英国、法国或加拿大的相應法律相比十分有限。有些人指出,美國常見的政治籌款現象在世界其他一些地區都有可能視為腐敗行為。
這種現象要從美國政治的演變來理解。聯邦體系是美國社會進程的最後一步,在美國憲法確立之前,就已經有13个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在形成13殖民地之前,就已經有很多郡及下屬的行政單位。英國移民最早完成的任務之一就是在東海岸各個小殖民地建立起一系列行政機構。甚至在清教徒1620年下船登上美洲土地之前,就已經制定了《五月花公约》,也就是第一部美國憲法。在西部開發的進程中,前哨地區也分別成立了各自的政府管轄地方事務。
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們對這種層層疊疊的龐大行政體系並沒有加以改動。他們一方面賦予國家層次的管理機構最高的權力,一方面又保留了能與地方人民直接接觸、直接滿足民眾需求的行政單位。所以如國防、貨幣和外交等職能只能由強有力的联邦政府來決定;但衛生、教育、地方交通等職能則由不同的地方機構負責管轄。
州政府
殖民地獨立之前,都是由英國君主管轄。在美國成立之後、憲法確立之前這段時間,各州實際上處在自治的狀態。所以在當時“費城制憲會議”上,各州的代表一邊決定成立一個強有力的聯邦機構,一邊又強調維護各州的權利。
總體上來講,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內的事務應完全由該州政府決定如何處理,包括州內傳媒、財產、工商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眾工作條件等。聯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須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絕對不允許違反聯邦憲法或國家層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條約。
州際和聯邦行政上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尤其是最近幾年,聯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產和城市發展等領域中也開始擴展自己的管轄範圍。不過一般這種情況都是在兩級政府自願合作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非聯邦將意志強加在地方州政府頭上。
同國家機構一樣,州層次上也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轄範疇都和國家層次上的對應機構大致相同。一個州的行政長官是“州長”(governor),由州內公民普選產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除内布拉斯加州僅有一個立法機構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兩院。上院叫參議院(Senate),下院叫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House of Delegates或General Assembly)。不過混亂的是,有的州把整個立法機構都稱作General Assembly,上下兩院都包括其中。大多數州內,參議員4年任期,下院議員是2年。
各州的“憲法”雖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總體上都和聯邦憲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權宣言、組織政府的計劃等。在商業、銀行、公共設施和慈善機構經營等領域内,“州憲法”通常要比聯邦憲法更加細緻明確,不過規定最終權力屬於人民,也會將一些特定的準則和原則定為建立政府的基礎。
市政府
美國已經從原來的農業社會發展到一個高度城市化的國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鎮或城郊中。所以市政府在美國行政體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更加直接貼近人民,管理一切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務,如警務、消防、衛生、醫療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產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極為複雜。僅從人口上來講,紐約市一個城市就要大於50個州中的41個州。經常有人說,除美國總統外,最艱難的行政職位就是紐約市市長。市鎮政府的職能由州憲章規定,但在很多領域中,城市獨立於州獨自運作。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內,因為居民眾多管理極其複雜,同州、聯邦組織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類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過都有一個中央政務委員會(公民投票選岀)、一位行政長官(帶領下屬部門的部長)管理城市事務。市政府大體上可以分成三種:“市長—議會制”、“委員會制”和“議會—經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這幾種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是美國最古老的市政府體制,一直到20世紀初期,幾乎所有的美國城市都是通過此方式管轄。結構和州、聯邦政府相仿,市長由民眾投票選出作為行政部門最高長官;負責立法的議會也是民眾選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區劃。市長指任市各部門的部長和其他官員,有的時候還需要議會通過。市長有權否決市法令,負責籌劃市運營的預算。議會則負責制定市法令,規定稅率,在不同部門分配資金。隨城市逐漸擴大,議會的席位也隨之添加。
委員會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機關合併在一起,人數通常三個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選出。每一位委員監督下屬一或多個部門的經營管理情況。由一位委員擔任主席職位,通常也叫做市長,不過其實際權力和其他委員沒有區別。
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因為民選岀的官員不一定有專業的能力來處理城市中複雜多樣的問題,所以就僱用一位“經理”來解決這些事務。市經理必須擁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夠行使大部分行政權力,包括執法、分配撥款等等。
此體制正為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選用。民眾選舉岀一個小型議會,負責制定法律;同時僱用一位行政長官(即市經理)來管理城市事務。經理負責籌劃預算,監督大部分下屬部門。一般來說沒有任期限制,只要議會對其工作滿意,就可以一直幹下去。
郡政府
美國行政區劃中的「郡」(county)是州的一個下屬區劃,經常(但不是絕對)涵蓋兩個以上的城鎮和一些鄉村。事實上,美國多數的郡擁有比「市」更高的層級,因此不適合完全用中國的「縣」來相比。紐約市是個明顯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屬又劃分了5個獨立的郡。另一個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亞州的阿靈頓郡(Arlington),它與華盛頓特區隔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相望,郡内城市和郊區並存,僅由一個單一的郡政府管理,沒有下屬區劃。這種情況稱作“市郡聯合政府”(consolidated city-county government),也出現在美國其它一些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舊金山市縣(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與郡等地。
美國大多數郡内,通常會選某個城鎮作為郡政府所在地。小型的郡内,官委會(郡政委員組成)一般由此郡不分區選出,惟大一些的郡内,其官員分別代表不同的選區。委員會負責徵收稅務,借貸款項,規定郡公務員的工薪,監督選舉,建築道路橋梁,管理國家、州、郡的福利項目等等。而在新英格蘭地區的幾個州内,郡僅僅代表地域區劃而已,並沒有任何政府管理職能。
村镇政府
村鎮政府僅負責修建道路,供給水源,執法消防,建立衛生設施,垃圾、污水處理,稅收等當地事務,同時也要與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當地的教育體系。請注意在很多州内,“town”這個詞並不是特指“鎮”,僅僅是表達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語。另外在有一些州内,“town”就是“市鎮”的意思。也就是說“town”這個詞所涵蓋的行政概念,各州是不盡相同的。
政府事務由一個選舉岀的議會或委員會管理,具體名稱各種各樣。委員會可以設立主席職位,主席作為行政長官進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眾選舉出一個市長。地方公務員可以包括文職、司庫、警察、消防、衛生和福利官員等。
其它地方政府
以上涉及的各層政府並沒有涵蓋美國行政的方方面面。美國人口調查局(商務部的下屬)統計,全美有超過84955個地方政府單位。
美國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眾自己進行的。隨著社會發展,很多任務也慢慢轉移到政府肩上,美國人也越來越依賴於政府的職能。殖民地時期,即使在大城市內警察和消防員也很罕見,政府不負責安裝路燈、清掃街道等工作。民眾都是各自為政,自我保護財產安全。
到了現代,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門來處理。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鎮,公安、消防、福利、衛生等事務也是由政府組織。因此造成美國國內各地的管轄權劃分极不统一。